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遗嘱把财产留给“婚外伴侣”,有效吗
配偶之外的同居伴侣被遗嘱指定为受遗赠人,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答案。司法实践中,既有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遗赠全部或部分无效,也有法院认可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仅否定其处分配偶财产份额的部分,从而认定其余部分有效。决定效力走向的,通常不是"婚外伴侣"这一身份本身,而是遗嘱人处分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遗赠是否与婚外同居关系互为对价、受遗赠人是否另有扶养与照料事实等具体情形。
一、遗嘱自由与其边界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婚外伴侣",在法律构造上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并非遗嘱继承人,其权利需通过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实现。
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在继承领域的体现,但并非没有边界。至少有三条限制值得注意。第一,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二,不得剥夺必留份。《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三,只能处分个人财产,遗嘱人无权通过遗嘱处分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
处分自由要受强制性规定约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即为例证:赠与人与受赠人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但因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受让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身份限制的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协议无效。可见,财产处分即便出于真实自愿,仍可能因触碰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为什么"遗赠给婚外伴侣"容易引发争议
争议的根源,在于遗嘱自由与婚姻家庭秩序之间的张力。一方面,遗嘱是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单方、死后生效的行为,体现了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另一方面,《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该条倡导的忠实义务相悖。
于是,围绕"遗赠给婚外伴侣"出现了两种评价思路的交锋。其一,将婚外同居行为与遗赠行为分别评价,认为二者是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本身只是对财产作出处分,不因同居而当然背俗。其二,将二者联系起来作整体评价,认为如果遗赠的目的正是维系或回报婚外同居关系,则遗赠的内容和目的即违背公序良俗,应依第153条第2款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解读中明确: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另一方主张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应予支持。这一思路提示:判断路径应落在"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而非仅以"无权处分"否认合同效力,因为无权处分本身已不再当然影响合同效力。
三、司法实践的两类裁判
归纳公开裁判,围绕"遗嘱将财产留给婚外伴侣",形成了两类相互对峙的处理结果。
(一)一类裁判:认定遗赠无效
最典型的当属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赠案。遗赠人黄某与被告蒋某系夫妻,1996年后黄某与原告张某在外租房同居。2001年黄某立下遗嘱,将住房公积金、补贴金、抚恤金及售房款的一半等赠与张某并办理公证。法院认为,该遗嘱虽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合法,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规定:黄某基于与张某的非法同居关系立下遗嘱,将遗产及属于配偶的财产赠与他人,损害了配偶依法享有的财产继承权,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一审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
此类裁判并非孤例。四川自贡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去世前立《遗嘱》将剩余财产全部赠与被告。法院认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未经配偶同意,损害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超出因家庭生活需要的范围,且该《遗嘱》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作出,遂认定遗嘱无效。媒体公开报道的多起类似案件,也以损害社会公德、破坏公序良俗为由否定遗赠效力。
(二)一类裁判:认定有效或部分有效
与之相对的裁判,则强调遗嘱自由的独立价值,并对财产作区分处理。浙江省一家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林某在与配偶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长期同居,并立下遗嘱将部分财产遗赠李某。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的权利,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婚外同居行为与立遗嘱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遗赠行为本身并不违反公序良俗,遂确认遗嘱是真实意思表示,李某享有受遗赠权利。同时,法院认定所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中对属于龚某所有部分的处分无效,房屋折价款的一半归龚某,剩余款项按遗嘱分割。
另一条路径是遗赠扶养协议。有裁判认定,婚外同居者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合法有效:一方面将非法同居与遗赠区分,前者背俗不等于后者背俗;另一方面不把协议理解为"金钱与婚外同居的交换",而还原为"金钱给付与生养死葬义务的对价交换",故此类协议未必无效。学说上也有反思:婚姻法对婚外同居行为的否定,主要体现为离婚时的过错损害赔偿,并未限制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若一律以公序良俗否定遗赠效力,可能损害遗赠制度的意思自治特性。
四、关键区分点:处分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从上述两类裁判中可以提炼出若干关键区分点,它们往往直接决定遗赠的效力走向。
- 处分对象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若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赠本身更有可能获得支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涉及配偶份额的部分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 遗赠是否以婚外同居关系为对价。若遗赠带有明显的交易性质,即以继续保持不正当关系为明示或默示条件,则更易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 受遗赠人是否另有扶养、照料或服务事实。长期共同生活并由受遗赠人照顾病中生活、办理后事等事实,可以支持遗赠效力,被视为独立于同居关系的正当对价。
- 是否涉及对配偶权益的实质损害。处分配偶份额、剥夺配偶继承利益的程度越高,越可能被否定。
围绕"生前赠与婚外第三者"的公开案例,对理解遗赠效力也有参照意义。广东江门新会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赵某与配偶温某未约定分别财产制,赵某在与张某保持婚外情关系期间,分多笔向张某及房产公司转账并支付手续费合计410191.39元,用于为张某购房、车位。法院认为,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赵某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构成无权处分;因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不可分割,涉案赠与应属全部无效,判令张某向温某全额返还。贵州正安县法院审理的案件同样认定,孙某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梁某某,损害配偶孔某某的所有权与处分权,赠与行为无效,返还231826.76元。这些裁判表明,法院对以婚外情为基础的财产处分持否定态度,并倾向于要求全额返还。
五、配偶的另一半权利
无论遗赠最终是否被认定无效,配偶都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这一点容易被忽略。
《民法典》第1153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据此,夫妻一方死亡时,确定遗产范围的第一步,是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一半先分割出来,剩余部分才属于被继承人、才可能被遗嘱处分。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后所得财产未作书面约定,就按照第1062条确定共同财产范围,再分出一半给配偶。第1062条同时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此产生两条救济。其一,若遗嘱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可以主张涉及自身份额部分的处分无效,因为遗嘱人无权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其二,关于返还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解读中指出:夫妻共同财产系双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不同于各半所有权,且离婚分割时过错方可能少分或不分,因此另一方有权要求全部返还,而非仅一半。在遗嘱场景下,配偶至少可保住共同财产的一半,两种主张并不矛盾,具体取决于案情与过错程度。
六、受遗赠人的六十日
即使遗嘱被认定有效,受遗赠人也不是从遗嘱生效那天起自动取得财产,其必须跨越一道时间门槛。
《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受遗赠权不同于继承权,并非自遗嘱生效时当然取得,需要受遗赠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才能取得。这一60日期间自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之日起算,属于除斥期间,不中止、不中断,所谓知道并不包括应当知道。
就表示方式而言,接受遗赠须以明示方式作出,单纯的沉默视为放弃;放弃则可明示或默示。法律未强制要求书面形式,受遗赠人可以向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乃至人民法院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通过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实际占有管理、提起诉讼等方式完成。对婚外伴侣而言,这60日尤其关键:一旦因诉讼、身份顾虑或信息不畅而超期未表态,即便遗嘱本身有效,也可能丧失受遗赠权。
七、怎么判断与应对:三方的不同立场
面对一份把财产留给婚外伴侣的遗嘱,立遗嘱人、配偶、受遗赠人三方的利益与路径各不相同,处理重点也不一样。
- 对意欲立遗嘱的一方:应尽可能处分个人财产,并通过财产约定、财产来源凭证等固定个人财产属性;避免把遗赠写成以维持婚外关系为条件;尽量采用公证遗嘱、律师见证等形式提高形式可靠性;如对方确有长期扶养、照料事实,注意留存证据。但也应清楚,即便形式完备,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或婚外对价的部分仍可能被否定。
- 对配偶一方:第一步核查遗产范围,判断被处分财产有多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步就属于自己的份额主张权利,或依第1153条要求在遗产分割前先分出一半;第三步,若认为遗赠内容与目的违背公序良俗,可请求确认遗赠无效并要求返还,举证方向包括婚外同居关系、受遗赠人身份、款项流向、是否以维系关系为对价等。
- 对受遗赠人一方:务必注意60日除斥期间,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表示并保留送达证据;在诉讼中区分遗产中的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部分,主张遗嘱自由与已有扶养、服务事实,避免被整体否定。
八、实务提示
如果涉及的并非死后遗赠,而是生前已将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可参照撤销与返还路径处理。依据第1062条、第15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配偶可以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取得财产的一方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前引两起生前赠与案件,均以违背公序良俗、损害配偶权益为由确认赠与无效并判令返还。
此外,有几个通用提示值得重视。一是路径选择:在民法典框架下,否认此类处分的核心理由是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而非单纯无权处分。二是财产约定:夫妻可通过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减少是否为共同财产的争议,但约定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是证据意识:无论主张有效还是无效,财产来源、款项流向、扶养事实、遗嘱形式等证据都会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四是必留份:即便遗嘱自由,也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
类案参考:婚外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会影响遗产分配与遗赠效力的评价。有案例中,被继承人婚内与他人同居并生育,法院认定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在分割遗产时对该方酌情少分;同时明确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审理法院:一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京03民终9204号;来源:《中国法院2026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九、常见问题
问1:遗嘱把全部财产留给婚外伴侣,一定无效吗?
不是。是否有效取决于具体情形。若遗嘱处分的是个人财产、不存在以婚外同居为对价的情形,部分法院会认可遗嘱自由、认定遗赠有效或部分有效;若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或以继续维持婚外关系为条件,则更可能被认定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问2:如果遗嘱处分的完全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还会被认定无效吗?
不必然。关键在于该处分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若财产确为个人合法财产,且遗赠不以损害配偶权益、也不以维持不正当关系为对价,则遗嘱自由空间较大;但若遗赠的目的或内容指向婚外同居关系本身,仍可能被否定。
问3:配偶能主张遗嘱全部无效,还是只能主张一半?
配偶至少可以就属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主张权利,依第1153条,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共同财产的一半归配偶。若进一步主张遗赠整体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则可能要求返还全部财产。二者是保底一半与争取全部的关系,取决于案情与举证。
问4:受遗赠人不知道遗嘱内容,六十日从什么时候起算?
从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之日起算,而非从遗嘱人死亡之日或遗嘱作出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中止、不中断。实践中通常以遗嘱人死亡后60日为初步界限,若主张知悉时间较晚,需就此举证。
问5:一方生病由对方长期照顾并办理后事,会影响遗赠效力吗?
会产生影响。长期共同生活、病中照料、办理生养死葬等事实,可以构成独立于同居关系的正当对价,支持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问6:生前已经把房子、钱赠与第三者,去世后配偶还能追回吗?
可以尝试。配偶可主张该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其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而无效,并要求受赠人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这类主张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高。
十、律师实战心得
把财产通过遗嘱留给配偶之外的同居伴侣,这类安排在实务中争议极大,但结果并不是简单的一句话“有效”或“无效”。真正决定走向的,往往是遗嘱人处分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动到了配偶在共同财产里那一半,超出部分通常站不住;至于遗赠本身是否受影响,要看具体情形,比如遗赠是否与婚外同居互为对价、受遗赠人是否确有扶养照料事实。身份本身不是死穴,处分边界才是关键。
这类遗赠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大限:受遗赠人要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作出接受的表示,沉默就视为放弃。所以即便遗嘱看起来对自己有利,受遗赠人也别以为“躺平”就能拿到,错过六十天基本没有挽回余地。留存好知道受遗赠的时点证据、及时以书面方式表达接受并通知继承人,是实操里最要紧的一步。配偶一方若认为处分了自己的份额,也要尽早主张,把共同财产部分从遗赠里剥离出来。
涉及婚外伴侣的继承安排,家庭谈判往往最棘手,建议在争议爆发前就把夫妻共同财产边界划清,必要时通过婚内财产约定、遗嘱相互指定,把属于配偶的部分先固定,减少身后被挑战的空间。如果已经出现这类遗嘱,各方不要急着撕破脸,先判断财产性质、遗嘱形式、受遗赠人是否表态,再决定协商补偿还是走程序。把“哪些是个人的、哪些是共同的、受遗赠人有没有及时接受”这三件事理顺,比单纯争论道德对错更能接近可执行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