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书有效吗

发布:2024-03-01 分类:婚姻家事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涉及人身自由与身份关系的条款,比如限制离婚、限制再婚、放弃抚养权或者约定探望方式,通常因违反公序良俗或者侵害法定权利而无效。与之相对,纯粹关于财产归属与合理补偿的约定,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金额也不过分失衡,部分法院会作为财产约定来处理。判断一份协议能不能用,要先把条款拆开来看。

还要明白一点,夫妻忠实义务本身主要属于道德与家风层面的倡导性规范,法律并未强制当事人签订忠诚协议,也没有直接规定这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因此签了协议并不等于拿到了将来可以直接兑现的判决,最终能否实现,取决于条款内容与举证情况。

一、法律依据:忠实义务是倡导性规范,财产约定另有通道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是倡导性规范,为夫妻关系确立了价值指引,但本身并不是请求权基础。仅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履行忠诚协议中的赔偿条款,法院未必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则提供了另一条通道: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类夫妻财产约定有明确法律依据,效力相对稳定,是把忠诚协议想达到的效果落到实处的更优载体。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审查忠诚协议条款最常用的一把标尺。

二、哪些条款写了也白写

第一类无效条款是限制人身与身份自由的,例如约定提出离婚就丧失全部财产、再婚须支付巨额违约金、主动放弃子女抚养权或者探望权。这些内容触及婚姻自由、人身权利与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通常不被认可。

第二类容易被否定的是惩罚性过强的条款,典型如净身出户。剥夺一方全部财产的约定,往往被认为显失公平或者带有惩罚性质,法院一般不会全额支持,更常见的处理是参照过错程度与实际损失酌情支持合理补偿。第三类是表述含糊的条款,只写忠于婚姻、不再犯错而无具体财产指向,因缺乏可执行内容,也很难产生实际效果。

三、想让约定落地,改签婚内财产协议更稳

若目的确在于保障财产权益,与其签一份名为忠诚协议的文书,不如直接签婚内财产协议。把哪些房产、存款、股权归谁,以及特定情形下如何补偿,写得明确、具体、可核算,效力基础更扎实,将来举证也更容易。

写法上建议避开道德化表述,不把出轨、忠诚这类词作为权利义务的触发条件,而是围绕财产归属与补偿金额本身作出安排。同时务必保留签订过程的证据,证明双方系自愿签署、意思表示真实,避免日后被以胁迫、欺诈为由主张撤销。

四、真遇到重大过错,离婚损害赔偿更直接

如果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更直接的救济路径。这条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要举证到位,请求权基础比忠诚协议稳固得多。

从宁波法院公开裁判反映的一般做法看,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同时主张多项请求时,法院通常会优先围绕法定情形进行审查,对协议之外的约定部分持谨慎态度。因此把主要精力放在法定情形的证据上,比在一份效力存疑的协议上反复纠缠更有效率。

五、宁波地区实务:调解环节如何使用这类协议

宁波地区实务中,家事案件普遍先行委派诉前调解,浙江共享法庭等机制也为当事人就近化解争议提供了渠道。忠诚协议虽然在诉讼中未必被直接执行,但在调解阶段仍可能作为双方意思表示的参考,对促成补偿方案、推动一次性了结发挥实际作用。

宁波地区家事审判中还设有家事调查员与心理疏导机制,涉及家庭暴力或者矛盾激烈的案件,法院可委托家事调查员走访核实情况。这类机制的存在提示当事人,主张权利时应提供客观、可核查的材料,而不是停留在情绪化陈述上。

六、可操作的几步

第一步,把现有协议按身份性条款与财产性条款逐条拆分,判断哪些可能被认可;第二步,将保障目的改写入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财产范围与补偿标准;第三步,删除限制离婚、再婚、抚养权、探望权的表述,剔除净身出户式的惩罚条款;第四步,整理签订过程的记录,证明双方自愿;第五步,若对方存在重大过错,优先准备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必要时一并主张。

最后要提醒,忠诚协议不能替代离婚协议。即便签过任何形式的协议,正式离婚时仍需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重新达成协议,或者在诉讼中一并解决。把协议当成安排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思路才不会跑偏。

七、律师实战心得

判断一份忠诚协议能不能用,不能只看它叫什么名字,要逐条看内容。涉及身份的部分,比如限制离婚、限制再婚生育、约定放弃抚养权或探望方式,通常会因触及人身权利和未成年人保护而不被认可;偏向财产归属和补偿的部分,如果条款清晰、金额不离谱,有些法院会当作财产约定来处理。所以面对一份写满净身出户的协议,第一步是把它拆开,区分哪些写了也白写、哪些还能用,再决定怎么主张。

如果签忠诚协议的初衷是让对方违约时真掏钱,更稳妥的做法是把目的换一个载体来实现,改签婚内财产协议。法律本就允许夫妻书面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有,这类约定有明确依据、效力相对稳定,把房产、存款、股权在违约情形下的归属写清楚,比让法院去判断一份忠诚协议能否执行可靠得多。想达到的效果保留,表达方式换成法律认得的格式,才是把约定落到实处的正路。

真遇到重大过错,还有更直接的路可走。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负担了较多义务,可以在离婚时主张经济补偿;对方存在法定过错的,可以在离婚时一并主张损害赔偿;分割共同财产时,也可以请求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这些都是在诉讼中能一并提出、有明确依据的请求,比单独拿一纸忠诚协议去起诉要实在。无论走哪条,都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可说明来源,并在谈协议或开庭前把材料归拢好,指望一份协议自动兑现,往往会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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