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关联交易被认定无效?抗辩权要点

发布:2026-08-05 分类:公司合规与治理

关联交易本身不违法,不公允才危险。不少公司把“我和关联方做了笔买卖”当成雷区,另一些公司把“左手倒右手”当成常态,两种态度都忽略了同一把尺子: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履行了正当程序。先说结论:关联交易只有在不公允、未履行审议与回避程序、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时,才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关联方须返还财产、折价赔偿,公司受损的还可另行索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监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的,与该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联关系的认定范围:看控制与利益输送,而非工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将“关联关系”界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关联关系,核心是控制关系与经济实质,而不是看有没有一纸登记。实务中三类主体最容易漏报:

  1. 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控制或任职的企业: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名下或任职的公司,常被纳入关联范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将董监高近亲属、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关系人一并纳入自我交易的规制范围。
  2.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公司:集团内部兄弟公司之间、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即使都有独立法人资格,也可能被认定关联交易。
  3. 通过多层嵌套间接控制的主体:穿透股权结构后仍能施加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可能被认定关联方。

交易前先做关联识别、形成关联方清单,是避免漏报的第一步。

二、被认定无效的门槛:公允性审查与程序合规

法院审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核心是两项:交易条件是否公允、是否履行了正当程序。

公允性审查方面,将交易价格、付款周期、担保安排、违约责任与同期市场可比交易比对,偏离越大、越无合理商业理由,越易被认定不公允。无真实商业目的、价格明显背离市场、无偿或低价转移核心资产的,往往成为认定损害公司利益的直接依据。

公允性的判断没有机械比例,实务中综合看几组信号:价格与市场价的偏离幅度及是否有商业理由支撑;交易是否具有真实的商业必要性(公司是否真的需要该笔采购、处置或资金往来);对价支付方式是否异常(长期挂账、应收应付对冲、以物抵债等);关联方是否利用公司资产为自己融资提供担保;交易背后有无把公司利润与资产向关联方整体转移的安排。单项异常未必致命,多项异常叠加时,法院认定不公允的可能性显著上升——这也是“程序合规+定价留痕”必须一起做的原因:程序解决自证,定价留痕解决实质抗辩。

程序合规方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当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依章程经决议通过;董事会对相关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履行了报告、决议、回避表决并充分披露的关联交易,即便价格略有争议,也更易被认定为有效——程序合规是重要的抗辩支点。

程序与价格的双线审查可以这样理解(示例,虚构):A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核心生产线设备出售给控股股东控制的B公司,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关联股东未回避,少数股东起诉主张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法院审查后认定价格偏离无商业理由、程序存在瑕疵,判令B公司返还设备或按市场价折价赔偿,控股股东在指使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反之,若该交易经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价格经第三方评估接近市场价并充分披露,少数股东请求确认无效的,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三、无效后果与责任主体:返还、赔偿与穿透追责

关联交易被认定损害公司利益而无效或可撤销的,后果不止于“退货”,而是返还与赔偿并行:

  1. 返还财产:关联方应返还因交易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
  2. 损害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可另行索赔,责任范围覆盖实际受损部分。
  3. 董监高责任:参与决策、执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承担赔偿责任,所得收入归公司(归入权)。
  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穿透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幕后指挥不能免责。
  5.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怠于追责时,符合条件的小股东可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公司拒绝或三十日内未起诉的,股东可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

四、抗辩要点与证据清单

被诉后有效的抗辩,应当落在“公允+程序”的证据结构上,建议按以下清单准备:

  1. 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市场比价记录、第三方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
  2. 程序文件: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表决票,尤其是关联方回避表决的记录;
  3. 披露材料:向股东或公司治理机构披露交易内容、定价依据的书面文件;
  4. 交易履行凭证:合同、付款凭证、交付与验收记录,证明交易真实发生;
  5. 背景材料:交易背景说明、商业目的论证,用于解释价格差异的合理理由。

相反,从不留痕的一方往往被动:不做关联识别、不回避表决、不留会议记录与评估报告,一旦交易被质疑,程序合规无从自证,抗辩空间被大幅压缩。

五、常见误区

误区一:关联交易一定无效。正解:关联交易本身合法,只有不公允、未履行正当程序、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时才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

误区二:只要股东会通过了就绝对安全。正解:程序合规是重要抗辩,但价格严重不公允、实质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仍可能被认定无效;程序与实质缺一不可。

误区三:关联董事参会表决没关系。正解:关联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参与表决的决议效力存疑,回避留痕是日后证明程序正当的关键证据。

误区四:控股股东躲在幕后指挥就不用担责。正解: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监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

误区五:公司受损只能公司自己起诉。正解:公司怠于追责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经前置程序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债权人也可在特定情形下主张相关权利。

六、关联交易的合规管理:从清单到披露的日常动作

与其在纠纷发生后被动抗辩,不如在日常把关联交易的合规动作做成制度,落点有五项:

  1. 年度关联方清单:每年初梳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控制或任职的企业,形成清单并在治理层面确认,交易前先比对清单完成关联识别——漏报近亲属企业是事后被追认关联的高频原因。
  2. 分级决议安排:在章程中约定不同类型、不同金额的关联交易分别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明确关联方回避表决规则;金额较大或涉及核心资产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保留完整会议记录。
  3. 定价公允留痕:交易前进行市场比价或委托评估,把比价记录、评估报告、询价函等定价依据归档,使“价格公允”有据可查;关联借款约定不低于市场的利率并实际计息。
  4. 披露与财务处理:关联交易按会计准则如实入账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达到标准的按规定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并准备同期资料,避免税务环节的关联交易调整风险。
  5. 定期自查与审计:对已发生的关联往来定期核查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无商业实质的资金拆借,必要时委托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把程序补正做在争议发生之前。

合规管理的本质是把“事后举证”变成“事前留痕”:程序文件、定价依据、披露记录三类材料平时就齐备,即使将来发生争议,公司、小股东与债权人看到的都是一套经得起审查的交易档案。

七、少数股东发现不公平关联交易后的维权次序

少数股东发现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可按“查证—内部请求—诉讼—保全”的次序推进:第一步查证,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固定资金流向;第二步内部请求,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或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责任方提起诉讼并保留送达凭证,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第三步诉讼,公司拒绝起诉或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起诉的,股东可以自己名义提起代表诉讼,情况紧急的须举证紧迫性;第四步保全,诉讼中申请冻结相关账户与股权,防止资产转移。次序不能乱——跳过前置程序直接起诉的,可能被以程序要件缺失为由驳回。

与之相关联的一个常见问题是:“债权人能对不公平关联交易主张权利吗?”对此的说明是:可以循特定路径:关联方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受让公司资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行使撤销权;关联交易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丧失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依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路径条件严格,需个案评估证据与时机。

八、常见问题

怎样让关联交易更安全?

做关联识别、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关联人回避表决、充分披露,并以接近市场的价格成交,保留评估报告与会议记录。“程序+公允”双达标,绝大多数正常商业往来都能安全落地。

交易被认定无效要退什么?

关联方应返还因交易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公司因此受损的还可索赔,返还与赔偿并行,范围覆盖公司实际受损部分。

小股东发现不公平关联交易,能直接起诉吗?

可以,但要先走前置程序: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起诉,公司拒绝或三十日内未起诉的,股东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代表诉讼;情况紧急的需举证紧迫性。

集团内部公司之间正常的资金拆借算关联交易吗?

母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关联交易范畴,应参照关联交易规范处理:签订书面协议、履行决议程序、约定合理利息并保留定价依据,避免被认定为变相利益输送。

小额关联交易也要决议和披露吗?

金额影响的是决议层级与程序强度,不是“要不要管”。章程可对日常性、小额关联交易约定备案制或简化程序,但涉及核心资产处置、明显低价、关联借款的,不宜豁免;无论金额大小,定价公允的记录都应保留,否则累积起来的“小窟窿”也可能在审计或争议中被整体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