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到底谁来管身后事
关于身后事由谁来打理,结论是清楚的:如果一个人在遗嘱里指定了遗嘱执行人,那么继承开始后,这个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只有遗嘱里没有指定时,才会轮到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甚至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接手。换句话说,"遗嘱执行人"来自遗嘱,"遗产管理人"来自法律,在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两个身份落在同一个人身上。
一、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分别是什么角色
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负责把遗嘱内容落到实处的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这一句是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源头,含义有两层:一是自然人有权通过立遗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二是立遗嘱的同时,可以顺手指定一个人来执行这份遗嘱。
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一位,也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亲友、律师、会计师,甚至可以是一个机构。法律没有限定范围,选谁主要看遗嘱人的信任。
遗产管理人,则是继承开始以后,负责处理涉及遗产各项事务的人。它的产生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一共有四种情形: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这是一条顺位递补的链条:先看有没有遗嘱执行人,有就由他顶上;没有,就由继承人推选;推选不拢,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连继承人都没有或者都放弃的,才交给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兜底。
二、两者的关系:有遗嘱执行人时,两个身份重合
很多人会问: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是不是两拨人?答案要分情况。有遗嘱执行人的时候,两个身份是同一人,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开始后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这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第一个层次,也说明遗嘱执行人在确定顺位上具有优先性。
只有在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才会进入后面几种情形:继承人推选、共同担任,或者由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担任。此时出现的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没有关系。
至于职责,两者的交集很大。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列举,从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到报告遗产情况、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再到处理债权债务、分割遗产,最后是一项兜底的"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嘱执行人成为遗产管理人后,履行的也是这一套职责。
三、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具体干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把职责写成了六项,可以看成一份工作清单:
-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把存款、房产、股权、债权凭证、车辆等逐项登记造册,形成一份可查、可核的清单。
-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把遗产的范围、价值、负债状况向全体继承人说明清楚。
-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该保全的保全,该变价的变价,避免家底在无人打理中缩水。
-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收回他人所欠,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
-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没有的按法定继承规则分。
-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这一项是兜底,实践中包括代表遗产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等。
从清理遗产到分割遗产,中间是一条完整的流程。以律师承办继承业务的成熟做法为例,通常会这样推进:
- 梳理被继承人的财产及债务清单,采集继承人、受遗赠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 遗嘱订立后归档、签封或者交由银行保险箱保管,定期联络遗嘱人,跟踪财产与利害关系的变化;
- 得知遗嘱人死亡后,核验死亡证明、户籍注销等材料,确认死亡事实;
- 在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或者公证员见证下查验封存的遗嘱,并核验继承人身份、及时通知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 在报刊刊登公告,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债务;
- 在合理期限内清理遗产、制作清单,保障继承人查阅,并召开继承人会议报告遗产情况、公开遗嘱;
- 告知继承人、受遗赠人,确认其是否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
- 按照法定顺位清偿税款及债务;
- 就剩余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交付,办理交接手续、签署遗产交接确认书;
- 发生争议时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则中止分割,待各方意见统一或者经裁判确定后恢复;
- 分割完毕或者约定条件成就后终止服务,整理文书归档。
这一套动作里,最容易出问题的是清理遗产这一步。实务中的纠纷往往源于遗产清单清不全:账户查漏了、债权没有登记、对已知债权人没有尽到通知义务。查证是否留痕、有无遗漏登记,是判断尽责与否的关键;一句"我不知道",并不是免责的理由。
四、谁适合担任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法律没有限定任职资格,但从实务效果看,选人主要看三点:能力、中立、可靠。
配偶和继承人是常见的人选,也是最需要谨慎考虑的人选。配偶往往本身就是继承人,甚至是遗产的主要受益人,一旦由他(她)担任遗产管理人,处理债权债务、分割遗产时就可能面临"自己管自己"的利益冲突。尤其是被继承人留有再婚前子女、对外担保债务时,由配偶单独管理,很容易被其他继承人质疑不公。
由家中长辈或者威望较高的亲友担任,好处是熟悉情况、沟通成本低,缺点是往往缺乏法律和财务知识,遇到股权、债权等复杂问题容易力不从心,甚至因为处理不当反被追责。
律师、会计师、专业机构(如公证机构、信托机构)担任,优势在专业和相对中立。律师承办这类业务,通常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与收费,并委派二至三名执业律师按顺序推进;同时明确要求: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不应再充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任何一方的委托代理人。这一条中立义务,正是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价值所在。
另外,被继承人可以指定多名遗嘱执行人,由他们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也可以分别确定各自的分工。
五、怎么指定、怎么启动遗产管理
最省事的办法,是在遗嘱里直接写明。一份规范的遗嘱,通常会有专门的一条来安排执行事宜:指定某人(写明姓名、身份、与遗嘱人的关系)为本遗嘱的执行人;列出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比如保管遗嘱、收集并登记遗产、在遗嘱人死亡后确认和清理财产、通知并召集继承人、宣布遗嘱并作出解释、按遗嘱分配遗产、协助办理过户和资金转移手续,以及针对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等;还可以约定执行人先行领取劳务费以及代管期间的报酬。
如果遗嘱执行人先于遗嘱人去世,遗嘱人最好在遗嘱中约定另行书面变更执行人,以免出现无人可用的空档。遗嘱原件最好写明保管份数与保管人,防止下落不明引发真假之争。
没有遗嘱、也没有指定执行人的,就按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顺序来:继承人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推选不成,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共同担任看似公平,实际容易陷入谁也不拍板、谁也不同意,遗产长期悬置的局面。
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这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接《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一条路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需写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死亡证据;法院受理后审查核实,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这一程序一审终审,审理时限较短,适合需要在短期内确定管理主体的场合。被指定的管理人如果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法履职,法院可以依申请另行指定;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也可以依申请撤销其资格并重新指定。
六、未尽职的责任与应得的报酬
遗产管理人不是挂个名。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理论上这是过错责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担责,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才追责。但实践中"是否尽到合理注意",往往要落实到有没有取证、有没有登记、有没有通知这些具体动作上,痕迹不清,就很难自证清白。
与此对应,管理人也有权获得报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的,报酬通常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遗嘱信托中,律师费原则上由信托财产承担,需要在合同里写明。其他非律师的管理人,报酬同样以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准。
七、没有遗嘱、也没有指定,身后事怎么办
多数人并没有立遗嘱,这时走的就是法定继承,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回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第二至第四个层次:继承人推选、共同担任,或者由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担任。
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就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相应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这里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衔接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无人知道或者无法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即便没有人主动站出来,法律也安排了通知与兜底的机制。但兜底终究是被动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管理,只是保证遗产不至于无人打理。
八、为什么高净值家庭应当提前指定
对资产形态简单、家庭关系和睦的家庭,法定继承往往够用。但对高净值家庭、再婚家庭、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持有家族企业股权的家庭,提前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意义要明显得多。
一是减少争产。遗产一旦处于无人管理的真空期,最容易出现偷偷过户、转移存款、隐匿贵重物品等情况。有一位管理人从继承开始就接手,能第一时间固定遗产现状、形成清单,把"谁能动这笔钱"的问题在源头上理清。
二是防止遗产被侵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明确,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但这条规定要靠有人主张才有效果,管理人的存在,让"看住家底"有了明确的责任主体。
三是便于债务清理。被继承人生前有经营性债务、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在遗产分割前就可能找上门。管理人先收回债权、按顺位清偿债务,再分割剩余财产,能把以遗产为限清偿、避免个人财产被卷入这条界线划清楚。
四是保证遗嘱被执行。遗嘱写得再清楚,也需要有人去宣布、去解释、去落实,尤其是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长期抚养安排、股权交接、代管遗产到特定年龄的情形。
类案参考:继承人下落不明或就遗产管理发生争议时,可申请法院以特别程序指定遗产管理人。有案例中,部分继承人下落不明、其余继承人就遗产管理发生争议,法院依《民法典》指定部分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并综合被继承人遗愿、亲疏远近及管理便利能力确定人选。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闽0203民特224号;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九、常见问题
1. 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是同一个人吗?
有遗嘱执行人的时候,是同一个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才由继承人推选、共同担任,或者由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担任,这时出现的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无关。
2. 遗嘱里没写遗嘱执行人,还会有遗产管理人吗?
会有。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及时推选;未推选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
3. 继承人之间选不出管理人怎么办?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适用特别程序,一审终审。
4. 遗产管理人能得到报酬吗?
可以。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的,报酬通常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遗嘱信托中,律师费原则上由信托财产承担。
5. 遗产管理人没管好,要赔钱吗?
要。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断的关键,是有没有尽到合理的清查、登记、通知等注意义务。
6. 谁都能当遗产管理人吗?
法律没有设定门槛,配偶、子女、亲友、律师、会计师、专业机构都可以。但从实务看,配偶或者个别继承人担任时容易因利害关系受到质疑,涉及复杂资产、债务或者再婚家庭的,选择相对中立、具备专业能力的个人或者机构更稳妥。
十、律师实战心得
身后事由谁来打理,很多家庭是老人一走、群龙无首,房子没人收租、存款被人悄悄取走、债主找上门没人应对。解决这个真空的,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两个角色。关键是先弄清关系:如果在遗嘱里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这个人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只有没指定时,才轮到继承人推选、共同担任,甚至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接手。换句话说,遗嘱执行人来自遗嘱、遗产管理人来自法律,有执行人时两个身份落在同一人身上。
操作上,最稳妥的是生前就在遗嘱里指定一位可信的遗嘱执行人,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亲友、律师、会计师,甚至机构,法律不限范围,主要看信任。指定时要写清其职责边界与是否给付报酬,避免身后家人对你凭什么管起疑。没有指定的,继承人要及时推选并形成书面意见签字;推选不拢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涉及对管理人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都可以请求法院指定,别让遗产在没人负责中缩水或流失。
实务中,高净值或多子女、有公司股权和经营性资产家庭,最该提前指定管理人。职责从清理遗产、制作清单,到报告情况、防止毁损灭失、处理债权债务、最终分割遗产,是一条完整流程。管理人未尽职要担责,尽了职也有权拿报酬。建议把遗嘱订立后归档签封、定期联络跟踪财产变化;若生前没安排,身后家人要尽快推选或共同接手,别拖到遗产被转移、债务到期才慌忙补救,那时很多凭证已经难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