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收养关系解除:养父母子女能“断亲”吗
养父母含辛茹苦把养子女拉扯成人,晚年却闹到要对簿公堂"断绝关系",这样的场景在宁波并不少见。直截了当地说:法律允许解除收养关系,但不是一句"我要断亲"就能办成的事。收养关系一旦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就在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产生了与亲生父母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解除它必须走法定路径、落入法定情形——要么双方协商一致并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登记,要么由法院判决或调解解除。更要紧的是,解除并不等于"一了百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固然终止,但已经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仍可能负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如果解除的原因是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养父母还有权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反过来,如果当年收养根本没有办理登记,法律上这段关系自始不成立,也就谈不上"解除"。下文结合民法典收养章节的条文、释义与判例,把宁波当事人最关心的成立、解除、后果、诉讼逐一说清。
一、收养关系怎么成立:没有登记,就没有法律上的收养
要谈"解除",先得说清"成立"。收养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它的形式有硬性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句话有两个要点:登记是收养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收养关系从登记那一天起才存在。
换句话说,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即使双方以"父子""母女"相称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上也不承认收养关系成立。这就是常说的"事实收养",民法典不予认可。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点有判例佐证。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中,蔡某自2002年起抚养蔡琼,但始终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法院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既然不成立,所谓"解除"也就无从谈起,蔡琼与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依然存在。
还要补充历史遗留问题。1999年4月1日修改后的收养法施行以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司法部有关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规定处理;当事人以父母子女身份长期共同生活,且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宁波不少当事人拿着几十年前的一张字据来问"能不能断亲",第一件事就要先查清:当年究竟有没有办过登记。
二、两种解除路径:协议解除加登记,或者诉讼解除
民法典为收养关系的解除设计了两条通道,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的协议解除,二是协商不成时的诉讼解除(见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先说协议解除,它又分两种情形。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达成一致,可以协议解除;养子女已满八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被收养人成年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此时无须送养人参与(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无论哪种情形,协议都必须落到登记上才算数。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明确:"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私下签一份《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而不去登记,不发生解除的效力——李某与汤某法定继承纠纷案就是如此:当事人1999年签了《解除抱养协议》,既未公证也未登记,法院认定收养关系并未解除,直至2017年判决解除,此前养父母去世时收养关系仍存,养子女因此享有继承权。
再说诉讼解除。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解除的生效时间与协议解除不同:以诉讼方式解除的,收养关系自解除收养关系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往往还要开展家事调查并进行调解。
三、解除的法定情形:谁能提,什么条件下能提
解除收养关系不是想解除就解除,必须落入法定情形,而且不同阶段、不同主体的口径并不相同。
先看被收养人成年前。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确立了一条底线:"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也就是说,未成年人阶段的收养,收养人原则上不能单方甩手。真正被法律赋予解除权的是送养人——第二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法的用意很清楚:保护未成年人,不允许养父母在把孩子养到一半时轻易退出。
再看被收养人成年后。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核心事实是"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收养人或成年养子女都可以据此提起。实践中,法院对成年养子女一方主张解除的审查更严——毕竟养父母已经把人抚养成人,轮到养子女尽赡养义务时却要"断亲",若轻易准许,容易让老人老无所依;而对养父母一方主张解除的审查相对宽松,若双方矛盾确已不可调和,继续维持反而不利于老年人权益,可以判决解除,同时审查养子女是否有虐待、遗弃情形,以决定是否补偿抚养费。
归纳起来,可以启动解除的法定情形主要是四类:一是成年前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八周岁以上养子女同意);二是送养人因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而诉请解除;三是成年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因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而协议或诉讼解除;四是协议不成时通过诉讼解除。
四、解除的法律后果:身份关系终止与财产上的"尾巴"
解除收养关系最直接的效果是身份关系的变化。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据此有三层含义:其一,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即行消灭;其二,养子女尚未成年的,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无须另行协商;其三,养子女已经成年的,与生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不当然恢复,也不当然及于其他近亲属。
财产上的处理规定在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注意这里的两个条件须同时满足:一是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二是养父母缺乏生活来源。王某与王某田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中,两人因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而解除,法院考虑到王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判令王某田给付生活费。同类的程某1与程某2赡养纠纷案中,法院同样在解除后判令成年养子女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
补偿抚养费则是另一码事。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句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也就是说,只有当解除的原因是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养父母才有权主张补偿;若仅因关系恶化而解除,养父母无权要求返还抚养费。程某与程某案中,由于没有虐待、遗弃的证据,法院没有支持补偿抚养费的请求。
第三种情形是生父母要求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要点:解除不具有溯及力。解除是对收养关系的终止,只向前发生效力,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效力不受影响,养父母不能要求送养人返还此前已经支出的抚养费用。
五、解除对继承与赡养的影响
收养关系在,继承关系就在。收养关系一旦合法存续,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与亲生父母子女无异。因此,收养关系是否已经解除,直接决定了继承权的有无。前引李某与汤某案最能说明问题:当事人虽然签了《解除抱养协议》,但因为未办登记,收养关系并未解除,养父母去世时收养关系仍然存续,养子女因此取得继承权。反过来,若收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双方之间的继承权也随之消灭,彼此不再互为继承人;解除前已经发生的继承,不受解除影响。
赡养的问题则更容易被误解。很多人以为解除收养就等于"两清",其实不然。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赡养权利义务确实终止,但法律留了一条"尾巴":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这条义务并不以收养关系存续为前提,它是法律为保护年迈养父母而设置的补偿性规定。所以,即便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父母年老体弱、没有生活来源,成年养子女仍可能需要按月给付生活费。
六、诉讼要点:案由、主体与证据
协商不成要走诉讼,几个环节需要事先理清。
案由上,这类纠纷的标准案由是"收养关系纠纷",其下分为"确认收养关系纠纷"和"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两类,请求解除的,案由即为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主体上,要区分阶段。被收养人未成年的,通常由送养人作为原告、以收养人为被告,事由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有虐待、遗弃行为;被收养人成年的,收养人或成年养子女均可作为原告,事由是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协议解除未获履行的一方,也可通过诉讼主张。
管辖上,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宁波地区的此类案件,由各区(县、市)人民法院受理,家事审判团队或家事审判庭审理。
证据上,重点围绕三组事实。第一组是收养关系是否存在,核心证据是收养登记证;没有登记证的,要提供能够证明收养时间、共同生活状态的证据,但需注意未登记可能被认定收养不成立。第二组是解除的法定事由,主张收养人虐待、遗弃的,要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证人证言、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等;主张关系恶化的,要提供双方长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的证据。第三组是财产请求的事实基础,主张生活费的,要证明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主张补偿抚养费的,要证明存在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的情形,并准备好收养期间抚养费支出的凭证。
七、与解除收养相关的常见纠纷
实践中,围绕收养解除产生的纠纷集中在四种类型。
第一类是"解除协议签了却没登记"的效力纠纷。当事人以为签了协议就断清了关系,结果在法律上收养关系依然存在,进而影响继承、赡养。这类纠纷的教训是:协议只是意思表示,登记才是生效要件。
第二类是事实收养如何处理的纠纷。当年没办登记的收养,法律上不成立,谈不上解除。但如果养父母确实抚养了养子女,双方发生纠纷时,法院可能参照收养的有关规定,判令已经成年的、被抚养过的一方给予适当补偿。曾甲与曾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中,虽然收养被认定无效,但因曾甲将曾乙抚养成年,法院判令曾乙补偿抚养费6万元。
第三类是离婚案件中牵连的收养问题。夫妻离婚时涉及被收养未成年子女的,若收养行为效力可以确认,法院可对抚养问题一并处理;若效力难以直接确认,法院一般不直接认定收养效力,而是提示当事人另行请求确认或到民政部门补办手续,同时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顾作出处理。
第四类是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引发的纠纷。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仅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与生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并不消灭;离婚时对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抚养权有争议的,原则上仍由生父母抚养,生父母主张继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不予支持。
八、常见问题
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能解除吗?不能,因为法律上这段收养关系自始不成立,没有可解除的对象。但曾经被抚养过的一方,在符合条件时可能需要给予养父母适当补偿。
养子女成年后,能不能自己提出解除?可以,但要有"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事实,并且实践中法院审查较严,通常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关系确已无法维持。
解除收养关系后,还要赡养养父母吗?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赡养权利义务随收养关系解除而终止,但已经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仍应当给付生活费。
解除后能恢复与生父母的关系吗?养子女尚未成年的,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已经成年的,是否恢复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不当然恢复。
养父母能把当年花掉的抚养费要回来吗?一般不能。只有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的,养父母才可以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向生父母主张适当补偿,但因养父母自身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的除外。
解除收养关系要去哪里办?协议解除的,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律师实战心得
想和养子女“断亲”,第一步不是急着写诉状,而是先查清当年那段收养到底成没成立。收养是要式行为,通常须经民政部门登记才成立,没有登记的所谓“事实收养”在法律上自始不成立,也就谈不上“解除”;而一旦登记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产生了与亲生父母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解除必须落入法定情形、走法定路径。很多家庭翻出几十年前的一张字据来问能不能断亲,第一件事永远是先确认有没有登记。
真到了解除这一步,能协商一致的就走协议解除加登记,比诉讼省时省力;协商不成,或者存在虐待、遗弃等情形的,才走诉讼解除。诉讼中举证要聚焦“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或对方虐待、遗弃的具体事实,用日常矛盾的记录、报警材料、就医记录、亲友证言去支撑,光说“实在合不来”很难被采信。所以一旦有了解除的念头,就要有意识地固定这些事实和证据,别等到开庭才回头找。
还要提前想清楚解除之后的“尾巴”。身份关系终止,并不意味着一切归零: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仍可能负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若是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而解除,养父母还有权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因此无论你站在哪一方,都要在解除的同时把财产、赡养、补偿这些后续问题一并规划,别把“断亲”当成一了百了的终点。
回到最初的问题:养父母子女能"断亲"吗?能,但有条件、有程序,也有代价。收养关系必须经民政部门登记才成立,也必须通过登记或判决才能解除;未成年人阶段的收养,收养人不能单方解除,送养人可在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时主张解除;成年之后,只有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才谈得上解除。解除之后,身份上的权利义务终止,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则需协商,同时成年养子女可能仍要给付生活费,特定情形下还要补偿抚养费。
给当事人的建议是:第一,先查清当年有没有办理收养登记,这是判断一切的起点;第二,协议解除一定要落到民政登记上,不要以为签了字就完事;第三,起诉前把收养关系、解除事由、财产请求三组证据整理清楚;第四,涉及继承、赡养等连带问题时一并考虑,避免解除了收养却埋下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