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起诉不予受理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忠诚协议”,约定一方出轨须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事后一方发现对方出轨,能否凭协议起诉索赔?结论先行:夫妻之间可以签订忠诚协议,法律并不禁止,但法院对单纯以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忠诚协议属于情感、道德范畴,法律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过,“忠诚协议”中涉及财产归属的条款在离婚诉讼中仍可能被作为过错证据与酌情照顾的考量因素,两者并不矛盾。
一、法律规定:忠实义务是倡导性条款而非强制性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条位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般规定”章,性质是倡导性、宣示性条款:它确立了夫妻忠实这一道德与法律倡导的价值方向,但没有为“违反忠实”直接设定民事责任后果。换言之,忠实义务不是可以拿来作为合同标的“对价”的给付义务。
与损害赔偿相关的实体条款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可见,法律只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法定情形且以“离婚”为前提时,赋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意义上的“出轨”是否属于“其他重大过错”,由法院在个案中结合情节认定。离婚损害赔偿与忠诚协议赔偿是两回事:前者是法定权利,后者是约定“违约金”,法院对后者的强制执行力持否定态度。
二、最高法立场与理由拆解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有三:
- 取证副作用:若受理此类纠纷,主张赔偿的一方既要证明协议真实无欺诈胁迫,又要证明对方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诱发“捉奸”、窃听电话、私拆信件乃至更严重的隐私侵害,夫妻感情纠葛甚至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 婚姻变质风险: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等于鼓励婚前签订“拴住”对方的协议,加大婚姻成本,使建立在情感与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 道德属性定位:忠诚协议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自觉自愿履行固然好——违反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金钱,是道德自省的结果;但一方不愿履行时,不应强迫其履行。
地方高院口径与此一致: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1期)明确,夫妻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情形外,离婚案件中以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法院对该诉请不予处理。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亦规定: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效力,或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典型案例:忠诚协议条款与离婚财产分割的关系
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提供了清晰示范:李某(男)与马某(女)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不正当交往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双方签订婚内协议,约定若一方因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交往并生子,李某诉请离婚,马某主张按协议处理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据此主张无法律依据;但考虑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照顾,综合孩子成长经历、双方收入、家庭财产来源等,判决女儿随马某生活,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二审维持原判。裁判要旨: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直接依据——但过错事实仍是法院“酌情照顾无过错方”的重要考量。
由此可以提炼实务中的“两分法”:忠诚协议不能直接作为索赔依据,但可以作为过错证据——协议本身证明了一方对忠实义务的自我承诺,配合出轨事实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可支撑无过错方获得财产分割倾斜(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与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四、边界情形与实务提示
以下情形需要注意区分:
- 忠诚协议中同时包含“财产约定条款”(如约定某房产归一方所有)的,该部分若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的要件(书面、真实、不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可依财产约定处理——被否定的只是“以出轨为条件的违约金条款”,不是整个协议;
- 以“净身出户”为内容的条款,与法定财产制冲突时不能直接执行,但可作为离婚时分割财产与照顾无过错方的参考因素;
- 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条款因涉及身份关系而无效,抚养权只能依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确定;
- 若出轨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直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无须依赖忠诚协议。
五、证据固定与两条维权路径的配合
忠诚协议不能索赔,不代表过错方“毫发无损”。发现对方出轨时,应同时走好两条路径:
- 证据固定:围绕“重婚、与他人同居、其他重大过错”固定证据——共同居住记录、出行住宿记录、亲友证言、子女出生信息等;注意取证手段合法性,以侵犯隐私方式取得的证据可能被排除,取证行为本身还可能构成侵权;
- 离婚诉讼中的主张:在离婚诉讼中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并依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主张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忠诚协议作为证明“对方自认忠实义务又违背承诺”的书证一并提交,配合出轨事实证据形成证据链;
- 时效与程序: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损害赔偿请求可在离婚后另行提出(有法定期限限制);作为原告的,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程序要点须提前把握,避免权利“过期”;
- 婚内财产安排的补救:暂不离婚的,可借机签订规范的婚内财产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把财产归属重新安排,把“道德约束”升级为“法律约束”。
一句话总结:忠诚协议的作用是“证据”而非“判决书”——真正能兑现的财产安排,靠的是规范的书面约定,而不是道德惩罚条款。
六、忠诚协议与财产约定、离婚协议的正确组合
把“忠诚”与“财产”混在同一份文件里,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败笔。正确的组合方式是分层处理:
- 第一层:婚内财产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把房产、存款、股权等财产归属写清楚,采用规范书面形式,这是可以依约定执行的“硬条款”;
- 第二层:忠诚声明条款:表述为双方对婚姻忠诚的自我承诺与过错事实确认机制(如约定出轨事实可通过何种证据认定),作为将来离婚时的过错证据,而非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依据;
- 第三层:离婚协议衔接:真到离婚时,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与过错补偿一并写进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或调解确认——此时协议的强制执行力才真正落地。
一句话:忠诚协议负责“留痕”,财产协议负责“兑现”,离婚协议负责“了结”——三者各司其职,才能把道德约束转化为法律保护。
七、常见问题
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用?
有用,但要摆正位置。它不能作为独立的索赔依据(法院不予受理),但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明一方过错、主张财产分割倾斜的证据;其中符合夫妻财产约定要件的条款(如约定房产归属)仍可按财产约定处理。
签了“出轨就净身出户”的协议,对方出轨能让他净身出户吗?
不能直接按协议执行“净身出户”。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财产来源、子女情况在分割时向无过错方倾斜(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但协议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若出轨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可另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起诉要求确认忠诚协议有效,法院会受理吗?
按江苏高院等口径,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效力或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确认之诉同样不被受理。
发现对方出轨但不想离婚,能起诉索赔吗?
不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离婚损害赔偿以“导致离婚”为前提;不离婚的,忠实问题属道德范畴,法院不予处理。不离婚阶段能做的,是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重新安排财产归属并固定过错证据。
婚内协议约定了“离婚时补偿50万”,能直接执行吗?忠诚协议需要公证才有效吗?
视条款性质而定:若系以出轨为条件的惩罚性违约金,法院不支持强制执行;若系双方对财产分配与补偿的自愿安排(如约定某房产出售款补偿对方50万),符合夫妻财产约定要件的部分可按约定处理。关键看条款是“道德惩罚”还是“财产安排”。公证不是忠诚协议生效的要件——协议本身不因未公证而无效,也(关键)不因公证而获得强制执行力。公证只能证明签署真实性、固定签署时间,对“被胁迫签字”之争有帮助,但无法改变法院对忠诚条款“不予强制执行”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