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宁波公司法律师:公司僵局无法经营如何申请解散
公司陷入僵局、连续两年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股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依据新公司法第231条诉请司法解散。关键是证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持续两年并穷尽内部救济,法院才会判解散。
目录
- 公司僵局解散的结论
- 第231条起诉门槛
- 解释二第一条的受理情形
- 持续两年如何证明
-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 股东压迫的认定
- 据宁波裁判规则梳理的参考案例
- 风险提示与常见问答
公司两个股东各占一半,谁也说服不了谁,股东会连续两年开不成、决议做不出,公司就这么僵着——能不能请求法院把公司解散?结论先说:可以,但前提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股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依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起诉。第231条的起诉门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把"表决权比例"和"严重困难加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同时列为准入条件。解释二第一条的受理情形。单独或合计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且符合第231条的,法院应予受理:一是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二是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可见"两年"是量化硬指标之一。持续两年如何证明。需提交连续两年股东会召集记录、决议缺失证据、沟通记录等,证明僵局真实且长期。临时凑一次形式决议,通常不能推翻"持续两年"的认定。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法院鼓励先穷尽内部救济:协商收购股权、引入新股东、修改章程、调解等。原告需说明已尝试和解或股权回购未果,否则可能被认为未用尽途径。股东压迫的认定。实务中,大股东滥用控制权、长期不分红、剥夺小股东知情权,也可能被纳入"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审查,但单纯经营亏损、市场因素一般不构成解散理由。
案例印证
据宁波地区同类裁判规则(脱敏)梳理的一起公司解散纠纷可作参照。甲乙两股东各持某科技公司50%股权,因经营理念冲突,股东会连续两年未能作出有效决议,公司业务停滞。审级为一审,审理年份2024,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甲持股50%(逾10%)诉请解散,并提交两年内历次股东会召集失败的邮件与记录,证明已尝试股权收购谈判未果。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持续两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通过协商等途径不能解决,符合解散条件,判令解散并进入清算。该案要点:两年僵局加穷尽救济,解散获支持。案号(脱敏,不公开具体案号)。
风险提示
本文依公开法律与新公司法作一般梳理,不构成针对个案的律师意见。司法解散门槛较高,法院通常审慎适用,单纯亏损、短期分歧不易获支持。切勿借解散恶意排挤对方或逃避债务,可能引发赔偿。解散后须依法清算,未清算即注销可能担责。建议就股权结构、证据情况单独咨询。
常见问题
问:持股多少才能诉请解散公司?答: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依第231条起诉,比例不足不被受理。问:"持续两年"怎么算、怎么证明?答:指连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用召集记录、决议缺失、沟通记录等证明僵局真实长期。问:法院为什么要求先穷尽其他途径?答:解散是最后手段,法院鼓励股权收购、引入新股东、调解等内部救济,未尝试可能不被支持。问:大股东欺负小股东,能直接解散吗?答:单纯经营亏损一般不行;若构成严重经营管理困难且有持续僵局证据,可纳入审查,但需充分举证。
结论与建议
公司僵局走到解散,是股东最后的自救。核心是把"两年僵局"和"穷尽救济"两件证据做实。建议在僵局初期就留存股东会记录与协商痕迹,必要时携章程与沟通证据到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由王陆续律师结合宁波本地裁判口径评估解散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