宁波离婚时共同财产买的保险怎么分
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年金保险,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已有15万元。丈夫主张退保分钱,王女士则认为退保损失大,双方争执不下。结论先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其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优先由一方持有保单并向另一方支付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退保分钱通常是次优选择——退保只能拿回现金价值,往往低于已缴保费,还会丧失保障。
一、法律依据与定性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为夫妻共同财产。保险不是法条列举的独立财产类型,但司法实践对"以共同财产投保的商业保险"形成了稳定的处理逻辑:保费来源定性质——以夫妻共同存款缴纳的保费,其对应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共同财产;现金价值定数额——离婚时可分割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而非保额或已缴保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虽针对养老保险金,但其规则精神可参照:"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配套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也把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列入共同财产范围。对商业保险而言,投保人以共同财产缴费形成的现金价值,性质上等同于"婚后以共同财产投入形成的财产权益",应纳入分割范围——这是宁波及全国法院的通行口径。
需要区分的还有两类特殊保险金:其一,因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伤残等获得的保险理赔金,具有人身损害赔偿与保障属性,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个人财产),属于被保险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其二,身故保险金,指定了受益人的归受益人所有,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也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情形细分:六种投保格局,六种处理
1. 婚前购买且婚前已缴清保费。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保留投保时间与缴费凭证即可。
2. 婚前购买、婚后以共同财产续缴保费。婚前已缴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为个人财产,婚后以共同财产缴纳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及增值可作共同财产分割——按缴费比例拆分计算。
3. 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年金险、分红险、终身寿险等储蓄投资类)。保单现金价值为共同财产,可分割。
4. 父母出资为一方购买并明确赠与该方的保险。依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财产的精神,属该方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父母为子女投保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一般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保单。保险利益归子女,具有人身保障性质,法院倾向不强制退保,由投保方继续持有并支付保费,另一方无需就现金价值受偿;双方可约定后续保费承担。
6. 健康险、意外险的理赔金与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分别落入"人身损害赔偿个人财产"与"受益人所有"的范围,离婚时不分割;但健康险若包含储蓄返还性质且以共同财产投保,其保单现金价值仍可分割。
三、分割方式:三种方案的取舍
方案一(首选):一方持有保单,向另一方支付现金价值的一半。由被保险人/投保人继续持有保单,维持保障不中断,把现金价值的一半以现金补偿给对方。这是损失最小的方案,尤其适合保单利益稳定、退保损失大的情形。持有方应关注自身现金流——补偿款通常需一次性支付或约定短期分期。
方案二: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后继续持有。保单归另一方所有的,办理投保人变更(需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安排一并调整,避免理赔款归属争议。变更手续按保险公司要求提交身份证明与离婚文书。
方案三(次优):退保平分现金价值。退保只能拿回现金价值,投保初期现金价值通常显著低于已缴保费,且双方都失去保障,一般不划算;只有在保单现金价值高、双方均不愿继续持有或无法就持有与补偿达成一致时,才考虑退保分割。
实务中还可将保单与其他共同财产"打包"处理:一方取得保单、另一方分得等值的存款或房产份额,通过财产组合对冲,避免为一张保单退保造成双输。
双方均不愿继续持有且现金价值较高时,也可协商由一方受让后继续持有、另一方获得补偿,并约定续期保费来源;涉及分红险、万能险的,把账户价值与保证利率条款一并核对——"打包互换"时按现金价值口径折算保单估值,避免与其他财产互换时高估或低估。
四、操作步骤与材料清单
- 列明全部保单:保险公司、险种、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缴费情况与当前现金价值;
- 判断保费来源:区分婚前个人缴费、婚后共同缴费与父母赠与缴费,分别归集凭证;
- 获取现金价值证明:向保险公司柜面或官方客服申请保单现金价值表或退保金额说明,作为分割依据;
- 协商分割方案:优先确定"谁持有、谁补偿、补偿多少",谈定后形成书面协议;
- 办理变更手续:保单归一方所有的,及时办理投保人、受益人变更,避免保单失效或理赔款归属争议。
五、现金价值、理赔金与生存金的边界
三种"钱"的属性完全不同,分割前先分清:保单现金价值是退保或解除合同时保险公司退还的金额,属可分割的财产权益,以保险公司出具的现金价值表为准;身故保险金在指定受益人时归受益人所有,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生存金、满期金、分红等按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利益,婚内取得部分属共同财产,婚前投保婚后领取的按缴费期间与合同约定拆分。健康险、意外险的理赔金因人身依附性属个人财产,但投保人以共同财产缴费的健康险保单,解除合同退还的现金价值仍可分割——"保的是人身"与"缴的是共同的钱"要分开看。确认现金价值最直接的方式是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现金价值表或退保金额说明,投保人隐瞒保单的,另一方可在离婚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投保记录与缴费流水。
六、离婚后的保单续期与变更操作
分割方案落地后还有三件收尾事:一是投保人变更——保单归另一方所有的,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投保人(通常须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原投保人不再承担缴费义务;二是受益人调整——离婚后原以配偶为受益人的安排及时变更,防止理赔款流向已离婚一方;三是续期缴费——约定由谁继续缴纳保费、断缴后果(保单中止、现金价值缩水、复效条件)要写清。这些手续通常携带双方身份证件与离婚文书到保险公司柜面办理,不同公司材料要求略有差异,宜提前电话确认;手续办完,保单分割才算真正闭环。
七、常见误区与正解
误区一:退保会亏,所以这张保单不用分。正解:现金价值低不等于不用分——共同财产缴费形成的现金价值仍须分割,持有方按现金价值补偿另一方;觉得退保亏就争取持有保单,而不是拒绝分割。
误区二:投保人写谁的名字,保单就是谁的。正解:现金价值归属看保费来源,不看投保人名义——共同财产投保的,现金价值是共同财产。
误区三:生存金、分红一直没领就不用分。正解:婚内以共同财产投保产生的生存金、分红等保险收益属共同财产;未领取的权益仍可主张分割或折价。
误区四:给孩子买的保险,离婚时谁拿着保单谁说了算。正解:为子女投保的保单利益归子女,通常不分割、不退保,由原投保方继续缴费;擅自退保取现的,另一方可主张返还或赔偿。
误区五:受益人写了孩子的名字,这笔钱就谁也动不了。正解:身故保险金归指定受益人(子女)所有,但若以共同财产投保、受益人安排明显超出合理保障需要的,法院可能结合具体情形处理——受益人安排要兼顾保障目的与财产公平。
误区六:年金险、分红险的收益不算"收入",不用分。正解:婚内以共同财产投保产生的年金、分红属于共同财产投资性收益;"没领就不算"不成立,未领取权益照样可以分割或折价。
误区七:保单是长期合同,离婚时法院管不了。正解: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已有成熟裁判口径——法院可判持有方补偿现金价值一半,或判决变更投保人;"管不了"只是不愿面对协商的托词。
误区八:离婚后对方断缴保费,只能自认倒霉。正解:协议中约定续期保费承担与断缴违约后果的,可依约追偿;未约定的,因断缴导致保单失效、现金价值受损的,可主张赔偿损失。
误区九:保险分割只能"二选一"——要么退保要么不分。正解:方案是组合式的:一方持有加补偿、变更投保人、与其他财产互换、约定受益人调整,先列选项再选组合,别把路走窄。
类案参考:颜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一方婚内为夫妻投保的保单被另一方擅自退保。法院认为,退保所得现金价值属夫妻共同财产,判付原告一半即63227.38元;而为子女投保、退保所得则属子女所有,说明以共同财产投保的,离婚时可分割的是保单现金价值。
审理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1081民初4273号
八、常见问题
买了保险就能"藏住"夫妻共同财产吗?
藏不住。以共同财产投保不能改变财产性质——保单现金价值仍属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刻意隐瞒、突击投保大额保单的,还可能因转移财产在分割中少分或不分。投保记录与缴费流水在离婚财产申报与法院调查中均可查证。
谁做投保人,保单就归谁吗?
不是。投保人只是合同当事人,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取决于保费来源:共同财产缴费形成的现金价值是共同财产,与投保人名义无关。判断标准始终是"钱从哪来"。
退保平分最公平吗?
通常不是。退保只能拿回现金价值,投保初期往往低于已缴保费,双方都蒙受损失并失去保障。"一方持有+补偿现金价值一半"在多数情况下更优;双方都不愿持有的,也应先比较退保损失与持有价值再决定。
重疾险、意外险的理赔金要分吗?
不分。因意外、疾病、伤残获得的人身保险理赔金具有人身损害赔偿属性,属于被保险人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归受益人。真正可分割的是以共同财产投保的储蓄投资类保单的现金价值。
给孩子买的保险,离婚时要处理吗?
一般不作分割。为子女投保的保单利益归子女,法院倾向维持保单效力、由原投保方继续缴费;双方可就后续保费承担另行约定。若一方擅自退保取现,另一方可主张返还或赔偿。
九、律师实战心得
婚内用共同财产买的保险,离婚时先别急着吵“退不退保”。第一步是把家里所有保单找出来——人身险、年金险、理财型险种,逐一记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每年保费和当前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才是分割时真正要谈的数字,它和“已经交了多少保费”完全是两回事。不少人以为交得多就能多分,实盘一算往往发现现金价值低于已缴保费,此时退保分钱反而是最亏的一种选法。
比较稳妥的处理,是让更需要保障的一方继续持有保单,再由其按现金价值的一半向另一方支付补偿;双方都想退的,才考虑退保后分现金价值,但要算清损失。涉及生存金、理赔金的,还要看它对应的权益究竟归被保险人、受益人还是投保人,不能一股脑当成共同财产来分。投保人、受益人要不要变更,也应当在协议里提前写清,避免离婚后一方悄悄做了手脚。
操作层面,起诉前就该把保单号和承保公司记全,必要时申请调取投保记录;谈成之后,能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的尽快去保险公司办理,需要退保或转移现金价值的要把金额、到账时间写进协议。多数公司只接受投保人本人办理变更,若保单掌握在对方手里,你更要提前把取证与沟通做在前面,必要时在诉讼中一并向法院提出处理请求。保险这类财产最怕拖,拖久了现金价值会变、对方也可能中途退保套现,把线索和动作都往前赶,才不至于最后只剩一张空保单。
保单分割的口诀是"保费来源定性质、现金价值定数额、退保不是最优解":共同财产缴费的现金价值纳入分割,持有方补偿现金价值一半,变更投保人与受益人及时办理;理赔金与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守住人身属性不入分割。对当事人而言,婚前已缴清的保单保留缴费凭证与投保时间证明,婚后以共同财产缴费的留存缴费记录并定期向保险公司索取现金价值表——凭证齐全时,一张保单的分割可以在半小时内谈定;凭证缺失时,才需要动用调查与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