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婚姻被认定无效,财产、孩子和赔偿怎么办
很多人会遇到同一个困惑:一方重婚,或者两人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结婚时一方还没到法定婚龄,这样的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以后,一起生活这些年挣下的财产怎么分,孩子归谁,能不能要赔偿?先把结论放在前面: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只是从法律上否定这段婚姻的效力,并不意味着这段关系里的一切都一笔勾销。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要按规则处理,两人所生的孩子依旧适用父母子女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婚姻无效而改变;对婚姻无效没有过错的一方,还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一句话,婚姻被作废了,但财产和孩子仍要依法一件一件处理清楚。
一、后果的起点: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自始两个字很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所谓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一旦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这段婚姻从登记那天起就不被法律承认。
很多人把宣告婚姻无效和离婚混为一谈,其实两者完全不同。离婚的前提是一段合法有效的婚姻,处理的是把已经存在的婚姻关系解除掉;而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法院做的是确认无效,而不是解除婚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相互之间不享有配偶权,彼此不是前夫前妻,而是自始就没有过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身份。
程序上也有特殊之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部分可以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一并作出判决。判决之后,法院还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这些程序的核心只有一个:先把这段婚姻到底有没有效弄清楚,再谈财产和孩子。
二、财产怎么处理
婚姻被确认无效,落到实处的第一件事就是财产。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两条合起来,处理顺序很清楚:先看两人能不能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判,判的时候要突出照顾无过错方这个原则。
这里要特别注意,不要把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直接搬过来。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原则上不适用夫妻财产制。财产的定性要靠证据:一方主张某项财产归自己所有,就要拿出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拿不出证据,就按共同共有认定。这个举证责任的分担,往往直接决定分得的多少。这与合法婚姻中婚后所得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一般均等的规则并不一样。
如果无效的原因是重婚,规则还要收紧一层。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解释(一)第十六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就是说,重婚方的合法配偶有权进入这场官司,主张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至于共同出资怎么认定,重点是取证:银行或者支付宝、微信的转账记录,购房、购车合同上的签名人,装修款和按揭的支付流水,产权登记情况,以及双方聊天记录中关于出资和归属的表述,都是法院判断共同出资的重要依据。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分担。
三、孩子怎么办
财产之外,最让人放不下的就是孩子。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最后一款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这一句话的分量很重:婚姻被宣告无效,改变的只是父母之间的婚姻状态,改变不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父母婚姻无效而受影响,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抚养权的确定,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一般规则。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婚姻无效案件里,抚养权的判断标准与离婚案件并无区别,看的是谁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负担抚养费。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一般按月支付,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通常按本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还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婚姻无效对子女的姓氏、户籍、入学等事务一般没有影响。孩子是无辜的,法律给孩子的保护不因父母婚姻无效而减少。
四、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比照的是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无过错的一方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前已投入了精力和金钱,婚姻因对方的过错而无效或被撤销,其无论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会受到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其请求赔偿的权利。
要主张这项赔偿,需要具备几个条件。第一,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方。在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是指本人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对另一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不知情的一方;在可撤销婚姻中,通常是受胁迫的一方,或者对对方隐瞒重大疾病不知情的一方。第二,另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或者违法行为,正是这一过错导致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第三,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客观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权利主体仅限于无过错方,双方都有过错的,双方都不享有。
赔偿数额没有固定标准,由法院综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确定。举证方面,需要准备三类证据:一是自己无过错的证据,比如对对方的违法情形确实不知情;二是对方有过错的证据,比如隐瞒病史或者重婚的材料;三是损害后果及其与婚姻无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在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与单独请求损害赔偿,是两条可以并用的路径;在重婚情形下,损害赔偿同样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五、彩礼要不要退
婚姻无效时彩礼怎么处理,法律没有专条,实务中一般参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来判断。该条列明了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第二、第三项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放到无效婚姻的场景里看,双方虽然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登记一旦被确认无效,这段婚姻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等同于没有建立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给付彩礼的一方往往可以请求返还。不过可以请求返还不等于一律全额返还,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数额、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的过错程度、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有没有孕育子女等,最终酌定返还的数额。
彩礼返还的请求,可以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一并主张,没有必要分成几个案子来回跑。对给付方来说,保存好转账凭证、媒人证言、彩礼清单等证据,是能不能拿回钱的关键。
六、谁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按无效的具体理由分别确定: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诉讼中当事人的位置也有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无效的原因涉及重婚等涉嫌犯罪的行为,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追究重婚方的刑事责任。
一个非常关键的限制是情形消失。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典型的例子是未到法定婚龄:结婚时一方未到婚龄,但起诉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就不能再以此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原因在于,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是相对原因,而不是绝对原因,欠缺的条件一旦被补足,原本的婚姻就转化为合法有效,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但补正不是所有情形都适用。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制,有悖公序良俗,性质上不存在从违法转化为合法的余地:即便申请时前一段婚姻已经终止,后一段婚姻仍然应当认定为无效。所以判断能不能补正,要先看无效的具体理由是什么。
七、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经常被放到一起讨论,但它们的性质不同。无效婚姻对应的是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法定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类属于严重违法,一旦成立就是自始、绝对无效。可撤销婚姻对应的是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事由是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法律把是否维持这段婚姻的选择权交给受损害的一方。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什么是胁迫,解释(一)第十八条有明确界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胁迫。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则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两者的一个共同点是时效。撤销权的一年属于除斥期间。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一年基本是固定的,实务中必须抓紧时间。另一个容易被误解的点是:无论是胁迫还是隐瞒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都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这类申请。可撤销婚姻一旦被法院撤销,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婚姻相同,都适用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八、实务建议与举证要点
结合前面几条规则,无论你是主张婚姻无效的一方,还是被申请的一方,都可以从下面几个方向准备。
- 尽早行动。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一旦超期,撤销请求就得不到支持。
- 系统性取证。婚姻登记档案、亲子鉴定结论、转账和还款流水、购房购车合同与登记、装修票据、关于出资和归属的聊天记录,都要尽量保全。
- 合并主张。确认婚姻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子女抚养与抚养费、探望权、损害赔偿、彩礼返还,最好在一案中一并提出。
- 关注特殊限制。因重婚导致无效的,财产处理和赔偿都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重视程序特点。婚姻效力部分不适用调解、不允许随意撤诉,财产和子女部分可以调解。
九、常见问题
1. 婚姻被宣告无效后,还能再登记结婚吗?
可以。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法律上并不处于有配偶的状态,不影响其重新登记结婚。但如果无效的原因是重婚,重婚行为本身可能涉嫌犯罪。
2. 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一定平分吗?
不是。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再由法院判决;无证据证明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且法院会照顾无过错方,实际结果未必是简单均分。
3. 孩子一定会判给母亲吗?
不一定。不满两周岁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4. 无过错方请求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吗?
包括。损害赔偿涵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但权利人必须是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双方都不享有这项请求权。
5. 对方隐瞒重大疾病,我必须在多久内提出撤销?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这一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且只能向法院请求。
6. 结婚时没到法定婚龄,现在到了,还能宣告婚姻无效吗?
不能。法定的无效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后来达到婚龄的,不能再以此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十、律师实战心得
婚姻被宣告无效,程序上和离婚很不一样,很多人一开始就没搞清方向。确认婚姻无效的案子,法院不受理撤诉、也不适用调解,效力问题必须由判决给出结论,只有财产和子女部分可以调解。所以如果你是主张无效的一方,别指望“私下谈好就不立案”,要把无效事由的证据尽早固定;如果你是担心被宣告无效的一方,则要预判身份、财产、赔偿三个后果并行处理,越早介入越主动。
财产上最容易吃亏的,是直接照搬夫妻共同财产的均分思路。无效婚姻下,同居期间所得原则上按共同共有处理,一方主张某项财产归自己的,要由他拿出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举证不成才按共有分。因此你现在就该把房产、存款、经营收益的来源和出资凭证理出来,谁出的、怎么出的,用证据把“属于谁”讲清楚,而不要想当然地按均等去谈。
对无过错的一方,别忘了把损害赔偿一并主张,这是很多人容易漏掉的一块。判断自己有没有过错、对方过错在哪,直接关系能否索赔以及分割时是否被“照顾”。子女方面,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婚姻无效改变,抚养和抚养费照常处理。至于彩礼是否退还,要结合是否登记、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看,不宜一概而论,最好在调解阶段就把数额谈出范围,避免拖到最后被动。
把前面的内容收拢一下:宁波的当事人遇到婚姻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不必因为婚姻作废就以为财产和孩子都无从主张。正确的方式是:先弄清无效的具体事由属于哪一种,判断是否存在情形消失或者需要另行走撤销程序的空间;再把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协议优先、共同共有兜底、照顾无过错方的顺序处理;孩子的抚养、抚养费和探望,一律回到父母子女关系上来;对婚姻无效没有过错的一方,及时主张损害赔偿;彩礼则参照未办理结婚登记等规则,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双方过错、给付数额等酌情处理。涉及可撤销婚姻的,务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并注意婚姻无效案件的程序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