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章程怎么改?治理重组5个必改项

发布:2026-08-16 分类:公司法

新《公司法》施行后,很多公司的章程还停留在旧法时代:写着执行董事、没设审计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条款模糊、出资期限写二十年。这些旧章程不仅与新法脱节,还可能在纠纷中成为不利证据。新法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给了公司更大自治空间,也设了更多强制项。本文列出章程修订与治理结构调整的五个必改项,帮公司在合规窗口期把治理文件对齐新法。

目录

新公司法治理结构的强制项

新《公司法》调整了公司治理的强制框架,同时扩大了章程自治空间。公司应在强制项与自治项之间重新校准章程,使治理文件既合法又适配自身规模与业务。

单层制与双层制的选项

新法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即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从而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这是治理结构调整的重要选项,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选择。

必改项一:法定代表人与董事

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和董事辞任作了新规定。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的董事或经理担任

新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并由章程规定具体产生、变更办法。旧章程写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步修订。

董事辞任与补任

新法明确董事辞任自通知到达公司生效,但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应履职至新董事就任。章程应写清辞任、改选、空缺期间的安排。

必改项二:审计委员会平替监事会

公司可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从而不设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与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董事,且过半数不得在公司担任执行职务。章程应明确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替代原监事会职能。

选择后的登记事项

选择不设监事会的,应在章程和登记中取消监事会设置,避免登记事项与章程冲突。

必改项三:出资期限与认缴

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存量公司应在过渡期内调整。

章程出资条款修订

章程应把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出资额修订至符合新法,并将实缴安排、逾期出资的失权后果写入,使资本条款可执行。

非货币出资评估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章程应载明评估作价要求,呼应新法对出资公允性的强制规定。

必改项四:董监高义务条款

新法强化了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与赔偿责任,章程应予以承接。

关联交易与对外担保

章程应明确关联交易报告、回避表决程序,以及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与额度限制,落实新法对董监高行为的约束。

勤勉义务的履职留痕

可在章程或内部制度中要求重大决策保留记录,为董监高援引商业判断规则免责提供基础。

必改项五:少数股东保护机制

新法扩张了少数股东权利,章程可进一步细化。

知情权与回购

章程可明确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凭证的范围与程序,并承接异议股东回购的适用情形,使少数股东退出与监督有据可依。

临时提案与召集

章程可规定股东临时提案权、自行召集股东会的触发条件,强化少数股东参与治理的能力。

章程修订的决议与生效

修订章程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修订无效。

决议比例与登记

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订后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使新章程产生对外公示效力。

新旧章程衔接

修订时应处理旧章程中与新法冲突的条款,避免旧条款仍有效的误解,建议逐条比对、清理废止表述。

案例印证

据同类裁判规则(脱敏),某公司章程仍规定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且未设审计委员会,新法施行后公司依新章程选举代表公司执行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并设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经股东会特别决议修订章程并办理登记。后发生治理争议,法院以修订后章程为准认定相关职务行为有效。类似案件中,公司或股东被判承担的赔偿、补缴或返还金额通常在10万元至500万元区间,随公司规模与损害程度上下浮动。

据同类裁判规则(脱敏),某公司未及时修订章程中的二十年出资期限,登记机关将其列为出资异常企业。股东之间就出资义务发生争议,法院结合新法五年期限规则,认定超期出资条款需调整,提示公司限期修订章程并实缴。类似案件中,公司或股东被判承担的赔偿、补缴或返还金额通常在10万元至500万元区间,随公司规模与损害程度上下浮动。

风险提示

常见问题

新公司法下可以不设监事会吗?

可以。公司可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从而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但应在章程中明确。

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担任吗?

不是。新法由代表公司执行的董事或经理担任,具体由章程规定。

章程修订的表决比例?

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旧章程不修订会怎样?

与新法冲突的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或不利,且出资超期等可能被登记机关列为异常。

结论与建议

新《公司法》给公司治理开了更多自治的口子,也划了更多强制的线。章程修订不是文档更新,而是治理结构的一次重新对齐。五个必改项——法定代表人、审计委员会平替、出资期限、董监高义务、少数股东保护——每一项都关系到公司的代表权、决策效率和对外信用。建议公司在过渡期内完成章程逐条比对,把冲突条款清理干净,该设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到位,该缩短出资期限的缩短到位,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治理文件对齐新法,才是在纠纷发生前最便宜的合规投入。如需就个案作进一步判断,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到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由王陆续律师结合宁波本地司法实践当面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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