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宁波公司法律师:股东决议可撤销的3种情形

发布:2026-07-17 分类:公司法

股东会决议不是盖了章就板上钉钉。依照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违法违章、或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本文把可撤销的三类情形、与不成立及无效的区别、以及六十日除斥期间一次说清。

目录

决议效力先定性,再谈撤销。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公司争议时发现,不少股东一上来就说这决议无效,其实只是通知没送达,走的是第二十六条撤销路线,诉由用错会直接影响立案与举证。公司法把效力问题分成三档:第二十五条讲无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第二十六条讲可撤销(程序瑕疵或违反章程),第二十七条讲不成立(根本没开会、没表决、冒充签名)。三者期限与焦点完全不同。可撤销情形一,召集程序违法。典型如无权召集人召集、未依规通知、通知期限不足。比如章程要求提前十五日通知,实际只提前三天,或从未书面送达股东本人,都落在这一档。可撤销情形二,表决方式违法。包括表决比例不达标、无记名变记名、应回避未回避等。比如章程要求特别多数通过,实际仅简单多数,即属此列。可撤销情形三,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注意必须是内容违反章程才归第二十六条;若内容违反的是法律强行规定,那是第二十五条无效,不是撤销。六十日是除斥期间。第二十六条把起诉期定为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实务中股东常拖到半年后才想推翻,法院直接以超期驳回。决议被撤销前原则有效,判决撤销后自始无效;但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交易一般不受影响,这是交易安全与股东权利的平衡。章程可以对通知、表决作更严约定,但不能排除法定最低保护,例如约定提前三日通知即可、低于法定十五日,该条款本身可能因排除股东权利而被认定无效。

案例印证

据宁波地区同类裁判规则(脱敏)梳理的一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可作参照。当事人甲公司为鄞州某精密制造企业,大股东在未通知小股东的情况下临时召开股东会,将一笔380万元设备采购授权内部消化。审级为一审,审理年份2025。小股东发现会议通知仅提前三日且从未书面送达本人,表决也缺少章程要求的特别多数,遂起诉请求撤销。法院审理认为,召集与表决程序均违反章程及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判决撤销该股东会决议,设备采购授权归于无效。该案要点:程序红线踩中,决议被撤销。

风险提示

本文依公开法律与新公司法作一般梳理,不构成针对个案的律师意见。决议撤销认定受章程约定、程序事实、期限等影响,结果因人而异。切勿伪造会议通知或表决票,相关责任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决议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建议就具体材料单独咨询。

常见问题

问:哪些情形可以撤销股东会决议?答:三类:召集程序违法(无权召集、未通知、通知期不足)、表决方式违法(比例不达标、应回避未回避)、内容违反公司章程。问:决议可撤销和无效、不成立怎么分?答:可撤销是程序瑕疵或违反章程(二十六条);无效是内容违反法律(二十五条);不成立是根本没开会没表决(二十七条)。问:起诉撤销的六十日是多久?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属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超期法院直接驳回。问:章程约定通知期比法定短有效吗?答:通常无效。章程不能排除股东法定最低保护,约定低于法定十五日通知期可能被认定无效,回到法定标准。

结论与建议

撤销决议卡在程序与章程红线,而非你同不同意结果。建议股东把章程里通知期限、召集权人、表决比例三条红线单独抄出归档,发现决议有假两个月内必须落子。争议发生即携章程与会议记录到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由王陆续律师结合宁波本地裁判口径评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