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施行,离婚案件有哪些新变化

发布:2026-10-03 分类:婚姻家事

2025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解释二共二十三条,是继2021年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出台的又一部重要司法解释。它紧扣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对“假离婚”、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违反忠实义务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同居关系析产、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等热点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梳理解释二的核心变化,并附上宁波本地可用的渠道。

一、解释二是什么、为什么重要

解释二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2025年1月15日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二十三条。

从定位看,解释二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2021年施行的解释(一)相配套。解释(一)主要整理、吸收原婚姻法系列司法解释的内容,解决新法施行初期的衔接问题;解释二则针对民法典施行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裁判规则进一步细化。

对当事人而言,解释二的重要性体现在三点。一是把模糊地带写成明确规则,比如“假离婚”能不能反悔、赠与第三者的钱能不能全额要回。二是强化对未成年子女和无过错方的保护,抢夺藏匿子女、家庭暴力等行为,在抚养和财产处理中会被当作不利因素。三是兼顾个人财产与家庭贡献,在父母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问题上,平衡出资来源与婚姻付出。

二、关于“假离婚”:登记离婚不可逆,但逃债可撤销

生活中常有人为了买房、贷款、规避政策而办“假离婚”,说好办完再复婚。一旦一方变卦,纠纷就来了:能不能主张离婚无效?

解释二第二条给出明确答案: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要办理了登记离婚,法律上就不存在“假离婚”,身份关系已经解除,不会因双方当初另有约定而恢复,这也维护了婚姻登记的确定效力。

但要注意,“假离婚”在身份关系上不可逆,在财产层面却并非没有救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是另一回事。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条针对的是“假离婚真逃债”:把财产几乎全部转移给一方,让负债一方名下没有财产以逃避债务。如今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这种财产分割条款。

  • 身份关系:登记离婚即生效,不能以意思表示虚假主张无效。
  • 财产条款:逃避债务的财产分割可能被债权人撤销。
  • 实务提示:登记离婚前想清楚,并注意保留协商、沟通记录。

三、关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可申请保护令,也可成为不利因素

离婚前后,一方把孩子藏起来、抢走,让另一方见不到孩子,是实践中很棘手的问题。解释二用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三个条文,搭建了“快速制止—暂时确定—影响抚养”的完整链条。

一是快速制止。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遭遇抢夺藏匿的一方不必等到离婚案件审结,可以先行申请保护令、禁令。如果抢夺藏匿一方以对方有赌博、酗酒等恶习为由抗辩,法院会告知其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而不是以此对抗保护令、禁令。

二是暂时确定抚养。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抚养、教育、保护该子女的,另一方请求暂时确定抚养事宜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即在双方还没离婚、监护权纠纷尚未最终解决时,法院可以先行作出临时抚养安排,避免孩子长期被藏匿一方控制、形成既成事实。

三是影响抚养权归属。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赌博酗酒等恶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抢夺藏匿子女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四、关于违反忠实义务处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无效,可全额返还

配偶出轨,还把夫妻共同财产大额赠与第三者,能不能要回、能要多少,长期是争议焦点。解释二第七条给出明确立场: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键点有三。

  • 无效路径是“违背公序良俗”,而非“无权处分”。司法解释选择更贴合婚姻家庭特点的“目的背俗”路径:把共同财产送给婚外第三者,动机和目的违反一夫一妻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背善良风俗,故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认定无效。
  • 是全部无效,不是一半无效。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无法从中分割出个人份额,因此不能主张“另一半有效”。
  • 返还范围通常是全部返还。处分行为无效后,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应当返还财产。金钱是一般等价物,不适用折价补偿,已花掉的部分原则上不能简单扣除;先转账给第三者、由其买房买车的,返还相应款项,直接登记到第三者名下的,返还原物。

实务中还要留意:诉讼时双方是否已经离婚,一般不影响无过错方主张全部返还的资格;不能用“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抵扣返还数额,抚养费是赠与方个人的债务,需另案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即有认定违反忠实义务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判决第三者全部返还的先例。

五、关于同居关系析产:各人所得归各人,共同出资按比例分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分手时财产怎么分?解释二第四条作出规定,处理的是“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其思路是:先看约定,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分情况处理。

  • 各人所得归各人。同居期间各自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各自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及无法区分的财产,按规则分割。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共同生产经营的财产,以及无法区分归属的混合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同时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公平分割,并照顾妇女和未成年子女权益。
  • 债务区分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一方为个人事务负担的,属于个人债务。

理解第四条要抓住一个前提:同居不适用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也不产生相互扶养、相互继承等权利义务。所以“你赚的我也有份”的想法在法律上没有依据,除非有明确约定或共同出资。希望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的,最好书面约定清楚;共同出资买房的,要保留出资凭证和份额约定。

六、关于父母出资买房与夫妻财产:出资来源作基础,婚姻贡献做平衡

婚后买房,钱由一方父母出,房子归谁、怎么分,是离婚案件最常见的争点之一。解释二第八条对父母出资购房的离婚分割作了分层规定。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约定,明确只赠与自己一方子女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对另一方补偿以及补偿数额。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结合上述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补偿。

与父母出资紧密相关的,是夫妻之间的房产给予。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约定将本人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房屋归属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给予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家庭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归属并确定补偿。即便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给予方也不能随意反悔撤销。如果已经完成登记,但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根据请求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确定补偿。

此外,出资性质要看证据,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有书面约定的从约定;登记与约定要配套,谁登记、按什么份额登记、有无赠与协议,都会直接影响分割结果。

七、关于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不得任意撤销,约定明确时子女可请求履行

很多夫妻离婚时,为减少争执,选择把房子等财产留给孩子,写进离婚协议。可离婚后,登记或实际占有的一方翻脸不过户,怎么办?解释二第二十条专门回应了这个问题。

核心规则:不得任意撤销。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为什么不让撤销?因为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等条款互为条件、互为因果。如果允许离婚后随意撤销,就可能出现“既离了婚、又占有了财产”的局面,违背诚信原则,也损害子女和原配偶的利益。

不履行的后果:可能承担违约责任。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子女能不能直接起诉?原则上不能,因为离婚协议的主体是夫妻双方,子女并非合同当事人。但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该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时,子女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例外:存在欺诈、胁迫。解释二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财产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处理。

建议及时办理过户或交付,发生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主张继续履行或赔偿。

八、其他要点与新旧变化对照

解释二共二十三条,除上述重点外,还有若干对离婚案件有直接影响的规定。

  • 重婚绝对无效。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即使起诉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抗辩后一婚姻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堵住了“先离婚、后补正”让重婚合法化的口子。
  • 直播打赏挥霍共同财产。解释二第六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网络直播打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另一方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请求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抚养费与探望的细化。解释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离婚协议约定不直接抚养方不负担抚养费的,对双方有约束力;但子女实际需要、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费用显著增加时,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一方不按约定给付的,子女可以请求支付欠付部分。
  • 家务补偿与离婚经济帮助。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可请求离婚经济补偿,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的一方可请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法院结合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确定。
  •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释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事实认定与解除后继父母的赡养请求作出规定。
  • 股权与继承。解释二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涉及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股权的效力、夫妻均为股东时登记持股比例,以及一方放弃继承的效力。

与解释(一)对照,趋势很清楚:解释二把过去依靠个案裁量的问题规则化,财产处理上更注重资金来源与婚姻贡献的平衡,行为评价上更强调公序良俗和对无过错方、未成年人的保护。

九、常见问题

1.“假离婚”后对方不复婚,能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吗?

不能。依解释二第二条,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离婚逃债的,债权人可依第三条主张撤销相关财产分割条款。

2.发现配偶把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能要回吗?能要回多少?

可以主张。依解释二第七条,为违反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无效后应返还财产,实践中通常全部返还,也不能用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抵扣。

3.离婚时对方把孩子藏起来、不让见面,怎么办?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依据是解释二第十二条。尚未离婚的,还可依第十三条请求暂时确定抚养事宜。离婚时依第十四条,抢夺藏匿会成为该方不利因素,法院优先考虑另一方直接抚养。

4.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离婚时房子归谁?

要看有无约定。依解释二第八条,父母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综合共同生活、孕育子女、过错、家庭贡献、房屋市价等确定是否补偿及数额。

5.离婚协议约定房子给孩子,对方反悔不过户怎么办?

依解释二第二十条,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同意的除外)。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约定子女可直接主张的,子女可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履行。

6.同居多年分手,财产怎么分?

依解释二第四条,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各自所得原则上归各自,共同出资购置、共同生产经营以及无法区分的财产,按出资比例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贡献等因素分割,并照顾妇女和未成年子女权益。

十、律师实战心得

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很多当事人第一反应是问对自己是否有利,其实更实际的做法是把它当成一张操作清单来用。比如为买房、贷款而办的假离婚,登记手续一旦办完身份关系就解除了,事后再主张当初说好是假的、要求确认离婚无效,法院不会支持;而在财产层面,如果一方借离婚把财产几乎都转到自己名下以逃避对外债务,债权人是有可能请求撤销相应财产分割条款的。想清楚这两层,就不会再把假离婚当成零成本的操作。

涉及孩子和过错的条款,直接影响你准备证据的方向。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被明确作为认定抚养的不利因素,还可能触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把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这类赠与可能被认定无效并要求返还;大额、明显不合理的打赏和消费也可能被当作挥霍共同财产。这些变化意味着,起诉前就该有意识地固定两类材料:一类是对方行为本身,比如报警记录、聊天和转账记录、子女被带离的经过;另一类是财产流向。

还有几处容易被忽略。同居关系析产现在更强调各人所得归各人、共同出资按比例分,不再是简单的对半分;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协议约定把财产给予子女这类问题,也更看重出资来源、夫妻真实约定以及约定是否明确。实务中的建议是:凡涉及重大财产或子女的安排,尽量落到书面并写清履行方式和期限,不要只靠口头承诺;已经签过协议的,也回头核一遍条款是否明确、能不能执行,发现问题尽早补救,而不是等到对方反悔才想起来。

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施行,共二十三条,把婚姻家庭领域的裁判规则进一步细化。对普通人来说,有几点值得记住。

  • 婚姻关系解除不可逆,“假离婚”没有后悔药。但借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
  • 过错要有代价。抢夺藏匿子女会被签发保护令、禁令,并在抚养权争夺中处于不利地位;违反忠实义务大额处分共同财产,行为无效、财产要返还。
  • 出资与贡献要留痕。父母出资买房、夫妻间给予房产,性质和份额最好书面约定,并保留资金凭证;离婚协议给子女财产,要及时办理过户。
  • 证据是基础。无论主张返还、撤销,还是争取抚养权,都需要相应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