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孩子闯祸致人损害,父母要赔多少
孩子在外面闯了祸,打伤了人、撞坏了别人的东西,父母往往第一反应就是慌:这钱到底该谁赔、能赔多少、能不能少赔。先把结论放在前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原则上由父母也就是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孩子本人有自己的财产,比如压岁钱、接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物,就先用孩子自己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再由父母补上。父母即便觉得自己已经尽力管教,通常也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
一、为什么孩子闯祸要父母来赔
父母替孩子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88条。该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指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闯了祸、造成了损害,基本都落在这一条里。
这条规则的核心是一种"替代责任",也可以说是法定责任。要特别提醒:父母的责任并不取决于父母有没有过错。哪怕平时管教很严、事发当天还反复叮嘱过,只要孩子造成了损害,父母原则上仍然要赔。责任的基础是监护关系本身,而不是"父母没管好"这一过错。
那父母还有没有主张空间?有。婚姻家庭编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188条也给父母留了一个减责出口——确实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但"减轻"不等于"免除"。法院一般认为,父母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监护职责"本身就很难,即便证明了,通常也只是在赔偿数额上适当减少,而不是一分不赔。所以父母不要抱着"我很尽责所以不用赔"的想法,更现实的做法是围绕"减轻"去准备证据。
二、"孩子有财产,先用孩子的"
第1188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支付顺序很清晰:先动孩子自己的钱,不够的再由父母补上。
哪些算"孩子本人的财产"?常见的有:
- 压岁钱。长辈给的红包,法律上属于对孩子的赠与,归孩子所有,通常由父母代为保管。
- 继承所得。孩子从祖辈或其他亲属处继承的存款、房产、股权等。
- 受赠财产。亲友专门赠给孩子的钱物、教育基金、保险金等。
- 其他归孩子所有的财产。如孩子参加比赛获得的奖金、发表作品获得的稿酬等。
父母代为保管并不等于财产归父母。法院会先看财产登记在谁名下、来源是什么;能证明某笔钱确实归孩子个人所有的,就应当先从这笔钱里支付赔偿,父母把自己账户里的钱硬说成"孩子的财产"来逃避责任的,一般得不到支持。
如果孩子名下财产不够赔怎么办?那就由父母补齐差额。换句话说,"先孩子的钱"只是顺序问题,并不是父母责任的上限。
三、不同场景下,责任怎么划分
法条是抽象的,家长更关心具体情形。下面按几种常见场景来说。
(一)孩子在小区里打伤了别人
这是最典型的监护人责任。孩子打闹时把邻居家孩子推倒磕破了头,致害一方的父母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等实际损失。如果受害的孩子自己也有过错,比如先动手挑衅,法院可能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相应减轻致害方的赔偿比例。
(二)孩子骑车、开车、玩火致害
这类情形后果往往更重。未满十六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满十八周岁原则上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孩子擅自骑车、驾车撞伤路人,或者玩火引发火灾烧毁财物,其父母首先要承担赔偿责任。父母明知孩子会骑车、开车却不加制止、甚至把车钥匙交到孩子手里的,在"是否尽到监护职责"的判断上会非常不利。事故还牵涉到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过错的,责任按各自过错分担。
(三)孩子在学校打伤了同学
这一情形通常涉及两个责任主体:打人孩子的父母,以及学校。打人一方依第1188条承担监护人责任,没有争议;学校是否担责,要看它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伤害发生在课间打闹、无人看管的时段,学校和老师又没及时发现、制止,学校往往要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减少家长的赔偿份额。
(四)孩子上体育课受伤,谁担责
孩子自己在上体育课、课外活动中受伤,损害来源多是场地器材、运动本身的风险,或者学校组织管理上的问题。这时要看学校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场地器材是否安全、活动是否适合相应年龄段、有没有必要的保护和指导、出事后有没有及时救治。学校未尽职责的要担责,已经尽责的可不担责或减轻责任;被其他同学致伤的,则按"同学致害、学校是否尽责"的双层结构来分析。
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担什么责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保护,民法典专门规定了三条,分别是第1199条、第1200条和第1201条。
第1199条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孩子、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学生。规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采用过错推定:只要孩子在园、在校期间受伤,法律先推定学校有过错、要担责,除非学校能举证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1200条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学生。规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采用过错责任:受害学生一方要举证证明学校未尽职责,才能要求学校担责。
两条放在一起看,最关键的差别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低龄孩子在校受伤,由学校证明自己无过错;大一点的孩子受伤,由受害一方证明学校有过错。
第1201条处理"第三人致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条要抓住三层意思:第一,直接侵权人,比如校外闯入的陌生人,承担第一顺位的赔偿责任;第二,学校在管理上有疏漏的,就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第三人赔不了或赔不够时才轮到学校补;第三,学校补了以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需要提示的是,同学之间互相伤害,一般不按第1201条的"第三人"处理,而是适用第1188条,加上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来分析。
五、父母离婚了,谁赔
这是离婚家庭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答案是:离婚不改变父母对孩子的监护身份,双方原则上都要为孩子的侵权行为负责。
婚姻家庭编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改变的只是由谁直接抚养,并不消灭另一方的亲权。因此,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并没有因离婚而丧失监护资格,仍要对孩子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里有个很典型的例子:一对夫妻离婚后,随母亲生活的十一岁女儿骑车撞伤了他人,父亲以"孩子没和我一起生活"为由拒绝赔偿。法院认定,离婚并不免除未直接抚养一方的监护责任;如果直接抚养一方独自承担确有困难,另一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要区分两笔不同的钱:一是抚养费,是父母对孩子的日常抚养义务,给孩子的;二是侵权赔偿,是父母因孩子致害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赔给受害人的。父亲给的衣物、食品、生活费属于抚养费范畴,不能拿来抵扣孩子的致害赔偿,这一点在家事纠纷里经常被混淆。至于父母内部谁多掏、谁少掏,先由直接抚养的一方对外承担,确有困难时另一方共同承担;对外关系上,受害人可以向父母双方主张。
六、赔偿范围与数额
确定了谁赔,下一步是赔多少。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主要看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把这条拆开,常见项目大致包括:
- 医疗费。凭票据据实计算,包括诊疗、检查、用药、手术、康复等费用。
- 护理费。受伤需要人照料时产生的费用,按护理需要和实际支出确定。
-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因伤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 残疾赔偿金和辅助器具费。构成伤残时,按伤残等级、年龄、当地标准计算。
- 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造成死亡时的相应赔偿。
除了物质损失,还有一项容易被忽略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因伤害遭受明显精神痛苦的,比如牙齿受伤影响生活、面部留下疤痕,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类赔偿没有固定标准,由法院结合伤害程度、过错、当地生活水平等酌定,实践中数额往往不高,几千元的判例比较常见——有小学生课间被同学绊倒磕伤牙齿的案子,法院就酌定两千元。
还有一个方向相反、同样重要的问题:如果受伤的是未成年人,考量会有所不同。未成年人的伤害可能影响其成长、学业和将来,比如影响入学、留下心理阴影,法院在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后续治疗费时会一并考虑。如果孩子因伤致残,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以及后续的康复、护理费用也应一并主张,避免遗漏。
七、把孩子托给别人看管期间闯了祸,谁赔
生活中有不少"临时托管":父母要加班,把孩子交给邻居、亲戚、老师或托管班照看;孩子在这段时间里伤了人,责任怎么算?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条传达两个要点。第一,把监护职责委托给别人,并不转移监护责任,父母仍是第一责任人,要对外承担侵权责任,不能因为"这段时间是别人在带"就一推了之。第二,受托人如果有过错——比如照看时只顾玩手机、放任孩子在路上乱跑——就要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189条把旧规则里受托人与监护人的连带责任,改为按份的、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受害人一般先向监护人主张;监护人赔偿后认为受托人有过错的,可以再向受托人追偿或要求分担。
八、给家长的实务建议
讲了这么多规则,落到操作上,无论自己孩子闯了祸,还是自家孩子受了伤,下面几件事都应当尽早做。
(一)及时报警、固定证据
发生伤害尤其是伤情较重时,第一时间的处理会影响后续的责任认定。要尽快报警或通知警方,由相关人员到场记录事发经过;同时保留好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聊天记录、证人联系方式。就医时保存好病历、诊断证明和费用票据。这些材料既是主张赔偿的依据,也是抗辩减责的依据。切忌私下"私了"不留痕迹,事后容易各说各话。
(二)做好与学校、保险的衔接
发生在校期间的伤害,要及时和学校沟通,弄清事发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处理情况,必要时书面反映以固定记录。同时关注两方面保险:一是学平险,理赔款一般归受害学生一方;二是校方责任险,学校依法应担的那部分责任可能由保险赔付。弄清保险的赔付范围和顺序,能避免重复理赔或漏赔。
(三)如何抗辩与减责
如果自己孩子是致害方,可以从几个方向争取减责:一是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监护、教育职责;二是主张受害方自身有过错,比如先行挑衅、违反规则;三是证明损害中有扩大部分,比如受害方拖延治疗导致伤情加重;四是学校、物业或其他人也有过错的,主张由他们分担。如果自己孩子是受害方,则要反过来查清致害方监护人、学校以及其他相关方的过错,把责任主体找全,不要只盯着一个对象。
九、常见问题
问一:孩子只有五六岁,也需要父母赔吗?需要。不满八周岁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也就是父母承担侵权责任,孩子年龄小并不影响父母赔偿责任的成立。
问二:父母已经反复教育、看管很严,可以不用赔吗?一般不能免除,只能主张减轻。第1188条允许"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但免责没有法律依据。
问三:孩子自己有钱,是不是就只用孩子的钱赔?不是。孩子有财产的,先从孩子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仍由父母赔偿。孩子的财产只是先动用的顺序,不是父母责任的上限。
问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赔吗?要赔。离婚不消灭监护,未直接抚养的一方仍是监护人,孩子致害时原则上与直接抚养一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给付的抚养费不能抵扣赔偿。
问五:孩子在学校打伤同学,学校一定要赔吗?不一定。要按学生的年龄段和学校的过错来判断。打人一方父母要担责;学校只有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担责。不满八周岁的学生在校受伤,由学校自证已尽责;八周岁以上的学生受伤,则由受害方举证学校有过错。
问六:把孩子临时交给别人照看,出了事父母就不用管了吗?不能不管。委托监护并不转移监护责任,父母仍是第一责任人;受托人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律师实战心得
孩子闯祸之后,家长最该做的第一件事不是急着谈赔偿,而是先把事实与责任边界固定下来。第一时间到场查看伤情、留好现场照片,同时弄明白事发经过:是自家孩子主动侵权,还是对方孩子也有过错,抑或学校、托管机构在场却没尽到管理职责。责任主体不同,家长要承担的比例差别很大。如果现场只有对方家长一味施压,不必当场拍板认下全部责任,也不要为了息事宁人先垫付大额赔偿,那样反而把后续协商的空间堵死了。
从赔偿金额看,可以先把项目拆开: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按实际票据计算;误工、营养、后续治疗等需要依据的,要有凭证支撑。对方张口要的数额或远超实际损失,可以要求其逐项举证。同时围绕"已尽监护职责"准备材料,比如平时的管教记录、事发时不在场或已尽提醒的证明,争取的是减轻而非免除责任。孩子名下有压岁钱、受赠或继承财产的,还可以主张先从孩子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父母补足,这一点常被忽略,却直接影响家长最后自掏多少。
若对方选择起诉,也不必恐慌,把责任划分与数额争议在答辩中讲清楚即可;存在学校、托管方共同过错的,可以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分摊责任。真正需要提防的是长期、持续的赔偿压力:涉及伤残或后续治疗的,尽量争取一次性了结并写入书面协议,避免日后反复被索赔。协商时可抓住对方最在意的点——多数人只想尽快、确定地拿到钱,用"及时支付加一次性了结"去换数额上的让步,通常比逐项拉锯更有效。
归纳一下:孩子闯祸致人损害,父母作为监护人原则上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民法典第1188条确立的法定规则,与父母有没有过错无关;父母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难以免除。孩子本人有财产的,先用孩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由父母补齐。父母离婚的,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仍是监护人,同样要担责,且抚养费不能抵扣赔偿。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按第1199条至第1201条区分年龄和归责原则,谁的过错谁担责,第三人致害时学校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赔偿范围依第1179条确定,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第1183条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给家长的建议是:平时尽到教育和看管的义务,这既是责任,也是日后减责的依据;一旦发生事故,第一时间报警、就医、固定证据,不要轻易私了;涉及学校的,及时沟通、留存记录;涉及保险的,把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一并弄清;争议较大、金额较高的,尽早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再决定协商还是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