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分居协议:分居期间的财产、孩子、债务怎么约定
感情走到僵局时,很多人会想:能不能先不离婚,签一份分居协议,把财产、孩子、债务都写清楚,各自冷静一段时间再说?可以签,而且一份写好的分居协议确实有用。但动笔之前,必须先弄明白它到底能管什么、又管不了什么。
先把结论摆在前面:分居协议在法律性质上是“夫妻财产约定”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以不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能管财产、管孩子、管分居期间的开销和债务,却管不了“离婚”这件事本身。签了它,你们仍然是合法夫妻,谁也不能凭一纸协议宣布婚姻结束。
一、分居协议是什么、有什么用
分居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不办理离婚登记、也不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下,就分居期间的居住安排、财产归属、债务承担、子女抚养与探望等事项达成的书面约定。它不改变婚姻关系的存续状态,只调整分居过渡期里双方在财产和人身事务上的安排。
它在法律上最接近的定位,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该条允许男女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明确“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分居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的部分,本质上就是这种婚内财产约定。
它和离婚协议最大的区别,在目的和生效时点。离婚协议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在办理离婚登记或者诉讼离婚时才生效,通常一并处理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债务清偿;分居协议不触碰“离婚”二字,解决的是“还没离、但已经分开生活”这段过渡期里的现实问题。因此,分居协议不产生离婚的效果,也不能替代离婚协议。
它有什么用?至少有三点。第一,把模糊的口头默契变成白纸黑字,减少日后扯皮。四川剑阁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夫妻因感情不和签订分居协议,明确“各自所得收益归各自所有”“各自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并约定了公司股权与债务的归属;后来公司经营产生债务,一方作为法定代表人被连带清偿后起诉追偿,法院依据婚内财产协议和分居协议的约定,判决应负最终责任的一方返还其垫付的一万二千元。第二,为将来的离婚诉讼固定证据,财产范围、债务来源、分居起算时间都有据可查。第三,给双方一个明确的行为边界。
二、能约定什么、不能约定什么
可以约定的内容,大致集中在四类。
- 财产各自所有、分别管理。约定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经营收益、投资收益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特定财产(房产、车辆、股权、存款账户)的归属与使用。
- 债务的承担。约定分居期间各自对外所负债务由各自承担,划分清楚哪些是分居前的旧债、哪些是分居后的新债。
- 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与探望安排。约定孩子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每月支付多少生活费和教育费、医疗费如何分摊,以及探望的时间与方式。
- 居住安排。约定分居后谁住在原来的房子里、另一方另行租房,以及房贷、物业、水电等费用由谁负担。
不能约定的内容,也是四类,写进去要么无效,要么根本约束不了人。
- 约定“自动离婚”“签了就算离婚”。离婚只有两条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者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任何“分居即离婚”的写法,都不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
- 限制婚姻自由。约定“谁先提出离婚谁净身出户”“十年内不许离婚”这类附条件限制,可能因违背婚姻自由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至少难以获得支持。
- 处分他人的财产。协议只能处分夫妻自己的财产,不能约定把登记在父母、子女或者第三人名下的房产、股权分给谁。山东潍坊中院的一起二审案件中,离婚协议对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房屋的处置约定,就被认定为无权处分、该部分无效。
- 免除或逃避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孩子归一方,另一方从此不管不问”来彻底免除抚养义务,也不能以分居协议为名把财产转移干净以逃避对外债务。
三、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
这一部分要分清两种情形。没有约定的,分居不等于婚姻关系结束,名义上你们仍是夫妻。婚内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和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原则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分居协议对财产只字未提,分居期间挣的钱、买的东西,法律上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将来离婚时要一并分割。
有约定的,就按约定来。双方可以写明“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分居,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就把法定共同制在双方之间改成了分别所有制。北京丰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夫妻在婚内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把多套房产、车辆、存款约定归一方所有;一方事后反悔,主张受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要求撤销,法院认为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可撤销事由,最终驳回请求。可见书面约定的效力,远胜事后反悔的陈述。
还要记住三点。其一,必须书面,口头约定在争议发生时几乎无法证明。其二,要写具体,财产归属不要只写“财产归各自”,最好列明房产坐落、车辆型号车牌、账户尾号、股权比例。其三,涉及需要登记才能变动的财产(房产、股权等),光有协议还不够,能过户、变更登记的要及时办理,否则对外仍可能被认为权利人没有变更。
四、分居期间的债务谁还
这是分居协议里最容易踩坑的部分,判断标准要回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该条确立的规则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落到分居场景,通常的理解是:分居后双方不再共同生活,家事代理的事实基础弱化,一方在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的钱,如果没有用于共同生活,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由举债一方自己承担。但这不是绝对——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钱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另一方事后追认、共同签字,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这里有一个关键区分:债务“对内”和“对外”不是一回事。夫妻约定“分居期间各自债务各自承担”,这个约定在夫妻之间有效,一方替对方还了本应由对方承担的债务,可按协议追偿。但对债权人而言,如果债务本身属于共同债务,债权人仍可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内部怎么分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所以,债务条款的主要功能是“把账算清、方便追偿”,而不是“让债权人找不到你”。
还要注意:如果一方想用财产约定把债务撇清,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约定可能被否定。
五、孩子的抚养与费用
分居不等于离婚,这是理解这一节的钥匙。无论父母是否分居、是否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都不会停止。所以,分居期间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的体现,不是“恩赐”,也不能随意中断。
能约定什么?可以约定孩子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每月或每季度支付多少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如何分担、探望如何安排。双方就抚养安排达成书面约定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据此主张权利。
能不能起诉要抚养费?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便父母还没有离婚,只要一方该付而不付,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或者孩子本人,都可以依法要求给付。抚养费标准一般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通常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湖南邵阳县法院的一起案件值得参考:夫妻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协议,约定一方每月固定支付三千元作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后来这一方以“已经分居、对方有经济来源、自己负担过重”为由停付。法院认为,协议真实合法,未经解除或变更应当诚信履行;停付一方未能证明分居系对方过错所致,也未能证明支付严重影响其本人生活,故判决其继续按约定支付。这说明:分居并不构成停止履约的理由。
六、分居证据与“分居满二年”
先说一个关键结论:签了分居协议,能证明“你们约定分开生活”,但它单独一份通常还不足以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个法定离婚事由成立。因为法律要求的分居有两层含义:一是客观上有分居的事实,二是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学习、异地任职、陪读、照顾老人等客观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还规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可见“分居满二年”是重要情形,但不是唯一情形,也不是起诉的必经门槛。
那么,分居协议能起什么作用?它是一份有力的辅助证据:如果协议写明了“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双方分居”“各自租房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并由双方签字、注明日期,至少能证明双方对分居事实和起算时间有一致的书面确认。
但仅有协议还不够,最好形成证据链:一是居住证据,如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转账记录、水电缴费记录;二是生活状态证据,如门禁记录、快递收件地址、社区或物业出具的居住证明;三是沟通证据,如反映感情不和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四是证人证言,如邻居、亲属关于双方长期不共同生活的陈述;五是此前的诉讼材料,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裁判文书。
还要提醒两点:一是分居必须持续、连贯,一般不能把几次断续分开的时间累计凑满两年;二是单纯的异地居住不等于“感情不和分居”,一方在外地工作,另一方完全可以主张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两地分居。证据要围绕“感情不和”这个原因去组织。
七、签订与履行的注意事项
第一,必须书面并双方签字。分居协议涉及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末尾要有双方亲笔签名,写明签订日期;有条件的话,签名处再按捺指印、注明身份证号,避免日后否认签字。
第二,内容要具体、可执行。写清分居起算时间、财产清单及归属、债务的划分与承担方式、抚养费金额与支付时间方式、探望的具体安排。能列表的列表,能写账户尾号的写尾号。含糊的条款等于把争议留给未来。
第三,注意留痕。抚养费、生活费、房贷的支付尽量走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不要只给现金;重要沟通尽量留下文字记录;协议原件一式两份,各自保管,必要时对签署过程拍照或录像留存。
第四,公证不是必须,但有好处。夫妻财产约定并非必须公证才生效,但经公证的协议在真实性和证明力上更强,将来发生争议时更难被推翻;涉及房产、股权等重大财产的,公证后办理过户、变更登记也更顺畅,还能堵住“协议是不是本人签的、是不是后来补的”这类漏洞。
第五,涉及登记财产的,协议之后要办手续。房产过户、股权变更、车辆登记,协议只是“内部依据”,登记变更才是“对外公示”。拖着不办,风险始终在。
八、常见误区
- “签了分居协议就等于离婚了。”不对。分居协议不解除婚姻关系。签完之后,你们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妻,仍然受夫妻财产、债务、抚养等法律规则约束;要真正离婚,还得去办理离婚登记或者经法院判决、调解。
- “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更不对。我国没有“自动离婚”。分居满二年只是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的一种法定情形,而且前提是“因感情不和”、经调解无效。不办手续、不起诉,分居多少年婚姻关系都还在。
- “只要写了协议,债务就跟我没关系了。”要看情况。夫妻内部的债务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双方主张;约定只解决内部追偿,解决不了对外清偿。
- “分居了就不用给抚养费、生活费了。”错。分居不停止抚养、扶养义务。停付要有合法理由,并且要能举证。
类案参考: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分居期间一方大额借款在夫妻内部原则上为个人债务,须由借款方举证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可见分居期间的债务约定与归属,须在协议中写明并留存用途证据,否则难以约束对方。
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1)浙舟民终字第294号
九、常见问题
1. 分居协议需要公证吗?不公证有效吗?
公证不是生效要件,双方书面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即有效。但公证能增强真实性和证明力,涉及重大财产的,建议办理公证。
2. 分居期间各自的工资和经营收入归谁?
没有约定就仍是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了“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的,按约定归各自所有。
3. 分居期间一方瞒着另一方借的钱,我要还吗?
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举债方自己承担;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你事后追认、共同签字,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4. 分居期间我看不到孩子,可以起诉要探望吗?
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探望权,并请求明确探望的时间、方式。
5. 分居协议能约定“谁先提离婚谁净身出户”吗?
不建议这样写。这类以限制离婚自由为条件的约定,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不被支持。
6. 签了分居协议以后,还能就同一件事再起诉吗?
能。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财产、债务或者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或者追偿。
十、律师实战心得
想签分居协议的当事人,多半抱着“先各过各的,把丑话说在前头”的心态,方向是对的,但要先接受一个前提:它管不了离婚。签了仍是合法夫妻,谁也不能凭一纸协议宣布婚姻结束。因此应当把它当作过渡期的行为规则来设计,而不是一张提前发出的离婚证。正因如此,协议里不必写“自愿离婚”,写了反而容易与离婚协议混同,在生效时点上留下争议。
真正有用的是把四类事项写死:分居后谁住原房,房贷、物业、水电由谁负担;各自工资、经营和投资收益是归各自所有,还是仍按共同处理;分居期间新增债务由谁承担,并区分分居前的旧债;孩子随谁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如何分担,探望怎么安排。财产和债务部分本质上就是婚内财产约定,务必采用书面形式,落到具体财产和账户。需要提醒的是,不要写“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这类内容,既不准确也无法产生效力。
分居协议的另一层价值,是固定“分居”这一事实,为日后诉讼做准备。签完之后要有意识地保留独立居住的痕迹,如另行租房的合同、水电缴费记录、居住证明;别一边签着分居协议一边频繁同住,把分居的连续性打断。履行中若对方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或不还贷,先书面催告留痕,再考虑诉讼,而不是口头吵一架了事。协议只是工具,能否落地,取决于你有没有把它当成一份要长期执行的规则来对待。
给准备签订或者已经分居的当事人几点建议:一是尽早书面化,把能想到的事项写具体;二是区分财产和债务的“对内”与“对外”,不要把“债权人找不到我”当作目标;三是别停付抚养费、生活费,也别用协议去限制对方的婚姻自由;四是围绕“感情不和”这个原因,有意识地保留分居证据;五是对房产、股权这类大事,该公证的公证、该变更登记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