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生的孩子,法律父母是谁
在宁波,越来越多暂时无法自然受孕的夫妻,会借助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技术圆一个做父母的愿望。诊室里最常被问到的是:孩子出生以后,法律上到底谁才是他的父母?是提供精子的捐精者,还是签字同意手术、把孩子抱回家抚养的丈夫?答案可以先用一句话概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与自然生育的孩子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区别;决定父母身份的,不是基因,而是"夫妻双方是否一致同意"。血缘并不是亲子关系的唯一标尺,法律在这里更看重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孩子的利益。这条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确立。
一、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子女的法律地位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替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方法,按精液来源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使用第三方捐赠的精子)。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即常说的"试管婴儿",是把卵子和精子在体外完成受精,再将胚胎移植回母体子宫。这些技术统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都必须在经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实施。
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法律都没有给这些孩子"另设一套身份"。《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只要同时满足,孩子就是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与自然受孕的孩子完全相同。
这条规则并非凭空而来。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复函》作出回应;2021年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条,正是把复函内容规范表达后固定下来,只是把法律依据从原《婚姻法》更新为《民法典》。其中"视为"二字,是法律上的一种拟制:即便孩子与丈夫(或妻子)没有生物学血缘——例如使用了第三方捐赠的精子或卵子——法律也直接承认他们是父母子女关系,不再追问基因。
二、"同意"是核心要件
如果说法条只允许记住一句话,那就是"同意"。它既是被认定为婚生子女的前提,也是这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实践中要弄清三点:谁同意、以什么形式同意、事后能不能反悔。
谁同意。"双方一致同意"指的是夫妻二人共同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都同意以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生下来的孩子就都是婚生子女,无论用的是丈夫的精子还是第三方捐赠的精子。反过来,若只有一方同意、另一方始终反对,就缺少这个核心要件,不能直接适用第四十条。
以什么形式同意。最稳妥、最常见的证据,是夫妻双方在手术前签字确认的知情同意书或人工授精协议书——医疗机构实施辅助生殖前一般都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这本身就是"双方一致同意"的书面凭证。但同意并不限于签字:夫妻之间围绕生育的沟通记录、共同就诊缴费的记录、丈夫陪同并支付费用等事实,都可能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生育的意思表示。
事后能不能反悔。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的裁判要点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下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理由在于,男方在手术相关文件上签字就已作出共同生育的意思表示,事后单方改变主意,不能推翻既已成立的婚生地位。孕育一旦开始,孩子是否出生往往取决于母亲的意愿,法律不能让一方用"我现在不想要了"来否定已经形成的亲子关系。
与"反悔"相对的是"自始不同意"。若一方从未同意、另一方擅自实施,就不符合第四十条的适用条件,所生子女原则上按非婚生子女处理;同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三、三种典型情形
把规则放进具体场景,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子女的法律父母是谁,大致有三种情形。
情形一:婚内双方一致同意。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决定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并共同签署知情同意书,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法律父母就是这对夫妻。即使使用了第三方捐赠的精子或卵子,孩子与捐赠者之间也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情形二:婚内一方擅自实施。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进行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手术,另一方自始反对的,不适用第四十条,此时须区分血缘关系认定:提供生殖细胞的一方是孩子血缘意义上的生父或生母;未同意且无血缘关系的一方,原则上不因婚姻关系而当然成为法律父母。若未同意的一方事后以实际抚养、共同生活等方式予以追认,法院也可能认定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情形三:使用第三方供精或供卵。当丈夫无精或患有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时可能使用供精,当妻子卵巢功能衰竭等情况时可能使用供卵。只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无论精子或卵子来自何处,所生子女一律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这里要区分"供精""供卵"与"代孕":前两者只是生殖细胞捐赠,怀孕、分娩的仍是妻子本人;代孕则由第三人代为怀孕分娩,性质不同、法律后果大不一样(详见第五部分)。
四、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
人工授精子女绝大多数在出生时或稍后即被登记为夫妻双方的子女,一般不会产生争议。真正会打到法院的,往往是两头的极端情形:一是想推翻已经成立的婚生关系(否认亲子关系),二是想确认某个孩子与自己之间的亲子关系(确认亲子关系)。
先说推定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法律上被推定为生母与其丈夫的子女。这种"婚生子女推定"不依赖血缘,而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因此可能被客观事实推翻。人工授精子女之所以被"视为婚生子女",正是这一推定的延伸和强化。
再说亲子鉴定。《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这条规则可概括为:谁主张,谁先拿出必要证据;对方既不举证、又拒绝配合鉴定,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需要特别提醒,在事前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场合,一方事后以"孩子没有我的血缘"为由请求否认亲子关系,通常很难获得支持:当初的同意本身就是建立"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先创设亲子关系、再以血缘推翻。反之,若一方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同意、手术由对方隐瞒实施,才可能动摇婚生推定。
关于否认亲子关系的期限,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现行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身只规定了举证规则,并未设定统一的除斥期间。部分审判观点主张,否认权应及时行使,可参照"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的期限来把握;但这种"一年"并非法条上的绝对期限,仍要结合案件事实判断。
五、与代孕的区别
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之所以能让孩子获得婚生地位,前提是它们属于合法的辅助生殖技术;代孕则是另一回事。
根据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伦理原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也就是说,代孕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
这一区别直接决定孩子的法律父母是谁。合法的辅助生殖中,怀孕、分娩的是妻子本人,法律遵循"分娩者为母"的基本判断,加上夫妻双方同意,孩子自然归于这对夫妻。代孕则不同:怀孕分娩的是代孕母亲,孩子的法律生母是代孕者;委托方中有血缘的一方是孩子的法律生父,但双方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委托夫妻中未提供生殖细胞、也未生育的一方,不会因为"出了钱""想要孩子"就自动成为法律父母,其与孩子之间最多可能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此,绝不能把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的规则套用到代孕上,两者法律后果相差悬殊。
六、离婚时的抚养权与抚养费
既然人工授精、试管婴儿所生子女是婚生子女,那么夫妻离婚时,涉及孩子的一切问题都按婚生子女的规则处理,没有任何特殊对待。
抚养权的判定,核心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父母双方协议不成、都要求直接抚养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并不是决定抚养权的因素——对于双方一致同意的人工授精子女,即便一方与其没有基因联系,也仍然是法律上的父母,同样享有抚养的权利、肩负抚养的义务。
抚养费方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未直接抚养的一方享有探望权,也负有继续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试图以"孩子不是我亲生的"为由拒付抚养费,在双方同意辅助生殖的情形下,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七、继承权与身份利益
人工授精、试管婴儿所生子女既然是婚生子女,其继承权、被抚养权、赡养义务等,都与自然血亲子女完全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0号就是一起典型的人工授精子女继承纠纷。该案中,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精子进行人工授精,男方事后反悔,并在遗嘱中否认与该孩子的亲子关系、将其排除在继承之外。法院认为,孩子在法律上是男方的婚生子女,男方的单方否认无效,孩子依法享有继承权。规则很明确:一旦成立婚生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通过遗嘱或单方声明,把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排除在继承之外。
除继承外,孩子的其他身份利益同样受保护。姓氏方面,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户籍方面,只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等材料齐备,孩子可以正常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辅助生殖的,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通常能够顺利完成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父母,往往就是孩子最初的身份起点,遇到登记争议时,还可以结合当年的知情同意书、就诊记录等材料加以印证。
八、常见误区
在咨询中,有些误解反复出现,值得逐一澄清。
- 误区一:"没有血缘,就不是我的孩子。"在双方一致同意的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中,血缘不是亲子关系的决定因素。法律用"视为婚生子女"确认了父母身份,不能仅凭没有基因联系就否认亲子关系、拒绝抚养。
- 误区二:"不签字,也一样能认定。"恰恰相反,"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是适用第四十条的核心要件。若一方自始没有同意,另一方擅自实施手术,就不能当然认定为双方共同的婚生子女。
- 误区三:"签了字,事后说反悔就反悔。"同意一旦作出并据此受孕、生育,就不能单方撤销。指导案例50号已明确,男方受孕后反悔,不影响孩子的婚生地位。
- 误区四:"用别人的精子,孩子就跟捐精者有关。"不是。捐赠者只是提供生殖细胞,法律上既不是孩子的父母,也与孩子之间不产生抚养、继承、赡养等权利义务。
- 误区五:"代孕和试管是一回事,规则可以通用。"二者性质完全不同,代孕被明令禁止,其子女的身份认定不能照搬本规则。
九、常见问题
问一:丈夫因无精症,夫妻一起去医院用供精做了人工授精,孩子出生后丈夫反悔说不是他的,孩子的父亲是谁?父亲仍是丈夫。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丈夫就是孩子的法律父亲,反悔不影响这一身份。
问二:妻子瞒着丈夫做了试管婴儿,丈夫可以主张孩子与自己无关吗?可以依法主张。由于缺少"双方一致同意"要件,不适用第四十条,孩子原则上按非婚生子女认定;但丈夫若事后实际抚养、予以追认,法院也可能作不同处理,关键看证据。
问三:孩子是供精所生,将来能继承捐精者的财产吗?不能。捐赠者与孩子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孩子只对其法律父母(即同意的夫妻)享有继承权,也对这对父母负赡养义务。
问四:丈夫拒绝做亲子鉴定,妻子坚持认为孩子是他的,法院会怎么处理?按《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先要提供必要证据;对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配合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主张方成立。
问五:离婚时,孩子和他没有血缘关系,他可以不付抚养费吗?一般不可以。双方一致同意的人工授精子女是婚生子女,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未直接抚养的一方仍应负担抚养费。
问六:夫妻一致同意做的试管,孩子和自然生的孩子在继承上待遇一样吗?完全一样。婚生子女的身份体现在继承、抚养、赡养等各个方面,法律不会因受孕方式而区别对待。
十、律师实战心得
这类纠纷的胜负手,几乎都落在“双方是否一致同意”这一个点上,而同意要靠证据说话。最直接的是手术前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人工授精协议书,签字最好两人各留一份;其次是围绕备孕过程的沟通记录、共同就诊缴费凭证、产检陪同痕迹。这些东西平时不觉得重要,一旦离婚时对方反口说“我当初不同意”,它就是你守住孩子婚生子女地位的第一道防线,务必从一开始就有意识地留存。
如果对方翻脸否认亲子关系,不要慌着去做什么鉴定来自证——法律上决定父母身份的是“一致同意”而非基因,你的任务是把手头的同意证据整理成链条,证明当初是两人共同决定。反过来,若你本就是不同意的一方、现在要否认,也要清楚这条路并不轻松:仅凭“孩子不是我的”不足以推翻,得看当初有没有留下反对或不知情的记录,行动越早越好。
落到离婚本身,要同时把抚养权和抚养费一并考虑。孩子既然视为婚生子女,抚养安排就按通常规则处理:主张抚养权的一方要固定长期照顾、稳定住所与收入的证据;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负有抚养费义务。谈判时,别把“孩子身世”当成互相攻击的筹码,那既伤孩子也未必能改变法律结论;把精力放在抚养安排的具体条款和费用数额上,才是真正能落到纸面的东西。
归结起来,人工授精、试管婴儿所生子女的法律父母是谁,取决于三点: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为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是否属于合法的辅助生殖技术。只要三者齐备,孩子就是这对夫妻的婚生子女,与自然生育的孩子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区别。反之,若一方未经同意擅自实施,或涉及被禁止的代孕,身份认定就要走上另一条轨道。
对准备或正在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家庭,有几点建议:第一,务必在经批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术前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知情同意文件,并妥善保存;第二,围绕生育的沟通、就诊、缴费等事项尽量留下书面或可查的记录,以备将来证明"双方一致同意"时有据可循;第三,正确看待血缘——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才是法律最看重的价值;第四,一旦发生亲子关系、抚养、继承争议,尽早咨询专业人士并保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