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遭遇家暴,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怎么用
遭遇家庭暴力,法律给了你两件马上能用的工具:一件是家庭暴力告诫书,由公安机关出具,管的是"当下止损、留下证据";另一件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签发,管的是"隔离施暴者、禁止骚扰接触"。两者不冲突,可以先后用,也可以配合用。结论先放在前面:报警是第一步,告诫书把这一次家暴固定成书面凭证,保护令则是在危险尚未解除时,让法院用裁定把施暴者和受害人的距离拉开。下面把这两件事从"是什么"讲到"怎么办"。
一、遭遇家暴,第一时间应该做什么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参照该法处理。家暴往往发生在家里、没有旁观者,等到想维权时证据已经没了,所以事发当下的几个动作,基本决定了后面能不能拿到告诫书、能不能申请到保护令。
排在第一位的是报警,打一一〇。报警不是"家丑外扬",它是启动公安处置的开关。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并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第十五条)。出警记录、询问笔录本身就是日后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哪怕最后没有达到处罚的程度,这份记录也不会白留。
第二步是就医和验伤。伤情是客观的,越早留下来越好。到医院时,把受伤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加害人是谁讲清楚,让医生完整记进病历。病历、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意见,与出警记录、告诫书并列,是法院认定家暴事实时最常用的一类证据(第二十条)。
第三步是固定证据,可以照着下面几类去收集:
- 伤情照片:拍清楚伤痕,尽量带上时间信息,或者拍完立即发给可信的人、上传到云端,把时间点固定住;
- 现场照片:被砸坏的物品、撕破的衣物、施暴的工具;
- 记录类:威胁、辱骂的录音录像,以及短信、微信、通话记录;
- 书证类:对方曾经写过的悔过书、保证书;
- 人证类:听到、看到情况的邻居和亲友,以及曾上门处理过的社区、物业人员。
顺序上先报警、再就医、后补证据,是因为报警和就医能产生由第三方形成的材料,证明力通常比事后自拍的照片更强。当时没能报警,也不妨把情况告诉社区、妇联,请他们记录和介入;此后再发生,仍要第一时间报警。
二、家庭暴力告诫书是什么
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对施暴人作出的一份书面警示。法律依据是《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说得直白些:当这一次家暴还没有严重到要治安拘留的程度,公安既可以口头批评教育,也可以出具一份书面告诫。按照第十六条,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二〇二四年,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又把它规范为包含双方身份关系、事实陈述、认定证据、法律规定以及再次施暴的法律后果等内容的形式。
告诫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加害人,一份交受害人,一份由公安机关存档。公安机关应当把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第十七条)。此后派出所还要查访监督,一般在送交后七日内首次查访,之后每三个月一次,连续三次没有问题才停止。
告诫书的价值主要有两层。第一层是证据。它是公安机关依职权制作的书面材料,记录了"谁对谁、在什么情况下实施了家暴"。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第二十条);在离婚、损害赔偿、子女抚养等纠纷中,它往往比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有用得多。第二层是震慑与监督。收到告诫书意味着加害人已经被"点名",再次施暴要承担后果。《意见》还明确,经民警现场制止仍拒不停止、调解中又施暴、经告诫或处罚后拒不悔改再犯、多次施暴等情形,不得以告诫代替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也要客观看待:在离婚等案件中,仅以公安曾出具告诫书为由主张家暴事实的,法院仍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所以告诫书要和报警记录、病历、照片一起使用。
三、怎么才能拿到告诫书
流程大致是一条线:受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制止、调查取证并依法认定家暴事实,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出具告诫书。加害人对家暴没有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事实清楚的,公安可以当场决定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需要继续查证的,一般在受理报案后七十二小时内作出决定。
哪些情形"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意见》列了几类: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施暴的;在公共场所施暴的;受害人要求出具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出具的情形。加害人承认施暴、却辩称受害人有过错,不影响出具告诫书。
如果公安只做了批评教育、没有出具告诫书,可以这样做:
- 明确向承办民警提出出具告诫书的请求,并援引《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如果属于"一般应当出具"的情形,把相应事实和依据讲清楚;
- 仍被以"家庭内部矛盾"为由拒绝的,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反映,同时保留报案回执、出警记录作为替代证据;
- 无论告诫书是否拿到,报警记录、询问笔录本身都是可以使用的证据,不要因为一张文书没到手就放弃。
还有两点很实用:告诫书可以作为受害人到临时庇护场所申请庇护的书面凭证;受害人也可以凭告诫书,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援助。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什么
如果家暴情节比较重,或者暴力虽然还没升级但危险明显存在,仅有一份告诫书往往不够。这时候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简单说,不要求已经挨打,只要面临现实危险就可以提出申请。
它和告诫书的区别,可以这样对照:
- 出具机关不同:告诫书由公安机关出具,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 功能不同:告诫书侧重警示和监督,保护令侧重隔离和禁止,法院还可以责令施暴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 强制力不同:违反保护令的,法院可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有一点特别重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2〕17号第一条)。也就是说,还没决定离婚、甚至根本不想离婚,也可以单独申请保护令。它是独立于婚姻关系之外的一道防线。
另外,不是只有本人才能申请。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五、怎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向哪个法院申请?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五条),哪个方便去哪个。
用什么方式申请?原则上应当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四条)。
材料清单大致包括这么几项:
- 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具体的请求事项,以及事实与理由;
- 身份关系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用来证明双方是家庭成员或有共同生活关系;
- 家暴证据:报警记录、询问笔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病历、照片、录音录像、微信短信记录、证人证言等。
申请书里的"请求事项"可以写什么?法律列举了保护令可以包含的措施(第二十九条):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其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补充写明需要禁止的具体行为。
申请以后多久有结果?法院受理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八条)。作出保护令,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保护令作出后,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第三十二条),所以它不只停留在纸面上。
六、有效期与违反保护令的后果
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条)。如果危险还没有解除,一定要在到期之前申请延长,别让它悄悄过期。
违反保护令会怎样?这是保护令区别于一般劝告的关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十四条)。法释〔2022〕17号第十二条还明确,违反保护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还要提醒一句:告诫书和保护令都不是"免罚牌"。加害人实施家暴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受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保护令管的是"往后不许再靠近",此前已经发生的暴力,仍然可以依法追责。就处罚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二〇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版本)对殴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重加重处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拘留或者警告。后果严重的还可能触及《刑法》:造成轻伤以上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期、多次施暴可能构成虐待罪。
七、告诫书、保护令与离婚诉讼是什么关系
这三者不是必须二选一的关系,而是可以层层递进、配合使用。
- 先告诫书,再保护令。遭遇较轻的家暴,先报警、争取告诫书,把事实和证据固定下来;如果对方在告诫后仍不停止,或者威胁、骚扰升级,就可以带着报警记录和告诫书去法院申请保护令。宁波奉化就有这样的真实案例:女方多次报警,拿到告诫书后又被殴打,公安在拘留施暴人后,因其不敢自行前往法院,便以代理人身份代为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 保护令与离婚诉讼并行。保护令独立于离婚诉讼,可以在起诉离婚之前申请,也可以在诉讼进行中申请。它解决的是"安全",离婚诉讼解决的是"婚姻关系、财产和子女",两者互不冲突。
- 作为离婚案件中的证据。告诫书、保护令、报警记录、病历等,都能在离婚诉讼中发挥作用:家暴是法定的离婚事由,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无过错的受害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在子女抚养权上,施暴一方通常不利于直接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也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八、受害者的保护与求助渠道
先记住一条:安全优先。任何时候都不要为了取证而故意激怒施暴人;条件允许时,先离开危险的环境,再去取证、维权。
可以得到帮助的渠道,大致有这些:
- 报警:正在发生的家暴,直接拨打一一〇,公安应当及时出警制止;
- 妇联:可拨打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一二三三八,或就近联系妇联组织,妇联可提供咨询、协调,必要时支持甚至代为申请保护令;
- 社区和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都有接收投诉、反映、求助并给予帮助的义务;
- 临时庇护:因家暴无处居住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乡镇街道、妇联或者临时庇护场所提出庇护请求,凭告诫书也可以申请;
- 法律援助: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法律援助,家暴受害人凭告诫书也可申请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帮助;
- 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就离婚、损害赔偿等提起诉讼;
- 公共法律服务:拨打一二三四八热线,可以咨询法律问题、寻求免费的法律帮助。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暴的,属于法律要求特殊保护的对象;有关机构和人员发现这类情况,还负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应及时报警。
九、常见问题
问一:没有伤痕,只有辱骂和威胁,算家暴吗?算。该法第二条已把经常性谩骂、恐吓这类精神侵害纳入家暴范围;最高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把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认定为家暴。只是精神类家暴取证更难,建议尽量保存聊天记录、录音和求助记录。
问二:只挨过一次打,能申请保护令吗?可以申请。保护令的门槛是"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并不要求多次。实践中,法院会结合证据判断危险是否真实存在。
问三:不想离婚,也能申请保护令吗?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它本身就是一道独立的保护措施。
问四:告诫书和保护令,到底哪个更管用?作用不同。告诫书来得快、由公安出具,主要用来固定事实和警示;保护令强制性更强,能直接禁止施暴人接触、骚扰,甚至责令其迁出住所。通常先拿告诫书固定证据,需要时再申请保护令。
问五:保护令到期了怎么办?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失效前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如果威胁仍然存在,务必在到期之前提出申请,别让它过期。
问六:担心报警之后被报复,怎么办?这种担心很常见。报案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对报案人信息保密;如果面临现实危险,尽快申请保护令,并同时联系妇联、社区和庇护场所。安全永远排在第一位。
十、律师实战心得
遭遇家暴,很多当事人把报警理解成“一次性了结”,报完就等着结果,其实真正的价值在于把这一次事件钉成书面记录。报警时当场做三件事:要求出具接警回执、请民警制作询问笔录、对情节较轻尚不够治安处罚的情形主动申请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当天到正规医院就诊,让病历如实写明受伤经过和加害人身份,伤情照片及时上传云端或发给可信的人。这些由第三方形成的材料,证明力远高于事后自拍,是日后认定经常性施暴的底子。
告诫书之外,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另一件工具,二者不冲突,可以先后用,也可以配合用。保护令不以离婚为前提,婚内即可独立向法院申请,危险尚未解除时,越快申请越能把与施暴者的距离拉开;申请时把报警记录、告诫书、病历、威胁性聊天等一并提交,比口头陈述有效得多。也要清楚它的有效期和违反后果——对方一旦违反就可能面临拘留,这对在意工作或声誉的人约束力很强,谈判中往往比单纯讲道理更能换来让步。
从办案经验看,建议把告诫书、保护令和离婚诉讼的时间线拉齐:先在婚内申请保护令稳住安全,起诉时再把全部证据一并提交,主张判离、损害赔偿、抚养权和财产分割,而不是只盯着离不离。但安全永远优先,现场有即时危险先撤离再求助,不要为了取证留在险境。对方以私下道歉换取你不报警、不申请保护令的,不要销毁已取得的记录,这类口头承诺极不稳定,还会切断后续所有救济。
第一,家暴不是家务事,两件工具要会用:告诫书负责止损和留痕,保护令负责隔离和禁止。第二,遇事第一反应是报警、就医、留证据,而不是忍一忍、等对方改。第三,证据要成体系,把出警记录、告诫书、病历、照片、聊天记录放在一起。第四,安全优先,不要拿自己的人身去冒险换证据。第五,拿不准就尽早向妇联、法律援助机构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