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婚后继承的房产离婚怎么分

发布:2024-10-08 分类:婚姻家事

婚后继承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有没有明确只归一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但紧接着以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作限制;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则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此可以推出一个简单的判断顺序:先看有没有遗嘱,遗嘱中有没有写明只归自己子女一方所有;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未明确的,按法定继承取得的房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分。如果遗嘱明确只归一方,那么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配偶也无权主张折价补偿,这是两类情形最实质的差别。

一、法律依据: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与继承编的衔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列举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列举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还需要与继承编的规则衔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本身具有人身属性,是否接受继承、是否放弃继承,由继承人本人决定,这一点在离婚诉讼中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二、核心要点:遗嘱怎么写,继承未完成怎么办

1. 遗嘱怎么表述才算“只归一方”

要让房产成为子女个人财产,遗嘱的表述必须明确。实务中较为稳妥的写法是写明由某某某个人继承、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明房产的具体坐落与权属证书编号。只写房子留给儿子这类表述,容易被理解为未排除配偶的共有权,进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在立遗嘱时尤其要写清楚。

2. 继承尚未完成时离婚怎么处理

继承尚未完成、房产仍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时,离婚诉讼中通常不会直接处理该房产的归属,法院一般会告知当事人在继承完成后另行主张。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另一方主张该放弃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的,通常难以获得支持,因为继承权具有人身属性,是否接受继承应由继承人本人决定,后果由继承人自行承担。

三、边界条件:分割方式与限购政策

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方式不止归谁所有一种。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但双方都不主张所有权,可以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一方主张所有权的,应对另一方按评估价或者协商价折价补偿。折价补偿的数额还要考虑该房产上是否设有抵押、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尚未分割的份额,以及是否涉及宅基地、农村房屋等特殊政策限制。

另一类边界出现在政策层面。离婚后取得或者过户房产,可能受到当地住房限购、购房资格与套数认定的影响;涉及按揭贷款的,还需取得贷款银行关于变更借款人或者提前结清的同意,否则即便法院判归一方,登记环节也可能卡住。这类前置条件应当在协商阶段就核实清楚,避免判决无法执行。

四、律师实战心得

婚后继承来的房产算不算共同财产,判断顺序其实很清楚:先看有没有遗嘱,遗嘱里有没有写明只归自己子女一方继承、属于其个人财产。凡是写得明确的,一般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配偶也无权要求折价补偿;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没有写清只归一方的,按法定继承取得的房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要纳入分割。两类结果差别很大,所以接到这类咨询,我第一句总是先问:老人留遗嘱了吗,是怎么写的。

如果想通过遗嘱把房子留给自己的孩子个人,表述一定要具体。比较稳妥的写法是写明由某人个人继承、归其个人所有、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把房产坐落、权属证书编号等写清;只笼统写留给儿子这类话,容易被理解成没有排除配偶共有,反而起不到隔离作用。另外,继承权本身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是否接受、是否放弃由继承人本人决定,这一点在离婚诉讼中常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别被对方催着赶紧放弃或者赶紧接受。

还有一个实务上必须提醒的时点问题:如果离婚时继承尚未完成、房产仍然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法院一般不会在离婚案里直接处理这套房的归属,通常要等继承办结之后再另行主张。所以在离婚谈判中遇到这类情况,最好在协议里对将来的主张和补偿留出安排,而不是硬求一次谈定。已经完成继承、房产登记到位的,则要尽快把它纳入财产清单,注意别被对方以还没有过户为由一笔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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