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员工不/未签字,还有约束力吗?设置“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帮助制度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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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公司规章制度,员工不签字、未签字”是否具有约束效力?如何理解和实操,同时如何在劳动合同中去约定相关“规则”,以帮助公司规章制度的有效运用。
这个议题我们此前也提到过不少,在公司用工管理活动中,规章制度就如公司内部的宪法,是规范劳动纪律的重要工具,特别是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当然,规章制度的用场不仅是用于规范管理内部人员劳动纪律,更是在辞退、解除、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法相关条款的应用中,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例如,利用制定合法管理制度,可以无偿辞退“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员工;可以合法解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 而实操中,又不仅仅是一句话的事呢。
相关议题系列如下,可点击直接跳转至原文:
“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 辞退!(案例:2N→N→0的过程)
:“公司现行制度”可以依法“处罚和辞退”员工吗?是否依法履行“民主协商程序”?保姆级实操细则!
:部门取消,直接给“N+1”辞退员工就合法吗?不注意这些点,就是违法解除,须支付“2N”赔偿金!(程序建议)
:“试用期辞退”或可“支付0、2N、无法辞退”!“不符合录用条件”怎么实操,与“不胜任”解除的实践区别。
:“试用期辞退”什么情况下是“N+1”?员工“拒绝2N”要求继续履行。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孕期女工!“延长试用期”的风险和规避
... ...
前面我们了解了规章制度的重要用场,下面我们来看看,怎么样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合法性,才能与劳动法法条法规结合应用?!
其中,员工未/不签字,“公司规章制度”还具有约束力吗?这也是我们实操中常见的一个不确定的“难题”。
实践中,不少劳动者认为只有在公司规章制度上签字,这些规章制度才能对劳动者自身产生约束力;或者有些劳动者认为只要自己刻意不去阅读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不会留下已读或接收痕迹,这样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自己就是无效的。这其实是对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一种误解。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也就是说,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效力范围及于全体职工的规范劳动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公示并使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内容知情。
那么,有效的规章制度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内容合法: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主程序:规章制度在制定时需履行民主程序,即通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类似形式进行讨论,协商完善。
公示告知:规章制度需要向劳动者公示,使其知悉。公示可以通过发放公司管理制度、员工手册、内部培训、劳动合同约定、传阅等方式进行。
这里注意几个点:
1、协商完善,实践中并不能达成所有人满意或认可,那怎么办?这里公司需要做好“协商过程”的工作,员工大会提出异议,现场记录,限期书面答复。这里的管理逻辑,比如一个员工从来不迟到,那么严格规定考勤对他来说就是没用的;但对于经常迟到的人来说就会感受到来自“公司制度”的压力。所以,制定制度一定是有其目的和受众的。
2、关于这个制度送达、发布、公示的问题。实践中,总会出现员工表示“自己不知情、没看到... ”等情况,怎么办?
那么,建议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相应条款,例如:“制度将通过OA、邮箱等途径发布,员工应每天登录OA系统和邮箱,及时进行查看,发布后即视同阅读。”
提醒:虽然直接将公司制度编入劳动合同中就可以避免“民主程序”,但需考虑到公司制度会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不断的优化调整,总不能每次调整都“变更”劳动合同吧。所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好关键项目,和一些能够帮助制度执行的规定条款即可。
并不能过度扩大使用,下面列举几个“关键项目”帮助理解这个实操概念。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关键项目:
(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薪酬绩效制度变更”规则,甲方有权依法修订薪酬绩效制度。
例如:乙方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人民币XX元/月)和绩效工资组成。绩效工资根据甲方依法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确定,具体计算方式见本合同附件《2025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修订绩效考核制度,修订后的制度经公示程序后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14薪,或年度绩效奖金不低于2个月工资”。
注意: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金额,也就形成约束企业方的单方义务。有真实案例判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14薪为员工固定预期收益,公司未明确发放规则,则需要足额支付员工。
建议:“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个人绩效确定”等限定条件,并具备相关制度机制作为依据。即明确年终奖的发放规则、发放流程,并特别规定“中途离职或离职”的情况出现时,年终奖的发放规则。
(3)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绩效工资根据企业经营状况、部门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发放标准按公司当期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
注意:“企业经营状况、部门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依据和标准;《薪酬管理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或签收的书面记录。
– 每年度需通过民主程序更新薪酬制度,或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当期有效的:每年12月1日公示告知次年最新《薪酬管理制度》,于1月1日正式按最新制度执行。”
– 绩效考核结果需经员工签字确认。
关于绩效的制定、绩效工资、绩效奖金的理解,可点击跳转至相关议题原文:
:“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和变更,是否必须员工签字才合法有效?!
:“绩效工资”的理解和实务,“扣绩效工资”是否属于“克扣工资”?
:“绩效工资”与“绩效奖金”都是什么概念?实操中,两者可以调换吗?
劳动合同中约定:“ 绩效工资/奖金 ”,“ 实操要点、优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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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未/不签字,的建议
●对于劳动者:
需要主动积极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有异议的条款可以及时(或公司规定的“异议反馈期”内)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避免后期执行纠纷,不提出异议就表示默认。
●对于用人单位:
公司规章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只要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且民主、公示程序已经履行完毕,即使员工未签字,规章制度也是有效的。这里有个程序需特别注意,协商程序、异议反馈期(周期、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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