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涉嫌虚开发票稽查,我帮企业避免刑事风险

发布:2026-07-01 分类:税务法律

一、问题的提出

去年秋天,宁波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板李女士紧急找到我。

她公司接到了税务稽查通知,稽查局怀疑公司接受了一家材料供应商的虚开发票,涉及金额约200万元。

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从法律规定、实务操作、典型案例三个维度进行系统梳理。

二、一句话结论

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如果能够证明交易真实、属于"善意取得",则一般不构成虚开发票罪,但进项税额需作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可能需要调整;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发票虚假仍接受,则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或逃税罪。

三、法律依据

四、核心要点

第一,"善意取得"与"恶意接受"的区分是关键。 如果企业接受虚开发票时,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发票是虚开的,属于"善意取得",不构成偷税或虚开发票罪。但如果企业明知或应当知道发票是虚开的仍接受,则可能构成犯罪。判断是否"善意",主要考虑:企业是否与供应商签订了真实合同、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是否实际收到货物、是否进行了验收入库等。

第二,我帮李女士梳理了公司的证据。 李女士的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真实的采购合同,采购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材料已经实际入库并使用,有完整的入库单、验收单、施工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充分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公司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第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即使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的,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此外,如果虚开发票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合法,已税前扣除的成本可能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但善意取得不属于偷税,不会被处以罚款和滞纳金(除非税务机关要求转出后企业拒不执行)。

第四,刑事风险的防范。 如果企业能够证明交易真实、属于善意取得,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企业无法证明交易真实,或存在资金回流、发票品名与实际货物不符、短期内大量接受同一供应商发票等异常情形,税务机关可能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虚开发票罪或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五、边界条件

六、可操作步骤

  1. 立即收集交易真实性证据:采购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入库单、验收单、物流单据、施工记录等,证明交易真实发生。
  2. 向稽查局提交书面说明:说明交易经过,附上证据,主张"善意取得",请求从轻处理。
  3. 配合稽查局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账簿、凭证,不隐瞒、不伪造。
  4. 如需进项转出,主动执行:如果稽查局认定需作进项转出,主动执行,避免被认定为偷税。
  5. 评估刑事风险:如果金额较大或存在异常情形,建议同时委托刑事律师介入,评估是否可能被移送公安机关。

七、常见误区

误区一:只要交易真实,接受虚开发票就没事。
正解:即使交易真实,如果发票是虚开的,进项税额仍需作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可能需要调整。但交易真实是证明"善意取得"的关键,可以避免刑事责任。

误区二:税务机关说涉嫌虚开,就一定会被判刑。
正解: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企业是否"明知"发票虚假。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属于善意取得,通常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企业必须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充分证据。

误区三:稽查期间把钱补了就行,不用管证据。
正解:补缴税款只是补救措施之一,但更重要的是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如果企业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即使补缴税款,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李女士的案件最终经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处理完毕。稽查局认定李女士的公司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不属于偷税行为。公司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34万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约15万元。虽然公司承担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避免了刑事责任,保住了企业正常经营资格。李女士感慨地说:"幸亏平时保留了完整的合同和单据,关键时刻能救命。"

相关法条汇总

本文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

实务操作清单

如果你正面临相关问题,建议按以下步骤处理:

  1. 收集证据:整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书面材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2. 咨询专业人士:在采取任何行动前,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利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3. 评估成本与收益:诉讼需要时间和经济成本,需结合案件标的额和胜诉概率综合判断;
  4. 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优先考虑协商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再考虑诉讼;
  5. 注意时效: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务必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

王陆续律师 | 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税务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