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涉外收养:外国人、华侨怎么收养中国孩子

发布:2026-10-03 分类:婚姻家事

先把结论放在前面:外国人、华侨可以在中国收养孩子,但程序比国内收养复杂得多。按《民法典》第1109条,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要过三道关——收养须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证明材料,须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最后收养人须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三道关缺一,收养关系不成立。对身在宁波、拟收养浙江孩子的境外人士,还要叠加省级受理、公告与评估等本地程序。

一、涉外收养的法律依据与基本规则

涉外收养,通常指包含涉外因素的收养,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是其中最典型的类型。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09条规定:“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配套的行政法规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现行文本由1999年发布、2024年12月6日修订。此外,我国已加入《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涉外收养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国内收养优先等原则。

(二)三重把关

第1109条把涉外收养的门槛概括为三重把关。第一重是所在国法律关:收养要经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说明除遵守中国法律外,还须符合收养人本国法律。第二重是材料认证关:有关证明材料要先经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授权机构认证,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形成双重认证链条。第三重是登记关:收养人须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三)属地主义与重叠适用

第1109条把原收养法的“依照本法”改为“依法”,体现我国涉外收养法与国际接轨。在法律适用上,外国人在我国收养采取属地主义,必须依照中国法律进行;同时《登记办法》第3条要求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还应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法律,因两国法律规定不一致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这意味着两套法律都要过得去。

二、收养人条件

外国人、华侨收养中国子女,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三方条件都要满足。

(一)被收养人与送养人的范围

被收养人限于《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的三类未成年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我国收养仅限未成年人,成年人不在涉外收养范围之内。送养人依第1094条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收养人五项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的五项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五项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三)人数限制与共同收养

第1100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上述限制。第1101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第1102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涉外收养同样适用这些规则。

(四)所在国法律不得禁止

涉外收养还有一层额外限制:收养人所在国法律不得禁止该收养。第1109条要求经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登记办法》第4条把“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列为必备文件。即使完全符合中国法的五项条件,如果收养人本国法禁止跨国收养,中国这边也无法完成登记。

三、材料清单

材料是涉外收养中最容易卡壳的环节。第1109条列举了收养人应提供的状况证明,《登记办法》第4条把清单细化为八项。

(一)收养人须提交的文件

  • 跨国收养申请书;
  • 出生证明;
  • 婚姻状况证明;
  • 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 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上述文件须由收养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二)认证链条如何走

认证分两步。先由收养人所在国的公证或者有权机构出具文件,并办理该国外交机关或者授权机构的认证;再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按《领事认证办法》,国外出具的、需送至国内使用的文书,经文书出具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领事认证。申办时须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实填写的申请表和申请认证的文书原件。领事认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领事认证书。

(三)送养人须提交的材料

送养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提交其负责人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如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孤儿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等。

四、办理流程

涉外收养的流程可以概括为五步。

(一)所在国审查与转交申请

第一步,收养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经认证的证明。

(二)送养人申请与省级审查

第二步,送养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省级民政部门对送养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匹配被收养人与通知来华

第三步,中国收养组织审查外国收养人的申请和证明后,在省级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条件者当中,参照收养人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将有关情况递交收养人;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并通知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四)来华签约与省级登记

第四步,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五)审查发证与关系成立

第五步,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7日内审查,符合规定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五、华侨的特殊规则

华侨在身份上仍是中国公民,但在收养规则上有明显放宽。

(一)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放宽

《民法典》第1099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第1093条第三项、第1094条第三项和第1102条规定的限制,即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送养人须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第1098条第一项“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也就是说,华侨即使已有子女,仍可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需要提示的是,民法典删除了原收养法“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限制”的表述,被收养人仍须为未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办理渠道

华侨收养虽具涉外因素,但适用涉侨的相关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在宁波怎么办

外国人收养浙江孩子的涉外收养登记,由浙江省民政厅受理。只要收养人一方为外国人、被收养人常住户口在浙江,登记机关就是省民政厅,而不是市、县级民政部门。

浙江省民政厅涉外收养登记的实施主体为浙江省民政厅,办理地点在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咨询电话0571-87055493,承诺办结时限为2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为30天,需到现场2次,办理结果为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跨国)》。到窗口之前,应先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看最新公布的申报材料与办理流程。

如果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涉及宁波,材料准备、送养审查与公告环节通常在宁波落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宁波市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主要涉及江北区、余姚市、慈溪市,相关电话见文末实务提示。

认证环节无法在宁波完成。收养人须在所在国先办理公证或者有权机构证明,再办理该国外交机关或者授权机构的认证,最后到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认证通过的文书才能拿回国内使用。

七、与国内收养的区别

涉外收养与国内收养至少有四点显著不同。

一是程序更复杂。国内收养主要符合中国法律即可,涉外收养还要经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在两国之间完成认证。二是登记机关层级更高。国内收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涉外收养须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县级民政部门无权登记确认,未在省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涉外收养不能成立。三是审查层级更多。涉外收养叠加了所在国审查、中国收养组织匹配、省级民政部门审查三道程序,还设有面向外国收养人的公告与评估环节。四是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亲自来华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原则上要共同来华。

八、常见问题与风险

(一)材料造假与不实陈述的后果

涉外收养的证明材料要经两国认证,一旦发现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实,或者与备案不符,认证机构可以不予办理领事认证;已经取得的认证书,如果文书被更改、替换,也会失效,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以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收养行为还可能被认定无效。按《民法典》第1113条,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收养后的户籍与入境手续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实践中应提前确认被收养人的护照、签证与相关公证手续,避免登记完成后又因出入境环节受阻。

(三)跨境监护与国籍

被收养人不仅与外国养父母建立拟制血亲关系,还可能面临国籍、社会关系与生活环境的重大改变,这也是法律要求签订书面协议、设置严格程序的原因。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被收养人能否取得收养人所在国的国籍、能否入境长期居留,取决于收养人所在国法律,应当事先向该国主管机关核实。

(四)不要用“事实收养”替代登记

未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涉外收养不能成立。实践中曾出现仅由村组见证、未办理民政登记和涉外手续,最终被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的情形。切勿以所谓事实收养替代法定登记程序。

九、常见问题

问题一:外国人可以在中国收养孩子吗?

可以。《民法典》第1109条明确,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但须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完成材料认证,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问题二:外国人收养中国孩子要满足哪些条件?

被收养人须为第1093条规定的三类未成年人;送养人须属第1094条规定的范围;收养人须同时具备第1098条五项条件;收养人所在国法律不得禁止该收养。

问题三:为什么材料要“双认证”?

因为第1109条要求证明材料先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确保文件真实、可溯源、能在中国使用。

问题四:华侨收养有什么放宽?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除可以不受第1093条第三项、第1094条第三项和第1102条限制外,还可以不受第1098条第一项“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已有子女仍可收养。

问题五:涉外收养在哪里登记?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即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被收养人常住户口在浙江的,由浙江省民政厅受理。

问题六:收养登记完成后还要做什么?

可以自愿办理收养公证,涉外的应到具有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出境前凭收养登记证书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十、律师实战心得

涉外收养最容易栽在材料和时间这两个环节上。收养人所在国出具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及无犯罪记录等状况证明,要先经所在国外交机关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再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这两道认证缺一不可,而且多数材料有有效期,办理顺序一旦颠倒就要推倒重来。稳妥的做法是正式递交前先向省级民政部门咨询当期所需清单,把有效期长的先办、临近过期的后办,给认证和邮寄留出充足时间。

选渠道要格外谨慎。合法途径是收养人本人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并亲自到省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任何绕过登记、由中介私下“带养”的安排都无法形成合法收养关系,日后落户、出入境、继承都会出问题。对于想收养非福利机构儿童的境外家庭,要清楚我国并不支持私下送养,送养人资格和儿童来源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核,不要轻信所谓“包上户口”“内部通道”的承诺。

华侨身份虽有一定便利,但不豁免基本程序,仍要走收养评估、公告等环节。建议把收养与后续的签证、国籍安排一并统筹:收养关系成立与孩子能否随行、能否落户是两回事,收养手续办完并不等于出入境手续自动解决,必须提前向民政和公安出入境部门分别确认。整个流程战线长、变量多,越早启动、越严格按官方清单准备,中途反复和被退回的风险就越小。

外国人、华侨收养中国孩子,法律上是允许的,但门槛和程序都高于国内收养:所在国审查同意、两国认证、省级登记,是绕不开的三重把关。建议在启动前先做三件事:一是向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确认该国是否允许跨国收养以及具体条件;二是按《登记办法》第4条逐项准备经认证的材料;三是向浙江省民政厅或者宁波市民政局核对最新的申报材料与时限,避免往返奔波。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跳过法定程序不能产生收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