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起诉离婚必须先调解吗
一位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很不理解:双方都已经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为什么法院还要组织调解?她问我:起诉离婚是不是必须先调解?调解程序具体怎么走?能不能拒绝调解直接开庭?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二、核心要点
1. 调解是离婚案件的法定必经程序
民法典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意味着调解是离婚诉讼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法官在立案后、开庭前、庭审中乃至判决前,都可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的目的在于化解矛盾、促成和解,减少当事人诉累。
2.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虽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法院不能强迫调解,应当依法进入审理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部分法院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可能会将调解程序作为前置流程,即使当事人不同意,也需要等待一定的调解期限。在宁波,诉前调解通常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与特邀调解组织承接,当事人可通过"移动微法院"或浙江法院网在线参与音视频调解,调解不成的转入正式立案。
3. 离婚诉讼调解的三种结果
调解和好:双方经调解后决定不离婚,原告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婚姻关系继续存续。
调解离婚: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判决书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
调解不成: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4. 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区别
诉前调解:在法院正式立案前,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或特邀调解组织进行的调解。期限为30日,最长不超过60日。调解不成的,转入正式立案程序。
诉讼调解:在案件立案后,由承办法官主持的调解。贯穿于一审、二审乃至执行阶段。
三、边界条件
- 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但部分法院的诉前调解程序仍需走完法定期限
- 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需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调解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 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一般不得上诉,但如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可申请再审
- 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形的案件,当事人可在要求调解的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可操作步骤
1. 立案前准备
- 明确自己的诉求和底线
- 收集感情破裂、财产状况、子女抚养等相关证据
- 决定是否愿意接受调解,以及能够接受的调解方案
2. 面对调解时的策略
- 如果愿意调解,积极参与,但不要轻易作出超出底线的承诺
- 如果不同意调解,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明确要求尽快进入审理程序
- 调解过程中注意言辞,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自认
3. 调解达成后的处理
- 仔细审查调解协议内容,确保符合自己的利益和法律规定
- 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
- 若对方不履行调解书,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调解不成的应对
- 整理好庭审所需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 围绕感情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焦点问题准备辩论意见
- 必要时委托律师参与庭审
五、常见误区
误区一:"我可以直接要求法院不调解,马上开庭"
不完全正确。虽然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拒绝调解,但实践中法院通常仍会按照程序组织调解,特别是诉前调解阶段。当事人可以表达不同意调解的意见,但需要等待法院走完相关程序。
误区二:"调解就是法官劝和不劝离"
错误。调解不仅包括"调解和好",也包括"调解离婚"。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可以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出具离婚调解书,效率往往比判决更高。
误区三:"调解中随便答应的事,过后可以反悔"
错误。调解过程中达成的一致意见,经法院制作调解书并由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反悔。因此,调解中作出的承诺务必谨慎。
六、律师实战心得
起诉离婚时,法院应当先进行调解,这是程序上的要求,但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很多人误以为既然应当调解,就必须一路调到调解成功,其实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全过程,在立案前后和庭审中都可能出现,调解不成的,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理解这一点,当事人在面对自己不愿意接受的调解方案时,就知道自己并非只能被动配合,而是可以选择拒绝并要求开庭审理,把主动权拿回来。
调解本身也是一种机会,用得好能够节省时间。它可以把财产分割、抚养安排、探望方式这些谈得拢的部分先定下来,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和判决书一样具有可执行力,对方事后不履行还能直接申请执行。因此在有腾挪空间的问题上,不妨把调解当成一个谈判渠道去经营,想清楚自己能让什么、一定要守住什么。对于确实分歧巨大的事项,再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交由法院裁判。
要留意的坑有两个。一是对方借调解程序反复拖延,用一次次调解换取时间,这时可以根据情况拒绝调解、要求尽快开庭,别让程序变成对方的战术。二是为了配合调解而签下对自己不利的条款,调解的成果同样具有约束力,事后反悔的空间很小,所以每一次调解方案都要当成正式方案来权衡。尤其在家暴或者严重对抗的情形下,安全与效率常常优先于调解的形式,该拒绝就拒绝,不必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