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宁波公司法律师:新公司法股权对外转让程序变化
新公司法删除了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简化为书面通知加优先购买权模式。股东向外转让,只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章程另有约定的从约定。书面通知与同等条件,是程序合规的关键。
目录
- 对外转让程序的新旧变化
- 第84条的通知义务
-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 同等条件怎么写
- 章程约定优先
- 据宁波裁判规则梳理的参考案例
- 风险提示与常见问答
想把股权卖给公司以外的人,还要不要先求其他股东点头?结论先说:新公司法下,对外转让股权不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程序被大幅简化,但书面通知和优先购买权这两道关仍必须走。对外转让程序的新旧变化。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要求,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者还要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流程冗长。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一刀砍掉"过半数同意",改为"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把同意与优先购买合二为一。第84条的通知义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通知是启动程序的刚性前提,口头告知通常不被认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的,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这意味着"拖着不理"会丧失权利。同等条件怎么写。通知里的"同等条件"是核心,必须载明转让价格、数量、支付方式、期限等实质条款,不能只说"我要转股权"。条款模糊,其他股东难以判断是否行使,易生争议。章程约定优先。新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章程若约定了比法定更严的程序(如需过半数同意),从章程。所以转让前先看章程、再看法律,顺序不能反。
案例印证
据宁波地区同类裁判规则(脱敏)梳理的一起股权对外转让纠纷可作参照。甲方为海曙某科技公司股东,拟将30%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人,仅口头告知其他股东、未发书面通知。审级为一审,审理年份2024,标的额300万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被拒后起诉。法院审理认为,新法下虽无须过半数同意,但仍须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并载明同等条件;甲方未书面通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转让协议效力待定,判令补正通知程序。该案要点:书面通知是不可省略的环节。案号(脱敏,不公开具体案号)。
风险提示
本文依公开法律与新公司法作一般梳理,不构成针对个案的律师意见。程序是否合规,受章程约定、通知内容是否完整、其他股东是否按期答复等多因素影响,结果因人而异。切勿伪造通知或隐瞒同等条件,可能引发转让无效与赔偿。一人公司、股份公司规则不同,建议就具体章程单独咨询。
常见问题
问:新公司法下对外转让还要其他股东同意吗?答:不必。第84条删除过半数同意要求,改为书面通知加优先购买权;但章程有更严约定的从章程。问:通知必须写哪些内容?答:须载明转让的同等条件——价格、数量、支付方式、期限等,便于其他股东判断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问:其他股东一直不答复怎么办?答:自接到书面通知起三十日内不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问:多个股东都要买怎么分?答:先协商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结论与建议
对外转让股权已从"先求同意"走向"通知加优先购买",但书面通知这道关任何时候都不能省。建议转让前先查章程、拟好载有同等条件的书面通知并留痕。情形交织时,携章程与转让协议到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由王陆续律师结合宁波本地裁判口径把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