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答复
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借的钱,离婚或债权人起诉时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结论先说:现行规则已经明确——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为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下面这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4年的答复,正是理解这条规则演变脉络的关键文献,其"内外有别"的思路至今仍有参考价值。
一、答复原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4年7月12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二、答复的历史坐标:从"第24条推定"到规则重构
要读懂这份答复,必须回到它出台时的法律环境。2003年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举债方配偶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分别财产制情形。这条以保护债权人为出发点的"推定规则",在实践中演化出大量"被负债"案例——配偶毫不知情的借款、甚至赌债之外的恶意串通债务,都被判由夫妻共同偿还,引发持续争议。
2014年的这份答复体现了最高法院在争议中的微调:区分"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与"债权人起诉的债务纠纷"两种场景,把"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责任分别放在举债方与举债方配偶身上,实际上动摇了"一刀切推定"的坚冰。此后规则继续演进:2017年最高法院发布补充规定,明确虚构债务、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不受法律保护;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确立"共债共签"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2021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吸收上述成果,完成制度重构,旧解释相应废止。今天裁判依据是民法典,但答复中"谁主张用于共同生活谁举证"的思路一脉相承。
三、现行规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逐句拆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分两款:
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共债共签"原则——签字、按手印、微信确认、事后还款表态等共同意思表示,都是共同债务的定案证据。
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款包含两层推定:其一,金额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小额借款,推定用于家庭、推定为共同债务;其二,金额明显超出日常需要的大额借款,先推定不是共同债务,举证责任转移到债权人一方——债权人须证明钱确实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或夫妻双方有过共同意思表示。
四、举证责任:内外有别,谁主张谁举证
梳理现行举证规则,可以分成三类主体三种情形:
- 离婚案件内部处理(举债方配偶主张不担责):与答复第一层思路一致——举债方须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证明不了的,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
- 债权人起诉的外部诉讼(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债权人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须举证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配偶只需就"未共同签字、未追认、款项未用于家庭"提出反证即可动摇债权人的主张。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判断:没有全国统一金额线,法院一般结合当地消费水平、家庭收入、借款用途(日常购物、医疗、教育、水电物业等)综合认定,大额投资、赌博性支出明显超出日常范围。
对"被负债"的配偶一方,重点收集三类证据:借款合同上无本人签字、本人从未追认的证明;借款到账后未进入家庭账户、未用于家庭开支的资金流水;双方收入足以覆盖日常开销、无需举债的说明。对债权人一方,出借时就应固定用途证据:转账备注写明用途、保留聊天记录证明借款人声称的用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五、常见场景怎么认定:情形细分
- 借款用于购房、装修、子女教育、家庭医疗:虽一方签字,但款项实际用于家庭,认定为共同债务。
- 一方经营借款: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共同债务;配偶从未参与经营、收益也未入家的,债权人举证难度大。
- 分居期间一方大额举债:一般难以认定用于共同生活,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实际用途;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所负债务,配偶更易免责。
- 赌博、吸毒等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配偶不承担;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仍出借的,借贷关系本身无效。
- 伪造债务:一方与案外人串通虚构债务企图多占财产的,配偶可主张该"债务"不成立,且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伪造共同债务的一方离婚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
六、清偿、追偿与特殊场景:共同债务的落地问题
认定共同债务只是第一步,清偿与追偿环节还有几个实务问题:
- 清偿顺序: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对外,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内部如何分担不影响债权人的权利。
- 一方多还后的追偿:夫妻一方对外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的共同债务清偿责任的,可以依离婚协议、法院判决或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追偿;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全部由一方承担的,另一方对外清偿后同样享有追偿权。
- 担保之债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一方为他人借款提供保证或抵押担保,担保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未签字的,主张免责的把握较大,但要防范债权人以"担保费收入用于家庭"为由反证。
- 一方死亡后的处理:夫妻一方死亡后,其配偶对以死者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担责,仍以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断;属于共同债务的,配偶以其所得遗产及共同财产份额为限承担相应责任。
- 执行中的配偶权益:债权人依据仅以一方为被执行人的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时,配偶名下财产被执行,可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债务非共同债务或其份额应受保护,但须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七、给"被负债"配偶与债权人的双向建议
站在配偶一方:婚内留意家庭大额负债动向,非本人签字的大额借款保持书面异议;一旦被诉,围绕"未签字、未追认、款未入家、超出日常需要"四点组织抗辩,并申请法院调查借款资金流向——款项若直接进入对方个人账户并用于个人消费或经营,共同债务的认定就缺乏根基。站在债权人一方:不要迷信"婚内借款就是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时代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更重;出借时就要求夫妻双签、写明借款用途并保留交付凭证,是保护债权最有效的方式。双方都把"用途证据"做实,纠纷自然减少。
八、常见问题
老公私下借的高利贷,我毫不知情,要一起还吗?
看用途。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债权人须证明用途;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债务不受保护,更无须配偶偿还。
借条只有一方签字,但钱用于买房,算共同债务吗?
算。判断标准不是签字人数而是资金用途——借款实际用于购置夫妻共同房产等共同生活需要的,即使只有一方签字,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全归男方",债主还能找我吗?
能。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安排只在夫妻内部有效,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债权人;对外承担后,可以依协议向男方追偿。
分居期间对方欠的钱,与我无关吗?
原则上无关,除非债权人能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分居期间的大额借款举证难度较大,配偶免责可能性高。
借款用于赌博,配偶还要还吗?
不用。赌博系非法活动,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赌博仍出借的,借贷关系无效,配偶更不承担偿还责任。此类债务还可能在离婚分割时成为对举债方不利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