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父母出钱买房离婚要还吗

发布:2024-02-28 分类:婚姻家事

子女婚后购房时父母出资,离婚时这笔钱是借款需要偿还,还是赠与无需返还,是家事案件中最常见的争点之一。判断的总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原则上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这一推定并非不可推翻。如果父母能够提供转账凭证、借据或者其他表明借贷合意的初步证据,而另一方又不能证明该款项性质为赠与的,法院可能综合出资时间、款项用途、双方关系、是否有还款行为等因素,认定为借款。关键在于证据,而不是子女或父母事后的说法。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核心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款项已实际交付,两项缺一不可。仅有转账事实而缺乏借贷合意的,不能直接认定为借款。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则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关于房屋本身的归属与补偿,现行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针对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形,确立了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等因素的处理思路,把性质认定与份额计算分成两步走。

二、核心要点

1. 出资性质:借贷合意与赠与推定的博弈

主张借款的一方需要证明借贷合意存在。最有说服力的证据是出资时形成的借条、借款协议,其次是转账时明确备注“借款”、此后的催款记录与部分还款记录。这些材料形成于争议发生之前,可信度较高。

主张赠与的一方则可以从几个角度回应:出资时是否恰逢购房付款节点、父母此前有无类似资助惯例、是否有书面或聊天中的赠与意思表示、款项是否直接支付至开发商或卖方账户。如果出资时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该出资对应的份额还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2. 补签借条的证明力问题

实务中争议最大的是离婚前后补签的借条。法院通常会结合出资时间、款项用途、双方关系、借条形成时间以及有无其他证据佐证综合判断,而不会仅凭一纸借条直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事后补签且缺乏转账备注、催款记录等其他证据印证的,被采信的可能性较低。

反之,如果补签的借条能够与出资当时的沟通记录相互印证,例如出资时双方曾在聊天中讨论过“先借给你们”“以后手头宽裕再还”,那么即使借条是事后形成的,也可能被认定借贷合意自始存在。这说明日常沟通记录的保存非常关键。

三、边界条件

借款若用于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而不是只由自己子女一方承担。反过来,如果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举证要求较高。

另需注意,出资性质的认定与房屋归属的认定是两个问题。即使出资被认定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本身仍可能是共同财产,只是在分割份额上对赠与来源作相应体现。此外,父母出资时若明确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其对应份额可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四、律师实战心得

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是这类争议的核心,判断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这个推定并非不可推翻:如果父母能提供转账凭证、借据或其他表明借贷合意的证据,而另一方无法证明是赠与,法院可能结合出资时间、款项用途、双方关系和有无还款行为,认定为借款。所以别把“没写借条就一定是赠与”当成定论,关键始终在证据。

操作上要尽早固定出资的全过程:转账记录、付款回单、当时的沟通记录、有无还款行为,以及父母与子女对这笔钱的说法是否一致。出资时的意思表示往往决定性质——是一次性赠与还是帮忙周转、是给小两口还是只给自己子女,都会影响认定。若一方事后才补写借条,或口径与当时明显不符,可信度会大打折扣,因此原始证据比事后陈述重要得多,也更经得起对方质疑。

策略与防范要前置。父母在出资当时就应想清楚并留下书面凭据,明确是赠与还是借款、给谁、有无附加条件,避免日后各执一词;离婚谈判中,主张是借款的一方要拿出借贷合意的证据,主张是赠与的一方则要指出缺乏借贷的意思表示。还要注意,即便认定为赠与,也未必是给双方的——若指向只赠与自己子女,性质又不同。把出资性质在出资时就谈明白,是对所有相关方最省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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