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涉嫌虚开发票稽查,我帮企业避免刑事风险

发布:2026-07-01 分类:税务争议与稽查

去年秋天,宁波一家建筑公司的李女士紧急找到我。她公司接到稽查通知,稽查局怀疑他们接受了一家材料供应商的虚开发票,涉及金额约200万元。李女士第一反应是:"我们明明买了材料、付了钱、货也用掉了,怎么就成虚开受体了?"我告诉她,关键不在"你有没有买材料",而在"你拿到的这张票,是不是善意取得"。

一、善意还是恶意,是受票方的分水岭

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如果能证明交易真实、属于"善意取得",一般不构成虚开发票罪,但进项要作转出,企业所得税可能要调增;如果明知或应知道票是虚的还接受,就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或逃税罪。判定的核心,是四个条件——有真实交易、发票内容与实际相符、对虚开不知情、货款支付真实形成三流一致。李女士的公司,签了真实采购合同、材料款银行转账、材料已入库用于施工,有完整的入库单、验收单、施工记录,这四样正好把"善意"钉死了。

二、国税发〔2000〕187号:善意取得怎么处理

国税发〔2000〕187号把善意取得的处理写得很清楚:购货方与销售方有真实交易,发票是销售方所在省的专票,票面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发票系非法取得,就属于善意取得。后果是——已抵扣的要转出,但不按偷税处理、不加处罚款;如果能重新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合法有效专票,还可以准许抵扣。2014年第39号公告也明确,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收取款项、开具内容相符且以自己名义开具的专票,不属于对外虚开。

难点在"善意"认定很严。上游一旦走逃失联、受票方没尽合理审查义务、价格明显异常,税务机关很容易否定善意。所以上游爆雷时,受票方最该做的不是等,而是立刻把真实交易、真实付款、三流一致的证据链摊出来抗辩。

三、上游爆雷,受票方怎么抗辩

李女士的供应商后来确实出了问题,稽查顺藤摸瓜摸到她这里。这时候抗辩的逻辑是:第一,我的交易是真的——合同、付款凭证、入库单、施工记录一条不少;第二,我对开票方用非法手段取得发票不知情,没有资金回流、没付开票费;第三,发票内容与实际货物相符。这三点是善意取得抗辩的骨架。相反,如果出现资金回流(付款后短时间经第三方转回)、发票品名与实际货物不符、短期内大量接受同一供应商发票,税务机关就会往"明知"上推,刑事风险骤升。

四、应对的先后顺序

发现问题后的动作顺序,直接决定损失边界:先把和这家供应商的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入库验收记录、沟通记录原件封存,防止证据灭失;再通过电子税务局查发票真伪和异常状态;接着向税务机关提交真实交易和不知情的证据,申请按善意取得处理,能重开合法票的申请恢复抵扣;无法重开的,主动转出进项、补税配合,争取不按偷税定性;对认定不服的,在稽查各环节书面申辩附证据,拟处较重处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纳税争议先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担保、六十日内复议,处罚争议可直接复议或诉讼。

五、李女士的结局

李女士的案子最终经稽查局处理完毕。稽查认定她的公司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不属于偷税。公司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34万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约15万元。虽然承担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避免了刑事责任,企业正常经营资格保住了。她后来跟我说:"幸亏平时把合同和单据留全了,关键时刻真能救命。"

这也提醒一句:稽查阶段主动申辩、把证据组织好,价值往往比事后补救大得多。浙江省高院(2020)浙行再6号就明确过,税务机关作不利决定时未保障陈述申辩权的,构成程序违法、判决撤销。程序牌有时比实体牌更硬。受票方别等"被移送"才反应,从协查通知那一刻起,就该把证据链备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