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离婚、继承纠纷,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先把结论说清楚:判断一起离婚、继承纠纷该用民法典还是用施行前的婚姻法、继承法,看的不是"什么时候起诉、什么时候立案",而是看引发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什么时候。法律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之后的,原则上适用民法典;发生在施行之前的,原则上适用当时的婚姻法、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如果这个法律事实从施行前一直延续到施行之后,则适用民法典。只有落入"有利溯及""空白溯及"等法定例外情形,才可能让施行前发生的事实也用上民法典。离婚、继承案件尤其要注意——同一段婚姻、同一份遗嘱,跨过2021年1月1日这条线,适用的规则、能拿到的结果都可能不一样。
一、为什么会有"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施行后,此前作为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基本法律依据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连同《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一并废止,相关内容被吸收、整合进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
问题随之而来:一对1998年登记结婚的夫妻,2019年协议离婚没离成,2022年才起诉,法院该按哪部法律判?一位老人2018年用电脑打印了一份遗嘱,2022年去世,这份打印遗嘱在当时的继承法里根本没有专门规定,法院又该怎么认定?生活的连续性与法律的时间边界发生了错位——这就是"新法还是旧法"问题的由来。
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并非"一刀切"地推翻旧法。它对婚姻家庭、继承领域的规则有保留、有修改、也有新增。比如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民法典第1064条确立了"共债共签"规则;继承方面新增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形式,扩大了代位继承范围,建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二、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
处理这类问题,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该规定2020年12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共二十八条,与民法典同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效力覆盖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
它的第一块基石,是"法不溯及既往"——通俗说就是"新法管新事、旧法管旧事",法律只对将来发生的事产生约束力。法释〔2020〕15号第一条把这条原则拆成三层意思:
- 民法典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
- 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到民法典施行之后的,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
关键在"法律事实"这四个字。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包括法律行为(如登记结婚、订立合同、立遗嘱)和法律事件(如人的死亡)。判断新旧法适用,第一步永远是锁定法律事实,再看它发生在施行日的哪一侧。
第三层意思针对"持续性法律事实"。有些事实不是某一天完成就结束,而是跨过施行日仍在延续,比如婚姻关系从登记之日持续存在,一份合同从签订一直履行到2021年之后。对此,法律事实的"重心"落在施行之后的,适用民法典;如果争议针对的是施行之前已经完成的行为,比如2020年的某笔付款,那么对该行为仍适用当时的法律。
还要注意第五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换言之,法的时间效力跟着案子走——已经"尘埃落定"的旧案,不会因为新法施行而被翻盘。
三、两个重要例外
"不溯及既往"是原则,但不是死板的一条线。法释〔2020〕15号在原则之外开了两扇门:一是"有利溯及",二是"空白溯及"。
(一)有利溯及:适用新法更公道的时候
该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原则上适用当时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这就是"有利溯及",允许法院在符合上述"三个更有利于"时改用民法典。
(二)空白溯及:旧法没有规定、新法有规定的时候
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这就是"空白溯及"。比如民法典第1053条关于一方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就是新增条款,旧婚姻法没有;婚姻一方因此提起撤销,法院就可能援引这一新增条款。
要提醒的是,有利溯及与空白溯及的适用前提并不相同,不能交叉混用:判断时应先看旧法有没有规定,再决定进入哪一扇门。此外,第四条还规定,旧法只有原则性规定、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旧法,但可以依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这是"说理可借新法、裁判仍用旧法"的一种折中安排。
四、婚姻家庭领域的常见衔接
把原则落到婚姻家庭案件上,有以下几处衔接规则需要记住。
结婚与婚姻效力。受胁迫结婚的,民法典第1052条赋予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但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1052条第2款,也就是"一年"这个期限按新法计算。至于婚姻无效,民法典第1051条仍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与旧婚姻法一脉相承。
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民法典施行前,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这类案件的典型特征,就是"分居满一年"这个事实跨越了施行日,属于持续性事实的衔接。
夫妻财产与共同债务。这是婚姻家庭领域新旧法差异最敏感的板块。民法典第1064条确立"共债共签"规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则上不算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关键在于时间效力怎么落。2017年2月之前,司法实践一度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口径,未举债的配偶方常被"连带"判责;2017年、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出通知,要求审查债务真实性、保障未举债方诉讼权利;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第1064条把"共债共签"上升为法律规则。因此,判断一笔债务是不是共同债务,不能只看"什么时候起诉",而要看债务形成的时间与认定标准:债务发生并争议于民法典施行前的,原则上按当时口径;相关法律事实持续至施行后的,或符合有利溯及、空白溯及条件的,则可能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
五、继承领域的常见衔接
继承领域是法释〔2020〕15号开出专门条款最多的地方,原因很直接: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修改了不少制度,而继承案件的法律事实往往"跨越"施行日。
遗嘱形式与效力。旧《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五种。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第1136条、第1137条),并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该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但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这意味着,一份2018年打印、2022年引发争议的遗嘱,法院可以按民法典对打印遗嘱形式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去审查其效力——即便立遗嘱时"打印遗嘱"四个字还没写进法律。
与此呼应,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旧法下"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则就此让位。
代位继承与侄甥代位。民法典第1128条把代位继承的范围从"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扩大到"兄弟姐妹的子女"。旧继承法下,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即侄、甥)无法代位继承;民法典则赋予其代位权。该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第3款,但遗产已在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这条规则让不少施行前已去世者的侄甥,第一次有了继承的可能。
丧失继承权与遗产管理人。该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4、5项行为(如隐匿、侵吞遗产,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变更遗嘱等)是否丧失继承权的争议,适用民法典第1125条。遗产管理人制度则是民法典全新建立的(第1145条至第1148条),继承开始后由遗嘱执行人、推选的继承人、全体继承人,直至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施行前发生的继承纠纷如果尚未处理完毕,法院在指定、监督遗产管理人时,也会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六、具体情形怎么判断
可以用几个典型场景演示判断路径。
场景一:1998年结婚、2019年离婚。登记结婚和解除婚姻这两个法律事实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原则上适用当时的《婚姻法》。除非涉及民法典新增、旧法空白,或符合有利溯及条件,否则法院会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
场景二:2018年立遗嘱、2022年去世。立遗嘱在施行前,被继承人死亡这一继承开始的事实发生在施行后。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这起继承纠纷原则上适用民法典。若遗嘱是打印遗嘱,按第十五条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审查效力;若涉及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按第十四条处理(前提是遗产尚未处理完毕)。
场景三:跨施行日的持续性事实。婚姻关系、抚养关系、共同债务的履行等从施行前延续到施行后,原则上前者引起的纠纷适用民法典。但要注意区分:如果争议针对的是施行前已经完成、已经了结的那个具体行为,比如2019年某一笔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仍可能按当时口径评价。
判断的基本顺序可以概括为:先锁定法律事实和它的发生时间;再看法释〔2020〕15号有无专门的衔接、溯及条款;没有专门条款的,回到第一条的"三句话";最后看是否落入有利溯及、空白溯及的例外。
七、为什么这个判断很重要
因为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结果往往截然不同。
以遗嘱为例。旧继承法下"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一份2019年的公证遗嘱即便被2020年的自书遗嘱推翻,仍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取消了这一优先规则,数份遗嘱内容抵触的以最后一份为准。同一份2019年公证遗嘱,若案件处于衔接时点,适用哪部法律,遗产归属可能完全颠倒。
以夫妻债务为例。一笔2016年以丈夫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借的债,在旧口径下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须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典"共债共签"标准下,债权人若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就可能不构成共同债务。对未举债的配偶而言,这是"要不要替对方还几十万"的区别。
以代位继承为例。一位老人的兄弟姐妹在2020年去世,老人2022年去世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按旧法可能归国家或集体;按民法典第1128条并结合该规定第十四条,其侄甥有机会代位继承。
八、实务建议
第一,立案与举证时先把时间线画清楚。把结婚登记、离婚、分居起止、债务形成、立遗嘱、被继承人死亡等关键节点,对照2021年1月1日逐一标注。时间线清楚了,"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往往就解决了一半。
第二,准备旧法依据。对发生在施行前的事实,不能只搬民法典条文。要把当时的《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通知一并找齐,尤其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2017年与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两个通知等,避免"只讲新法、不讲旧法"导致主张失据。
第三,善用"有利溯及"。如果案件事实发生在施行前、而民法典的规定明显更有利于保护己方合法权益,应当在诉讼中主动提出适用民法典的请求,说清"三个更有利于"如何成立,把例外规则变成自己的进攻点。
第四,关注衔接条款的"但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都带"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如果对方主张适用民法典,可以先核查遗产是否已在施行前分割完毕——这往往是决定性的一环。
九、常见问题
问题一:看"什么时候起诉"还是看"事实什么时候发生"?
看事实发生的时间。法律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原则上适用民法典;发生在其前的,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起诉时间本身不是判断标准。
问题二:2019年办的离婚,2022年才发现对方隐藏财产,能重新分吗?
离婚这一事实发生在施行前,是否可再次分割、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原则上要结合当时的法律与民法典一并判断;民法典第1092条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明确规定,请求再次分割的时效通常自发现之日起算,具体仍要结合衔接规则确定。
问题三:2018年立的打印遗嘱,一定无效吗?
不一定。按法释〔2020〕15号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打印的遗嘱,效力争议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只要符合见证、逐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等形式要件,就可能被认定有效,但遗产已在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问题四: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适用哪部法律?
核心是债务形成的时间与认定标准。施行后形成或持续至施行后的,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共债共签"规则;施行前形成并已了结的债务,原则上按当时口径,同时考虑有利溯及、空白溯及的例外。
问题五:兄弟姐妹的子女(侄甥)能不能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新增了侄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在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依该规定第十四条请求代位继承,但遗产已在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问题六:二审中才跨过2021年1月1日,适用哪部法律?
法释〔2020〕1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已经终审的案件申请再审或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
十、律师实战心得
处理这类案件,第一件事不是急着立案,而是坐下来把“时间轴”画清楚。真正决定适用哪部法律的,是引发纠纷的那个法律事实发生在什么时间:结婚登记日、遗嘱或协议形成的形式与时间、被继承人去世的日期、款项交付与合同签订的时间,都要用证据一一坐实。很多人一上来就问“现在起诉用新法还是旧法”,方向就偏了——起诉时间通常不决定适用,事实发生的时间才决定。
时间轴上的每个节点,都要有对应的证据托底。比如婚姻或继承跨越2021年1月1日这条线的,要把延续性事实固定下来——长期共同生活、持续还贷、遗嘱订立后长期未变更等,用来主张这类持续到施行后的事实适用民法典。对对方可能援引旧法争取有利结论的,你要提前准备好“事实起点在何时”的反证,避免被牵着走;对己方有利的那段期间,则要有意识地突出和举证。
时机上,越是临近规则切换的争议,越要在开庭前把新旧法下两种结果的差异都想一遍,判断哪种路径对你更有利,再决定主张哪个事实、强调哪段期间。需要提醒的是,这属于典型的需要结合个案事实逐项比对的判断,案卷到手后应先把事实发生的时间点与证据一一对应,再谈法律适用,切忌凭印象或一句“都按民法典算”想当然行事。
面对"新法还是旧法",记住三句话就够了:第一,看法律事实发生在什么时候,不看什么时候起诉;第二,施行前的事实原则上用旧法,持续到施行后的用新法;第三,旧法有规定而新法更公道的(有利溯及)、旧法没规定而新法有规定的(空白溯及),是两扇可以主动去推的门。
落到操作上,建议在咨询和立案阶段就完成三件事:整理完整的时间线,备齐当时的法律依据,并围绕有利溯及、空白溯及准备说理。继承案件还要特别核查遗产是否已在2021年1月1日前处理完毕,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衔接条款能不能用。新旧法的适用不是纸面概念,值得在案件初期就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