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代持在他人名下的股权,离婚时能要求显名并分割吗

发布:2026-08-23 分类:股权分割与离婚

先给结论:股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由夫妻一方出资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其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但要过三道关——第一道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第二道证明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道解决"显名":依《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要登记为公司股东,仍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只能退而求其次主张折价补偿或返还出资。名义股东是配偶本人、配偶的关联方还是无关第三人,决定了走"离婚诉讼直接分割"还是"先确权再分割"两条难度完全不同的路径。

一、代持关系成立:先过证明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第二款明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审查代持关系是否成立,核心看三组证据,而不是只看工商登记写谁的名字:

  1. 出资证据:实际出资人向名义股东或公司账户的转账流水、出资款来源凭证,能证明钱是谁出的;
  2. 合意证据:代持协议、承诺函、往来邮件或聊天记录,能证明双方有代持约定;
  3. 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分红实际流向、表决意见由谁作出、是否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能印证"名义持股、实际行使权利"的状态。

仅有转账记录远远不够——转账可能被解释为借款、赠与或投资款。离婚场景下还要叠加一重证明:出资款若来自夫妻共同财产,代持股权才属于共同财产;若系一方婚前个人资金出资,则须进一步分析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含夫妻共同劳动贡献。

二、代持股权在离婚中的财产定性

股权本身是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复合权利,但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完全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定性的关键仍是出资来源与取得时间:

  1. 婚内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由一方或他人代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纳入分割范围,另一方有权主张其价值的一半或相应份额。
  2. 婚前个人出资、婚后由他人代持:股权本金属个人财产,但婚后股权增值、分红中属于投资收益的部分,依《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共同财产"的规则,可能部分计入共同财产——若持股期间实际投入了经营与管理,婚后增值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更高。
  3. 以代持之名行转移、隐匿财产之实:若一方在离婚前夕突击设立代持、将股权"送给"亲友,另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主张其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其少分或不分,并可主张相关安排无效或追回。

判断出资来源,银行流水、家庭收支记录、代持协议载明的出资时间等缺一不可;出资款究竟是"夫妻共同的钱"还是"某一方的婚前私房钱",往往成为几十万到上百万分割差额的胜负手。

三、两条路径:名义股东是谁决定打法

  1. 名义股东是配偶本人: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本就按《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处理——夫妻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均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的,可对转让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以成为股东。
  2. 名义股东是配偶的关联方(近亲属、其控制的主体):可直接主张该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实际权益归夫妻共有,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要求名义股东配合返还股权权益或折价补偿;若关联方与配偶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可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相关行为无效。
  3. 名义股东是无关第三人:先通过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代持确权诉讼)固定"实际出资人是谁",再谈分割——确权判决确认股权权益归属实际出资人后,该权益作为其财产在离婚中分割。这条路径举证难度与诉讼周期明显更长,确权诉讼与离婚诉讼可以并行推进。

四、显名:人合性审查与障碍

即便夫妻内部确认代持股权属于共同财产,要让实际出资人或其配偶"显名"成为工商登记股东,仍要过公司人合性这道关。《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合《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配偶取得股东身份同样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为前提。

需要提示新旧衔接: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已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限制,改为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由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新法施行后,离婚场景下配偶显名是否仍需"过半数同意",实务存在不同认识:不少法院基于人合性与股东名册管理仍参照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审查,也有观点主张按新法简化。立案与办理变更登记前,宜以公司登记机关及当地法院最新口径为准,能争取其他股东书面同意或书面声明的,仍应尽量争取,并将其作为办理工商变更的关键材料。

显名受阻的后果是:实际出资人无法直接成为登记股东,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折价补偿或返还出资。此时离婚中应把"名义股东应向实际出资人(及配偶)支付的折价"作为债权固定下来并在离婚协议中写明,避免名义股东拿了折价款或优先购买款却不分给配偶。

五、代持协议与离婚协议的条款设计

一份能打的代持协议,至少应写明:出资来源与金额;表决权与分红的实际归属;代持期限与显名条件;名义股东不得擅自处分股权;违约与返还责任。条款越具体,离婚或名义股东反水时越有抓手——口头"你帮我代持"在法庭上几乎等于零。

离婚协议涉及代持股权的,建议写明:"登记在××名下的××公司××%股权,实际由××出资并享有,归××享有;××应于××日内配合办理显名登记或按评估价支付折价补偿。"同时附代持协议、出资流水与分红凭证作为附件。这样即使名义股东事后反悔,离婚协议也是证明权益归属的有力证据;但要注意,该约定只约束夫妻双方与名义股东,不能直接对抗名义股东的外部债权人。

六、风险情形细分:名义股东反水、负债与公司异常

  1. 名义股东反水否认代持:可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法院按出资、合意与行使权利证据综合认定;离婚中对方否认代持关系的,同样靠前述三组证据说话。
  2.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第三人可能依《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股权,实际出资人难以追回,只能向名义股东索赔;若受让人明知代持关系,则可主张转让无效。
  3. 名义股东对外负债、股权被强制执行: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可能被其债权人查封、拍卖。实际出资人可提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但裁判存在分歧——最高法院部分裁判基于商事外观主义认为,代持形成在先的,实际出资人仅凭代持关系难以排除执行;也有法院查明出资真实后支持排除执行。代持从一开始就承担"登记风险",不能指望事后异议兜底。
  4. 名义股东破产或公司注销:名义股东进入破产程序的,其名下股权作为破产财产处置,主张路径更复杂;公司注销导致显名与变更登记履行不能的,只能转向债权追偿。
  5. 涉及上市主体的代持: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因规避穿透式监管、损害不特定投资者权益,效力风险显著更高。据浙江高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浙江法院网2023-06-14),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按过错分担损失;宁波本地亦有上市公司实控人股份代持纠纷引发交易所问询(合力科技,2025)。涉及上市公司的,切勿以代持方式持有,一旦无效,只能按过错分担投资损失。

七、常见误区

  1. 误区一:钱是我出的,工商登记写谁都不影响我是股东。正解:代持只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有内部效力,对外以登记为准;不显名就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也不能对抗名义股东的债权人。
  2. 误区二:离婚协议写清股权归我,就能直接去工商局变更登记。正解:变更登记还须公司配合与其他股东同意(或书面声明),协议约定不能替代公司内部程序。
  3. 误区三:把股权"代持"给父母兄弟,等于给财产上了保险。正解:向关联方转移代持极易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或转移共同财产,轻则被确认无效,重则离婚分割时少分或不分。
  4. 误区四:代持协议是夫妻俩私下签的,离婚时法院不认。正解:代持协议在双方之间有效(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关键是结合出资流水与分红归属等客观证据证明真实出资,单靠一份协议而无资金流向支撑则证明力有限。
  5. 误区五:名义股东欠债被执行,我拿代持协议去提异议就能解封。正解: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股权登记的公示公信,仅凭代持关系排除执行在多数案件中难以获得支持,事前确权、变更登记远比事后异议可靠。

八、常见问题

登记在配偶名下的代持股权,离婚时我能要求分割吗?

能。先证明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再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割;登记在配偶本人名下的直接按该条处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先确权再分割。

我能要求"显名"成为公司股东吗?

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施行后实务口径存在衔接差异,办前先核实公司登记机关与法院最新要求。其他股东不同意且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只能就转让价款或折价补偿进行分割。

对方把股权"代持"给父母,算转移财产吗?

若该安排发生于离婚前夕、无真实经营目的,且不能证明出资来源与合理对价,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或转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对其少分或不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名义股东负债被执行,代持股权还能保住吗?

不确定。可提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但基于登记公示公信,仅凭代持关系排除执行在多数案件中难以获得支持;事前通过确权判决、变更登记或离婚协议将权利显性化,才是稳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