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用假合同掏空公司,宁波企业怎么识别与追责?

发布:2026-09-02 分类:公司法

宁波一家外贸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发现:公司账上“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一应俱全,发票、出入库单样样齐全,可仓库里从没见过这批货——货款从公司账户划出,兜兜转转,最终流进了控股股东控制的账户。问起来,控股股东一句“这是正常的供应链贸易”便打发了。账上做的是“业务”,钱走的却是“借贷”,这就是“名为业务实为借贷”:以虚假贸易合同为外壳,把公司资金变相拆借给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

这种手法比直接占用更隐蔽:有合同、有发票、有单据,唯独没有真实的货物与商业目的。司法与监管对此坚持“穿透审查”,剥开贸易外壳看资金本质,一旦被戳穿,控股股东将面对民事、行政、刑事三重责任。

一、什么是“名为业务实为借贷”:四种典型手法

此类行为共同特征:无真实货物交付、不共担经营风险,以固定价差、保本付息方式变相拆借资金。常见四种手法:

  1. 虚构购销闭环: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付款有据、回款无期,货物根本不存在或在关联仓库“原地转库”,资金空转后流入控股股东口袋。证监会处罚中利集团的决定书显示,实控人正是“通过第三方虚假合同、订单”占用资金。
  2. 预付货款变相拆借:以“委托采购”“预付货款”名义把大额资金打给关联供应商,再由供应商转付控股股东或偿还其债务,账上只挂“预付账款”,掩盖占用实质。
  3. 融资性贸易(托盘、代采):公司充当“托盘方”替他人垫付货款,赚取固定“通道费”,货不落地、风险不担,本质是资金通道。
  4. 空转走单走票:合同、发票、资金流“三流”齐全但全程不见货,同一批货在关联企业间来回倒手、逐环节加价,最后以“亏损”“坏账”消化。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10月印发74号文,将“空转”“走单”明确定性为虚假贸易并列出“十不准”禁令。

二、司法认定:通谋虚伪与穿透审查

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据此,虚假购销合同无效,控股股东不能主张货款、违约金;隐藏的借贷关系按民间借贷处理,本息照常返还,但利率不得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一年期LPR的四倍)。

“有合同就按合同办”已经行不通。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88号裁定明确:书面合同虽是主要依据,但绝非唯一依据,应综合全案证据判断意思表示真意;该案当事人同日签订购销合同、货未实际流转,被认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法院“穿透”审查通常看五点:货物是否真实存在并交付流转,凭证能否对应;价格是否固定微利;资金是否形成“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的闭环回流;是否自担货损与价格波动风险;上下游是否同受控股股东控制。

三、法律后果:民事、行政、刑事三层

查实后,控股股东与相关责任人难逃三层责任:

  1. 民事层面:无效返还与赔偿。虚假购销合同无效,控股股东须返还占用本金并支付占用期间利息;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依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承担赔偿责任,指使、协助的董监高按过错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长期以虚假债权债务关系转出资金不还的,还可能被认定抽逃出资:依《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返还出资,并依司法解释(三)在抽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行政层面:罚款、处分直至市场禁入。上市公司的虚假贸易往往伴随虚增收入、隐瞒资金占用,违反《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被处100万至1000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员50万至500万元;交易所可予公开谴责,证监会可责令改正、市场禁入。2024年证监会处罚中利集团案:公司被罚800万元,实控人王柏兴被罚1500万元并被终身市场禁入。为虚假业务开具无真实交易发票的,还另涉虚开发票的税务与刑事风险。
  3. 刑事层面:挪用、侵占与背信。控股股东兼任董事长、总经理并利用职务便利把公司资金划归本人或关联方使用,达到数额标准即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按2022年修订的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二):职务侵占3万元以上、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3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5万元以上即予立案。上市公司董监高操纵公司无偿向他人提供资金致公司重大损失的,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的同样追责。罪与非罪关键在归还意图:案发前已归还、确有借贷合意的,多按挪用资金或民事处理;以虚假贸易骗取资金、无意归还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乃至合同诈骗。

四、发现与追责路径

  1. 盯住异常信号: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畸高且账龄长,购销对手集中于同一实控人,贸易毛利率异常低,期末资金大进大出——都是典型痕迹。
  2. 小股东查账取证:依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有限公司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含合同、发票、资金流水),发现异常先书面要求公司说明交易背景。
  3. 诉讼策略:先起诉主张虚假合同无效、返还资金并赔偿损失;监事会、董事会怠于起诉的,股东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先行书面请求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控股股东股权与账户。
  4. 刑事报案时机:尽快固定银行流水、合同原件、决议记录;涉嫌挪用、侵占的向公司所在地公安经侦部门报案,越早报案追赃概率越大;涉上市公司的同步向证监会举报。

五、常见问题

合同、发票、出入库单都齐全,还算虚假贸易吗?

算。形式完备恰恰是“名为业务”的手段,判断核心是商业实质。证监会处罚的中利集团案中,专网通信业务合同、票据、资金“闭环”、单据俱全,仍因无商业实质、仅充当垫资方被认定为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收入全部剔除。单据能证明“走了账”,证明不了“走了货、担了险”。

不知情的供应商、通道方要担责吗?

分情形。确有真实货物、按真实买卖履行的第三方,不因控股股东事后挪用担责;明知是融资性贸易仍配合走单、赚取通道费的,购销合同因通谋虚伪无效,并按过错担责——上海二中院(2021)沪02民终9083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判令通道方在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4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返还通道费。与控股股东合谋转移资金的,构成共同侵权乃至犯罪共犯。

真实的供应链贸易和虚假贸易怎么区分?

两者界限与司法穿透标准一致:真实贸易货真价实、货物真实流转、利润随行就市;虚假贸易“走单不走货”、价差固定、资金闭环回流到控股股东一方。宁波企业做真实供应链业务的,也要留存物流、仓储、验收证据并随行就市定价,避免“形似虚假”被穿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