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宁波公司法律师:董监高对第三人赔偿责任边界
新公司法第191条明确,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害人可直接要求该董事、高管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仍为先,董监高为补充。董监高对公司负的忠实勤勉义务与对第三人的责任,是两条不同线。
目录
- 董监高对第三人责任的第191条
- 故意与重大过失的边界
- 公司先赔与董事补充
- 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
- 免责与减责情形
- 据宁波裁判规则梳理的参考案例
- 风险提示与常见问答
公司欠了供应商钱,供应商连我这个财务总监一起告,要我个人赔,这合法吗?结论先说:一般先由公司担责;只有当董监高执行职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受害人才可依第191条直接向其索赔,且为补充责任。董监高对第三人责任的第191条。新公司法新增第19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受害人直索董监高的依据。故意与重大过失的边界。正常经营判断失误通常不担责;但若明显违反审慎义务、超越权限且未合理审查、明知违规仍执行,构成重大过失。闸门就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公司先赔与董事补充。第191条的赔偿责任,公司是第一位,董事高管是补充位——先由公司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再由有过错的董监高承担,避免一概让高管"背锅"。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第179、180条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守法义务与忠实、勤勉义务,执行职务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追偿(第188条)。这是"对内"责任线,与对第三人的"对外"责任线并行不悖。免责与减责情形。董监高已尽忠实勤勉、依章程与决议行事、无故意重大过失的,通常不对外或对内担责;投保董责险可分散履职风险。关键在留存决策依据与合规留痕。
案例印证
据宁波地区同类裁判规则(脱敏)梳理的一起董监高责任纠纷可作参照。某公司财务总监甲在签署一份明显超权限的担保文件时未尽审查,导致公司对外承担大额赔偿,债权人同时列甲为被告。审级为一审,审理年份2024,标的额30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甲执行职务存在重大过失,依第191条在重大过失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司先赔、甲补充。该案要点:重大过失是董监高对第三人担责的闸门。案号(脱敏,不公开具体案号)。
风险提示
本文依公开法律与新公司法作一般梳理,不构成针对个案的律师意见。董监高是否担责,受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职权边界、决策留痕等多因素影响,结果因人而异。切勿越权签章或配合违规交易,可能触发个人赔偿乃至刑事风险。建议就具体职务行为单独咨询。
常见问题
问:公司董事高管要对债权人个人赔钱吗?答:一般先由公司担责;若董事高管执行职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可依第191条直接向其索赔,其为补充责任。问:什么算重大过失?答:明显违反审慎义务、超越权限且未合理审查、明知违规仍执行等,区别于一般经营判断失误。问:董监高对公司的义务和对第三人一样吗?答:不一样。对公司是忠实与勤勉义务(第179、180条);对第三人是第191条的执行职务致害责任,两条线。问:董监高能免责吗?答:能。尽到忠实勤勉、无故意重大过失、依章程与决议行事的,通常不对外或对内担责;投保董责险可分散风险。
结论与建议
董监高对第三人责任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闸门,公司是主、个人是补。建议高管履职留痕、不越权、借董责险分散风险。情形交织时,携任职文件与决策记录到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由王陆续律师结合宁波本地裁判口径评估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