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婚后取得的股权离婚时怎么分割

发布:2024-05-08 分类:婚姻家事

陈女士的丈夫婚后以其名义认缴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出资款来源于夫妻共同积蓄。离婚时,陈女士主张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能分吗?结论先行: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出资对应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但股权兼具财产与人身双重属性,登记方单独对外转让股权原则上为有权处分,非股东方要"成为股东"还须过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这一关。分不分、怎么分、分给谁,是三件不同的事。

一、法律依据:财产权益与股东资格的分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其出资来源与投资收益均落入这一范围,离婚时属于可分割的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七十三条则专门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条文传递的核心是:出资额的财产价值一定分,但配偶能否"当上股东",取决于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与优先购买权安排。

由此形成理解股权分割的两条线:财产线——出资额及对应收益属共同财产,必须分割;资格线——股东资格具有人身属性与人合性,非股东配偶不当然取得,须经其他股东同意或章程安排。这也是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与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的衔接所在。

二、核心要点:五种情形下的处理

1. 出资来源决定财产归属。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财产权益为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出资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出资部分为个人财产,但婚后增值中基于夫妻共同经营管理形成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2. 登记方转让原则上有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方单独对外转让股权,受让人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的,转让一般有效(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的除外);配偶的救济转向离婚分割时主张转让方少分或不分,或追索转让价款。这一规则提示:发现对方低价突击转让股权的,要抢时间主张权利(详见"离婚前突击转让股权"相关分析)。

3. 分割方式多样。最常见的是协商由一方持股并对另一方折价补偿;也可协商一致后由非股东配偶受让出资额并办理变更;股权难以作价或双方都不愿持有的,可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后分割价款;对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还可依第七十二条按数量比例分配。

4. 价值评估是核心环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公开市场价,通常需委托评估机构按净资产法、收益法或市场法确定价值,评估基准日一般以起诉时或双方协商的时点为准;未实缴部分应结合出资义务处理,不能简单按认缴注册资本折算。

5. 未实缴出资义务要明确归属。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确立五年实缴期限,存量公司超期出资须在过渡期内调整(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逐步调整至五年以内并最迟于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调整并记载于章程)。离婚分割认缴未实缴的股权时,未实缴部分的缴纳义务由谁承担、折价补偿时是否扣除未实缴金额,都应在分割方案中写明,避免"分了股权、背了出资债"。

三、价值怎么定:评估方法与基准日

非上市股权定价难,是此类案件争议的主要来源。实务中常用方法:净资产法(以审计后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适合资产密集型企业);收益法(预测未来收益折现,适合成长型企业);市场法(参考同类企业交易价格,适用面窄)。评估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实缴与认缴差异、未分配利润、对外负债与担保、股东借款、行业前景等。评估基准日选择影响结果显著——起诉时点、分居时点、离婚时点的公司状况不同,价值可能大相径庭,双方应在评估前就基准日达成一致或由法院确定。对评估结论不服的,可申请补充评估或另行委托,但程序成本不低——折价补偿谈判中,"以评估为基础+上下浮动区间"往往是更高效的做法。

四、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想"进公司"先过这关

非股东配偶想直接取得股东资格,路径有两条:一是协商一致转让出资额,由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解释(一)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二是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的,分割转让所得价款。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章程办理(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四款)。实务提示:新《公司法》已删除对外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程序要求、改为书面通知加优先购买权,但解释(一)第七十三条针对离婚分割场景仍保留"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表述——二者关系在实务中存在衔接口径的讨论,稳妥做法是在分割方案中主动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并取得书面同意或放弃声明,避免变更登记受阻。只分财产价值、不争股东资格的,则无需过此关,直接折价补偿即可。

五、折价补偿协议的核心条款

协商由一方持股并折价补偿的,协议至少写清六项:①股权范围与持股比例;②价值基准(评估报告编号与基准日,或双方书面确认的作价);③补偿金额与支付期限(一次性或分期及逾期利息);④未实缴出资义务的承担;⑤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与期限;⑥税费承担与违约责任。以宁波鄞州法院公开的杜某与张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为鉴:2021年《撤股协议》约定转让款698720元,被告逾期付款被判支付转让款及违约金——口头约定与模糊文书在执行环节都会变成扯皮点,书面固定数额、期限与违约后果才是硬保障。

六、常见误区与正解

误区一:股权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正解:登记是股东资格公示,不等于财产归属——婚后共同财产出资形成的股权财产权益属共同财产,离婚时必须分割。

误区二:离婚时直接去把股东名字改成配偶就行。正解:非股东方"成为股东"须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解释(一)第七十三条)或章程支持;手续不全的变更登记会被驳回,还可能引发公司内部纠纷。

误区三:按认缴注册资本的一半补偿就公平。正解:股权价值以审计评估为准,认缴未实缴的还要扣除未缴部分——按注册资本折算往往与真实价值相去甚远,要么吃亏要么谈崩。

误区四:股权价值自己说了算。正解:协商不成时以评估为准,评估基准日与方法的确定直接影响金额;单方报价、单方委托的评估都难以采信,双方共同确认基准日与机构才是正道。

误区五:评估一次就够了,结论不可挑战。正解: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评估机构说明、补充评估或另行委托,程序上还有鉴定人出庭质证——但反复评估成本高,启动前先衡量"争议金额是否值得"。

误区六:折价补偿谈好就万事大吉,不办变更也没关系。正解:不办变更登记,持股方后续处分、分红、表决都可能受阻,另一方的补偿也失去对价基础;变更登记是折价方案的"最后一公里",务必同步完成。

类案参考:婚内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公司所占4.6%股权,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处理应予分割、双方各得50%;因股权已被冻结,协助变更登记请求不予支持。即出资对应的财产权益属共同财产,而股东资格的取得另有门槛。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浙0226民初8199号

七、常见问题

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就是其个人财产吗?

不一定。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不等于财产归属的唯一标准——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出资对应的财产权益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分割。判断关键在出资来源:共同财产出资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部分为个人财产。

分割股权就一定能当上公司股东吗?

不能当然成为股东。非股东配偶取得股东资格须符合解释(一)第七十三条的条件(协商一致+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或章程约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而愿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只能分割转让价款。只想要财产价值的,折价补偿即可,不必"进公司"。

股权价值按注册资本算吗?

不能。注册资本是认缴的账面数,与真实价值差异可能很大。应以审计评估确定的价值为准,综合考虑实缴情况、净资产、盈利前景等;认缴未实缴的股权尤其不能按认缴额折算。

登记方在离婚前把股权低价转给了亲戚,怎么办?

分情况:受让人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登记的,追回股权难度大,转向主张转让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赔偿损失;转让明显低价、受让人是近亲属、时间临近离婚的,可能构成恶意串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可另案主张转让无效或请求撤销,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公司是认缴制,股权还没实缴完,怎么分?

未实缴出资义务随股权转移:受让方(含分割取得股权的配偶)承担缴纳义务,转让方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分割方案应明确未实缴金额的承担主体,折价补偿时相应扣减,避免出资义务与财产分割脱节。

八、律师实战心得

离婚时面对婚后取得的股权,当事人容易把问题简化成能不能分,其实分不分、怎么分、分给谁,是三个层次不同的问题。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形成的股权,出资所对应的财产权益通常属于共同财产,应当纳入分割;但股权同时带有财产与人身双重属性,登记一方对外转让股权一般属于有权处分,非股东一方要想真正成为股东,还得过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这一关。先想清楚自己真正想要的是权益折价,还是股东身份,后面的策略才会不一样。

动手之前要把家底摸清:出资来源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认缴与实缴分别是多少、工商登记在谁名下、公司近年的财务与经营状况如何。股权的价值不像房产有相对明确的市场价,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数字,负债、税收、变现难度都要考虑进去,虚高的估值对双方都没有意义。如果是自己主张股权,要评估能否通过优先购买权这道门;如果是接受折价补偿,重点就转向补偿金额和付款保障。

多数案件最终落在折价补偿上,于是条款怎么写就格外关键:付款节点、违约责任、配合办理登记的义务、公司配合出材料的安排,都应当写清楚,否则纸面上的数字很难兑现。对方常以公司亏损、股份不值钱来压低价格,这时用财务资料、纳税记录和经营流水去核对,比空口争论更有说服力。也要预判对方可能抢在判决前处置股权或者突击增资稀释份额,必要时及早申请保全。盯着分割比例的同时,别忘了它最终能不能真正到手。

婚后股权分割的完整链条是:出资来源定性质(共同财产出资=共同财产)→评估定价定金额(审计评估、基准日明确)→分割方式定路径(持股补偿、转让价款、按份共有)→资格变更定程序(其他股东同意、章程、变更登记)→出资义务定归属(未实缴部分谁承担)。对持股方,保留出资凭证与公司账册,主动披露股权状况;对非持股方,及时固定股权取得时间与出资来源证据,主张评估定价,需要成为股东的按第七十三条程序推进,只要财产价值的争取折价补偿——两套诉求对应两套打法,方向错了成本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