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夫妻借出去的钱,离婚时怎么分
夫妻俩把钱借出去,借条压在抽屉里,离婚时这笔"借出去的钱"常常被忘在脑后。有人以为,钱还没收回来,就不算财产,等离婚手续办完也就无从追究;也有人以为,谁签的借条就归谁,与对方无关。这两种想法都不准确。"借出去的钱"在法律上是一笔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用共同财产出借的,离婚时就要拿出来分,通常还是一人一半。本文结合宁波及各地法院的真实判决,把"借出去的钱离婚怎么分"讲清楚:先分清它是不是共同债权,再讲到期的、未到期的、收不回来的三种情形分别怎么处理,最后把诉讼、证据和它与对外欠债的区别说透。
一、"债权"为什么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要理解"借出去的钱要分",第一步是搞明白债权是什么。债权不是钱本身,而是"要求别人还钱的权利"。这项权利可以转让、可以继承、可以作为财产处分,因此法律把它看作一种财产性权利。《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条规定里没有直接写"债权"二字,但涵义是清楚的。婚内夫妻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共同出借形成的债权,来自"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即使是一方用个人财产对外放贷,婚后持续管理、收取利息而形成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也属于共同财产。换句话说,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有关的对外债权,原则上都落在共同财产的盘子里。
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反复被确认。江西赣州一起案件里,李某在婚内出借232.5万元,借款人后来被法院调解确认连带归还相关款项,实际实现320万元。离婚时双方在协议里只写了"婚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之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这样一句笼统的话。法院认为,这属于概括表述,没有对具体债权进行确认和划分,应视为对该笔债权没有分割,最终判决李某向前妻返还夫妻共同债权的一半,即160万元。可见,只要债权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没有在离婚时真正处理掉,法院就有权在离婚后把它拿出来分。
反过来说,判断一笔"借出去的钱"要不要分,关键看两点:一是债权形成的时间是不是在婚内,二是形成债权的钱从哪里来。这两点决定了它是共同债权还是个人债权。
二、先分清:共同债权,还是个人债权
不是所有"借出去的钱"都要一人一半。分之前,先判断性质。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形成的债权。比如婚后两人的工资、存款攒在一起,借给亲戚朋友,这就是共同债权。
- 婚后共同经营生意产生的应收账款。夫妻一起开店、办厂、做工程,客户欠的货款,属于共同债权。
-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放贷,婚后持续管理经营所产生的收益部分。投资本金可能仍归个人,但婚后经营产生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相应形成的债权也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以下几种,通常属于个人债权,不参与分割:婚前就已经形成的债权,结婚前借出去、离婚时还没收回的钱,原则上归原债权人个人所有;用明确的个人财产出借,且双方约定债权归个人的;因继承或受赠取得、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债权;夫妻书面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按约定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实践中"用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出借"经常扯不清。钱一旦混进共同账户、付了家庭开支,就很难再区分出哪一部分是某个人的。所以真正发生争议时,主张债权属于个人、不应分割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拿不出证据,法院通常按共同债权处理。
三、共同债权怎么分:到期的、未到期的、收不回来的
确定是共同债权之后,怎么分?法律上先看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分割的核心逻辑和分房子、分存款一样:能均分的均分,不能均分的折价或变价,收不回来的另行处理。
已经到期、金额确定的债权最好处理。法院通常会确认该笔债权的数额,判决双方各享有一定份额。辽宁沈阳一起案件里,婚内妹妹妹夫向夫妻俩借款21万元,离婚协议没写这笔钱怎么办。法院认定21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判决各享有10.5万元;债务人后来已还给一方6万元,这6万元双方各3万元,剩下的15万元双方各7.5万元,并判令实际收款方把属于对方的3万元给付出来。可以看到,已收回的部分直接分钱,未收回的部分确认为份额,各人按自己的份额去向债务人主张。
尚未到期的债权,借款人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没到,法院一般不容易直接判"现在就把钱分掉",因为履行期尚未届满。常见做法有两种:一是判决确认双方的债权份额,等债权到期实现后再分配,或者另案主张;二是对债权作价,由一方取得债权,再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其应得份额的折价补偿。究竟用哪种,取决于债权能不能确定价值、双方是否愿意接手。
收不回来或者有风险的债权,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下落不明,或者债权能否成立本身就有争议,法院会谨慎处理。这种情况下,硬把它当成"到手的钱"来分,对当事人并不公平。实践中,法院可能把债权判给更有条件追讨的一方(比如债权人同债务人是亲属、更熟悉情况),同时判该方向另一方支付合理补偿;也可能先不处理,告知当事人等债权实现后再行主张。有判决直接指出:共同债权涉及第三人利益,法院处理时很谨慎,往往只分割数额确定、债务人认可的债权,对有争议的,告知另诉解决。
不管哪种情形,有一条底线不能碰:一方不能背着对方,把共同债权私自放弃、免除,或者低价转让。这类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另一方可以就此主张赔偿。
四、诉讼怎么打:案由、被告、债务人、执行
知道能分,还要知道怎么分到手。这一节讲程序上的几个关键问题。
1. 案由是什么。离婚后才发现、或者离婚时没处理的共同债权,通常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起诉。依据是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分割。前面提到的赣州案、沈阳案,案由都是离婚后财产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离婚时已经明确处理过,就不能以同一理由再起诉,否则会被认为重复处理。
2. 起诉谁。这类案件的被告通常是原配偶,而不是欠钱的第三人。因为诉讼解决的是"这笔债权该归谁、该分多少"的问题,属于夫妻内部的分割,不是去要债务人还钱。赣州案中,原告把代收款的第三人王某也列为被告,法院明确:离婚后财产纠纷只处理离婚双方之间未分割财产的分配,与案外人没有直接关联,因而驳回了对第三人的请求。
3. 债务人要不要到庭。不必。分割债权只是确定夫妻之间各自享有的份额,并不等于要求债务人马上履行,对债务人的实体权利没有实质影响。有法院在判决中说得很清楚:分割共同债权并不是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因此对债务人的权利没有实质影响,无需追加其为当事人。当然,如果债权本身是否成立都存在争议、涉及第三人利益,法院可能不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直接处理,而让当事人另案向债务人主张。
4. 判决怎么执行。如果债权已经实际收回、钱在一方手里,法院可以直接判该方把属于对方的部分给付出来,这类判决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如果判决只是确认份额、钱还没收到,强制执行的现实意义有限,需要等债权实现后再主张;各人也都可以基于自己的份额,单独向债务人追讨。
五、几个最常见的难点
难点一:借条上只写了夫妻一方名字。这是最常见的情形。只要出借的钱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借款发生在婚内,即便借条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这笔债权通常仍认定为共同债权。只不过在分割方式上,法院出于"方便行使"的考虑,往往把债权判给借条上的名义债权人,由他(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补偿,而不是让双方各拿一半去分别找债务人要。所以,借条写谁的名字,影响的是"谁来持有、谁来追",而不是"归谁所有"。
难点二:没有书面借条。没有借条不等于没有债权,但举证难度大很多。重庆一起案件里,离婚协议约定债务人欠的款项由男方负责收取、按比例分配,但双方对款项来源、名义出借人、借款经过各说各话,又都拿不出债权凭据,法院最终无法支持一方要求对方"立即收取并支付"的请求。可见,光有离婚协议里的一句约定、没有借款凭据,主张起来非常吃力。
难点三:现金交付、没有转账记录。大额借款如果是现金交付,没有银行流水佐证,法院会要求当事人补充说明资金来源、交付时间地点、在场人等细节,综合判断。打官司确实要靠细节。仅有借条、说不清钱怎么给的,风险很高。
难点四:债务人串通一方赖账。债务人和一方是亲戚、朋友或生意伙伴,容易出现配合否认借款、拖延还款,或者私下达成和解、少还甚至不还。应对的思路是:另一方要尽早固定债权证据,及时以自己名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必要时通过诉讼确认债权;一旦发现对方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份额,可以另行主张赔偿。
难点五:债务人把钱还给了其中一方,该方独占。这是最现实的纠纷。钱一旦收进一方口袋,另一方往往要不回来。法律上,已收回的款项属于共同财产,占有方应当把属于对方的份额给付出来。沈阳案就是这么处理的:债务人已还的6万元,判决双方各3万元,由收款的男方支付女方3万元。所以,发现债务人准备还款,另一方应尽早主张,或直接通知债务人按份额支付,避免"钱进了别人的账、自己一份拿不到"。
六、举证要点: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主张分割共同债权,需要证明三件事:这笔债权真实存在、它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出借的钱来自共同财产。围绕这三件事准备证据。
- 债权本身:借条、欠条、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调解书或生效判决。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证明力最强。
- 资金交付: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截图、现金交付的收条、取款凭证。能显示"从谁账户转出、转到谁账户"最理想。
- 资金来源:出借款项来自工资卡、共同存款、共同经营的账户,用来证明这是共同财产、不是个人财产出借。
- 催收记录:微信聊天、短信、通话录音、催款函、律师函、诉讼材料,既能证明债权未过时效,也能证明对方知道债权存在、没有放弃。
- 离婚材料:离婚协议、离婚证、生效离婚判决,用来证明债权在离婚时没有处理,或对方存在隐瞒。
特别提醒:如果主张是"个人债权、不应分割",举证责任在主张的一方;如果主张对方"隐瞒了债权",也要有相应的证据,不能只凭猜测。
七、和"对外债务"的区别:分钱还是还钱
标题里说的是"借出去的钱",和"欠别人的钱"是两个方向,但很多人会混。简单说:借出去的是债权,离婚时是分钱;欠别人的是债务,离婚时是还钱。
共同债权是"别人欠我们"的钱,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分份额、分收益。
共同债务是"我们欠别人"的钱。《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两者还有一个重要差别:债权的分割只约束夫妻双方,不能对抗债务人;而债务的对外承担,债权人仍有权就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也就是说,即使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男方还",债权人照样可以起诉女方,女方还了以后,再依协议或判决向男方追偿。搞清这个方向,才不会把"分钱的事"和"还钱的事"搅在一起。
八、实务建议
- 婚后对外出借款项,尽量留下书面凭证。借条写清出借人、借款人、金额、用途、还款期限和利息,最好有转账记录相互印证。
- 大额出借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署名,或者由双方账户共同出资,避免日后为"是共同债权还是个人债权"扯皮。
- 离婚时主动、明确地处理债权。别只用"各自名下债权债务各自承担"这类笼统表述,要逐笔写清债权人、债务人、金额和分配方式,否则日后仍可能被认定为未分割。
- 发现对方隐瞒债权,尽早固定证据、及时主张,注意诉讼时效。
- 涉及亲属、朋友的债权,优先考虑"一方持有、折价补偿"的方案,既方便追讨,也能减少与债务人的正面冲突。
类案参考:郁某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离婚时未处理的工程款、民间借贷债权属夫妻共同债权、各半享有,判令相应分割并对共同债务一并处理。可见借出去的钱属夫妻共同债权,即便离婚时尚未收回,离婚后仍可主张分割。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浙0206民初7112号
九、常见问题
问1:婚内借钱给亲戚,离婚时这笔钱怎么分?
答:只要是婚内用共同财产出借,一般认定为共同债权,离婚时应当分割,通常是均等份额。考虑到亲戚关系,法院也可能判由与债务人更熟的一方持有债权,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补偿。
问2:借条只有我前夫的名字,我还能分吗?
答:能。借条写谁的名字,不影响债权是共同财产的性质。只要能证明钱是婚内用共同财产出借的,你就可以要求分得相应份额;实践中可能由他持有债权、向你支付补偿。
问3:钱还没到还款期,离婚时法院会直接分吗?
答:未到期的债权,法院一般先确认双方的份额,等债权到期实现后再分配,也可能作价由一方取得并向另一方折价补偿。直接判决"现在分钱"的情况较少。
问4:借款人赖账,钱收不回来,离了婚算谁的?
答:收不回来的债权,仍然是共同债权,只是现实价值低。法院可能把它判给更有条件追讨的一方并给予对方补偿,也可能告知当事人待债权实现后再主张。收不回来不等于不用分。
问5:离婚时对方隐瞒了这笔债权,现在才发现,能再起诉吗?
答: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只要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分割。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并准备好相关证据。
问6:离婚协议里写了"债权债务各自承担",还能分吗?
答:要区分。如果协议只是笼统写"各自名下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没有逐笔确认和划分,法院可能认为该笔债权实际上并未处理,仍然可以分割;如果协议已经逐笔明确处理,则一般不能再分。
十、律师实战心得
借出去的钱最容易被漏掉。很多人以为款还没收回来就不算财产,或者觉得谁签的借条就归谁,这两种想法都会吃亏。实务中第一步不是争怎么分,而是先判断这笔债权是不是婚内形成的、出借的钱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两个答案都是肯定的,它就落在可分割的盘子里,哪怕离婚时债务人一分未还。所以现在该做的事,是趁借条还在,把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催款聊天一并找齐,同时弄清对方是否也知道这笔钱的存在。
接下来要把它分类处理。已经到期的债权相对简单,可以约定由一方取得债权、另一方拿折价补偿;未到期的则要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时间,不能一律按账面金额算;明显收不回的,别在协议里写成按面值一人一半,那等于替对方背了一个虚数。这里有个常见的坑:协议里“各自名下债权债务各自享有承担”这类概括条款,等于双方都没真正处理这笔债权,日后仍有被重新拉出来分的可能,想一劳永逸就得逐笔写清。
谈判和后续追收要一并想好。先摸清对方对这笔债权的态度:是他根本不知道,还是想独吞?如果是他经手出借的,就要防止他在协商期间私下与债务人结清、把回款转走,必要时先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直接另案起诉债务人并通知对方。谈的时候把债权折算成金额,与房产、存款一起打包权衡,比单独争一笔收不回的账务实得多;同时别忘了诉讼时效,拖久了债权本身也会打折。
宁波夫妻借出去的钱,离婚时能不能分、怎么分,答案并不复杂,关键是抓住三条线。第一条是性质线:婚内用共同财产出借形成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是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分;婚前形成的、约定归个人的、遗嘱赠与明确只归一方的是个人债权,不参与分割。第二条是分割线:已到期、金额确定的,确认份额、一人一半,已收回的直接分钱;未到期的,先定份额、到期再分,或作价补偿;收不回来的,按风险处理,不强行"分钱"。第三条是程序线: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原配偶,债务人不必到庭,收回的钱在谁手里就向谁要。把这三点想清楚,再配合借条、转账记录、催收记录等证据,多数问题都能找到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