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宁波公司法律师: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资加速到期谁担责

发布:2026-07-01 分类:公司法

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公司欠债、出资加速到期,原则上由股权受让人(现任股东)担责。原股东在转让时公司经营正常的,一般不兜底;但新公司法第88条新增补充责任,且法释〔2024〕15号限定其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后的转让。时间点与经营状态,是判断原股东是否补位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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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公司欠债、债权人要求出资加速到期,这笔出资该向谁要?结论先说:原则上看股权受让人,也就是现在的登记股东;转让人(原股东)在转让时公司尚正常经营的,一般不兜底。但新公司法把规则改了口子,需要拆开看。出资义务跟着股权走。在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股权转出去,对应的出资缴纳义务通常也随股权一并移转。所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触发加速到期时,第一偿债义务人是有义务缴资的现任股东。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补充责任。该条明确: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这意味着原股东不再是"一转了之",在特定情形下要补位。法释〔2024〕15号的时间边界。最高法批复明确,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期股权转让;此前的转让按原公司法精神公平处理,不能倒推适用。所以判断原股东责任,先要看转让发生的时间节点。债权人的两条抓手。一是依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有权要求未届期股东提前缴纳;二是若转让发生在新法之后且受让人欠缴,可追究转让人的补充责任。举证上,生效判决加终结本次执行裁定,通常能初步证明"不能清偿"。转让人自保的三件事。第一,转让协议写清出资义务随股权移转、交割前后的债务边界;第二,留存公司转让时财务报表、经营正常的证据,证明非"逃废债"式转让;第三,对明显资不抵债仍转让的,切勿操作,否则补充责任难以免除。

案例印证

据宁波地区同类裁判规则(脱敏)梳理的一起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资纠纷可作参照。转让方甲方为鄞州某贸易公司原股东,2023年(新法施行前)将所持股权转给乙方,约定未实缴出资由乙方承担。审级为一审,审理年份2024,标的额800万元。公司后欠债被诉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主张甲方承担补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转让发生于新公司法施行前,依当时法律精神与协议约定,出资义务已随股权移转,甲方转让时公司尚正常经营、无逃废债情形,故未支持由甲方承担补充责任;但若转让在新法之后,结论可能不同。该案要点:时间点与经营状态,决定原股东是否补位。案号(脱敏,不公开具体案号)。

风险提示

本文依公开法律与新公司法作一般梳理,不构成针对个案的律师意见。原股东是否担责,受转让时间(新法前后)、公司当时经营状态、协议约定、受让人偿付能力等多因素影响,结果因人而异。切勿为逃避债务突击转让股权,可能被认定恶意并承担补充责任乃至其他法律后果。具体材料建议单独咨询。

常见问题

问: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要不要担责?答:一般不当然担责;但2024年7月1日后的转让,若受让人欠缴,原股东对欠缴部分承担补充责任。问:法释〔2024〕15号到底管什么?答:它限定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只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的未届期股权转让,此前转让不倒推适用。问:债权人怎么证明公司"不能清偿"?答:通常凭生效判决加法院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即可初步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进而主张加速到期。问:原股东转让时怎么自保?答:协议写清出资义务随股权移转,留存转让时公司经营正常、财务健康的证据,避免在资不抵债时突击转让。

结论与建议

未届期股权转让不是"一转了之",时间节点与经营状态决定原股东是否补位。建议转让前把出资义务移转写进协议,新法之后的转让尤其要评估补充责任风险。情形交织时,携转让协议与财务报表到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由王陆续律师结合宁波本地裁判口径判断责任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