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的边界
宁波某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先生,因为公司进项不足,经人介绍从外地公司买了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稽查后案件移送到公安,他问我:"我有真实生意,只是票是别人开的,这也算犯罪?"这个问题,恰好戳在虚开案件罪与非罪的分界线上。
一、罪与非罪,看的是双重构成要件
法释〔2024〕4号把虚开专票罪的构成锁成了两道关:主观上要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要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缺一不可。形式上的"虚开"只是入罪线索,不是充分条件。换句话说,有真实交易、没有骗抵目的、也没造成税款损失,刑事上未必构罪。
这点有两份无罪判例可以对照。王某某案(2021冀刑再7号),企业循环开票,法院认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改判无罪;张某强案,企业为融资让他人代开发票,没有骗抵目的、未造成损失,同样无罪。反观赵某某案、夏某案,有货却买票抵扣、付开票费买进项票抵扣,都因为实打实造成了税款损失而被定罪。区别从来不在"有没有开票",而在"有没有骗到税"。
二、出罪条款:为虚增业绩、融资而开
最高检"六稳""六保"意见和2024年两高解释一致:有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不以虚开专票罪定性,通常作不起诉或移送行政处罚。注意,这不等于"随便开"——一旦下游认证抵扣、国家税款损失发生,出罪空间立即关闭;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仍可能另立虚开发票罪。
三、几条容易判断错的边界
挂靠、代开。挂靠经营中,被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并开票,业务真实的,最高法倾向认定为合法开票;纯粹借名开票才是虚开。第三方代开也是同理——A卖给B货却由C开票,关键看交易链条是否完整、资金是否正常,存在关联关系和真实交付的,部分判例不按虚开处理。
善意取得。企业不知情、付了合理对价、有真实交易而拿到虚开发票,进项要转出,但通常不以虚开罪追责。这是行政、刑事两层的"善意"抗辩。
资金回流是红线。付款后通过个人账户或第三方短时间返还原付款方,几乎必然被认定为虚构交易。哪怕你主张"有真实货物",只要资金空转、循环走账,罪与非罪的天平就倒向了虚开。
四、四维辩护:把定性争回来
- 主观目的证伪:用融资合同、业绩考核文件等证明没有骗抵故意;
- 交易实质穿透:挂靠、有货代开属真实交易,把真实部分从指控数额剥离;
- 罪名降维:行为本质是冲减本应缴纳的真实销项税,主张逃税罪而非虚开,逃税罪有初犯免责出口;
- 关联罪名防御:在虚开与非法出售、购买发票罪之间博弈定性。
五、几个绕不开的认知偏差
"有真实货物就不算虚开"——不一定。第三方代开、资金回流、循环走账,照样可能被定虚开。"虚开只追开票方"——错了,受票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同样构罪。"补税了就不用担刑责"——补税只是从轻情节,税款数额达到入罪标准依然可能追刑;不过主动补缴、配合、认罪认罚,确实可能换来不起诉或缓刑。陈先生的案子,最后能不能出罪,关键就看他那几张票有没有真实货物支撑、钱是不是对公走的、有没有回流——证据摆出来,定性自然清楚。
虚开案件的辩护,越早介入越好。公安侦查阶段争取不批捕、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比到了法庭上再争数额更有价值。企业主别等"被抓了"才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