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导案例: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带走孩子,构成对另一方监护权的侵害

发布:2024-06-20 分类:子女抚养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长辈擅自把孩子带走藏起来,另一方几个月见不到孩子——这类"抢孩子"在闹离婚的家庭中并不少见。过去很多人以为婚姻没离、孩子跟谁住都"没法管",但最高人民法院用指导性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监护权的侵害;法院可以参照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子女的抚养事宜。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一、指导性案例228号的裁判要点与案情

指导性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4年5月30日发布,系最高法首次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批次之一)的裁判要点有二:其一,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其二,对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基本案情:张某(女)与李某2019年5月登记结婚,2020年11月生育一女。2021年4月起双方分居,后协议离婚未果。同年7月,李某及其母刘某未经张某允许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女儿带走,张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拒绝。张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2022年1月判决不准离婚。婚姻虽存续但已实际分居,张某长期见不到孩子,遂以监护权纠纷起诉,请求判令李某、刘某将孩子送回。一审驳回其诉请,二审改判:孩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可探望,张某予以协助配合。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理由拆解

裁判理由援引的规范基础包括:《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第二十四条(父母离婚时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裁判说理分两层:第一层定性——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李某、刘某擅自带走尚在哺乳期的孩子并拒绝送回,致张某长期不能探望、孩子被迫中断母乳,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张某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权利的侵害,一审以"张某无证据证明李某未抚养好孩子"为由驳回系适用法律不当。第二层处理——孩子未满两周岁、长期由母亲母乳喂养,虽父母监护权平等,但监护权的具体行使应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现行法律对婚内监护权行使无具体规定,可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确定孩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享有探望权、张某应予协助。

与此配套的新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法释〔2025〕1号,2025年2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抢夺、藏匿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有合理事由的,应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可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已被司法解释吸收为成文规则。

三、情形的细分:什么算"擅自带走"、怎么救济

按阶段与主体拆分:第一,分居期间一方及其近亲属擅自带走孩子并拒绝送回、拒绝探望——典型案例情形,构成监护权侵害,可提起监护权纠纷之诉,请求判令送回并暂时确定抚养安排。第二,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抢走、藏匿孩子,制造"孩子一直跟我生活"的既成事实——法院会穿透既成事实,抢夺藏匿行为依解释二第十四条反而可能成为抚养归属的负面考量因素(实施家庭暴力、赌博吸毒、重婚与他人同居、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法院应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第三,离婚判决后不直接抚养方抢夺孩子——可依探望权、强制执行程序处理,情节严重的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问题。第四,仅探望受阻、未到"抢夺藏匿"程度——可起诉探望权纠纷,明确探望时间与方式,必要时申请强制执行。救济路径分层:情节紧急的,先报警固定证据,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解释二第十二条);随后提起监护权纠纷之诉或离婚诉讼,请求暂时确定抚养事宜;离婚诉讼中则直接主张抚养权,把对方的抢夺行为作为不利证据。

四、案例视角:同类案件怎么判

指导性案例228号本身即为最权威的样本:一审驳回、二审改判孩子暂由母亲直接抚养,并兼顾父亲的探望权——裁判释放的信号是"抢孩子不产生任何优势,反而要承担侵权责任与不利后果"。同类逻辑在各地裁判中延续:抢夺方通常被要求送回子女,暂时抚养安排依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确定,抢夺行为成为抚养权归属的负面因素。对宁波家庭的启示:无论婚姻是否解除,孩子不是谈判筹码;以抢夺、藏匿方式"争抚养",只会把民事纠纷升级为侵权与禁令之争,得不偿失。

(示例,虚构)宁波某区一对夫妻分居期间,男方将两岁女儿带回老家交由祖辈照看并拒绝女方探望。女方起诉监护权纠纷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参照指导案例228号与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认定男方行为构成对女方监护权的侵害,签发禁令责令不得藏匿孩子,并暂时确定孩子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定期探望——若男方主张女方有吸毒、家暴等情形,须举证并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变更抚养关系等法定途径解决,不能自行"抢"。该推演展示了从禁令到暂时抚养安排的完整救济链条。

五、常见误区与正解

误区一:没离婚,孩子跟谁住法律管不着。正解: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平等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分居期间擅自带走孩子致对方无法相见,构成监护权侵害,法院可参照离婚后抚养规则暂时确定抚养事宜。

误区二:先把孩子抢到手,法院就会判给我。正解:抢夺、藏匿行为不会带来抚养优势;解释二第十二至十四条明确抢夺方可能被签发禁令、承担民事责任,并在抚养归属上处于不利地位。

误区三:对方有家暴吸毒,我抢孩子是"自救"。正解:即使对方确有不适合抚养的情形,也应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变更抚养关系等法定途径解决,自行抢夺藏匿仍构成侵权。

误区四:孩子被带走只能干等离婚判决。正解:可立即报警固定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并单独提起监护权纠纷之诉请求送回与暂时抚养安排,不必等离婚诉讼。

六、证据清单与操作步骤

被抢走孩子的一方应准备:①孩子被带走的时间、经过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②对方拒绝送回、拒绝探望的证据(微信、短信);③探望受阻的记录(到约定地点接孩子的记录、报警记录);④自己具备直接抚养条件的证据(居住、收入、照料安排);⑤孩子年龄、哺乳情况等有利于暂时抚养安排的事实。操作步骤:发现孩子被带走→立即报警并索取回执→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情况紧急的)→提起监护权纠纷之诉(请求送回并暂时确定抚养事宜)或离婚诉讼中主张抚养权→申请法院调取对方行踪、孩子下落线索→执行阶段申请强制执行与司法惩戒。

七、与离婚诉讼、探望权执行的衔接

婚内监护权纠纷与离婚诉讼往往交织,路径选择要讲顺序。其一,分居期间被抢走孩子的,可单独提起监护权纠纷之诉(参照指导案例228号与解释二第十三条),请求送回子女并暂时确定抚养事宜——该诉不要求以离婚为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主张;若离婚诉讼已在审理中,则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子女随己方共同生活,法院会结合抢夺事实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处理。其二,探望受阻的处理:离婚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探望安排,另一方拒不协助的,可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方存在酗酒、暴力等不利于子女情形,直接抚养方可请求中止探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其三,抢夺、藏匿行为与抚养费义务并行不悖:孩子无论随哪方生活,另一方都应支付抚养费,抢夺方不得以"孩子在我这"为由拒绝对方履行抚养义务,也不得借此逃避己方义务。其四,情节严重的处置通道:抢夺藏匿拒不送回、经判决仍不履行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情节;一方存在吸毒、赌博、家暴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情形的,另一方可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变更抚养关系等法定途径维权(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此类主张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不能自行"抢回")。

对孩子下落不明的极端情形,权利人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通过公安协查、户籍与学籍信息等查找孩子下落),并在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或先予执行,要求行为人限期送回子女。无论选择哪条路径,取证都要同步:抢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报警记录、对方拒绝送回与拒绝探望的沟通记录,是贯穿禁令申请、监护权诉讼、抚养权争夺全过程的"弹药",务必第一时间固定并妥善保存。

八、常见问题

孩子被对方带走了,能报警吗?

能。报警可以固定"对方拒不送回、探望受阻"的事实证据,公安机关一般按家庭纠纷处理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涉及拒不执行判决的,可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报警回执是后续诉讼的重要证据。

人格权侵害禁令和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区别?

人身安全保护令针对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人格权侵害禁令依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紧急情形;解释二第十二条允许被抢孩子的另一方选择申请其中一种,二者都是快速制止"抢夺藏匿"的临时救济,可结合案情选择。

抢孩子的一方以后还能争取抚养权吗?

能起诉,但处于不利地位:解释二第十四条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列为法院应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之一(对方存在家暴、恶习等严重情形除外);只有停止侵害、回归法定程序,才可能扭转不利评价。

孩子被抢走后,另一方还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吗?

需要。孩子无论随哪方共同生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都不免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抢夺方不得以孩子在自己这边为由拒绝对方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应继续支付抚养费;抚养费问题可另行起诉或协商确定,不宜与抢夺行为互相抵销。

分居期间孩子被抢走,可以要求对方分担这段时间的抚养支出吗?

可以主张。孩子暂由抢夺方照管期间的实际支出通常由照管方承担;若另一方主张分担,法院会结合双方收入、实际支出与孩子需要处理。更重要的是尽快通过监护权纠纷或离婚诉讼确定抚养安排,把暂时谁养、谁出钱一并解决,避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