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遗产到底包括哪些?这些“身后财”其实不算遗产

发布:2026-10-06 分类:婚姻家事

宁波的王先生去世后,家人整理遗物时发现了几样东西:一张银行存款单、一套老城区的房子、一份寿险保单,还有单位发放的死亡补偿金和抚恤金。家属觉得这些都是王先生“留下来的钱”,理应一并由几个子女平分。可真到公证处和法院一问,才知道其中有些项目根本不能按遗产来分。

类似的困惑,在宁波办理继承事务的家庭里很常见。遗产不是“人走了以后留下的所有东西”这么简单的一个筐——哪些能装进遗产这个“盘子”、哪些必须拿出来单独处理,直接决定每位继承人最终能分到多少。本文围绕《民法典》第1122条,把“是遗产”和“不是遗产”两类财产逐一列清,并结合宁波本地的常见情形给出操作建议。

一、先弄清“遗产”的定义:抓住三个限定词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这一条与过去的《继承法》相比,最大的变化是从“列举式”改成了“概括式”。过去的法律把遗产一项一项列出来,没列到的就容易产生争议;现在的写法只给一个总标准,凡是符合这个标准的财产原则上都算遗产,新型财产也因此有了容纳空间。

要把这条规定用准,关键在三个限定词:

  • “个人”:只能是死者自己的财产,不能是配偶的、家庭共有的或别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要事先分出去。
  • “合法”:财产来源和持有必须合法。通过违法犯罪取得的财物,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谈不上继承。
  • “死亡时遗留”:以死亡时点为准,死亡时已经存在的财产才是遗产。死亡后因丧葬、抚恤等另行产生的款项,要单独判断性质。

定义把“遗产”的边界划了出来。接下来按这个标准,先看哪些属于遗产,再看哪些不属于。

二、算遗产的:常见的“身后财”与新型数字财产

按照第1122条的标准,一个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基本都在遗产范围内。宁波家庭中最常见的有:

  • 房产,包括老城区的房改房、商品房,以及拆迁安置所得的安置房;
  • 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基金份额;
  • 机动车、渔船股份等动产;
  • 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出资、股权;
  • 对他人的债权,比如借出去还没收回的款项;
  • 收藏品、字画、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
  • 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虚拟财产。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账号等,只要同时具备“可支配性、有价值、能使用”这三个属性,就属于可以继承的财产。虽然它们在物理形态上看不见摸不着,但在第1122条概括式的表述下,同样可以进入遗产范围。这类财产在年轻人身上越来越常见,宁波家庭在办理继承时也不应忽略。

实务中判断某项数字财产能否继承,可以先问三个问题:账号或财产能否由他人实际操作或支配?它在市场上有没有交换价值?持有人生前能否正常使用?三个问题都是肯定答案的,基本就可以列入遗产清单;相反,纯属个人身份绑定、不可转让的账号权限,则要另作判断。

宁波有不少个体工商户和家族经营的企业,厂房、设备、未分配利润、对外应收账款往往混在一起。这类财产是否属于遗产,先要看登记和出资情况:登记在被继承人个人名下的份额属于遗产,属于配偶或家庭共有的部分则要先析出。把经营财产和家庭财产混着算,是宁波本地继承纠纷里常见的争议来源。

三、不算遗产的“身后财”:逐项说清理由

这才是本文的重点。很多家属习惯性地把死者身后收到的所有钱物都当成遗产来分,结果要么被公证处退回,要么在分割时被法院纠正。以下几类,需要一件一件拿出来单独看。

1. 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

人身保险如果明确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获得的保险金属于受益人本人的财产,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因为这笔钱在合同里已经“指名道姓”归了受益人,就不必再走继承程序。反过来,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这笔保险金才会作为遗产处理。财产保险的保险金,则一般作为遗产。

2. 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生活补助费

这类款项是发给死者近亲属的补偿或抚恤,用来填补近亲属因亲人去世遭受的损失,性质上是对近亲属的抚慰,不是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实务中它们由近亲属按一定规则分配,而不是按继承顺序来分。要区分的一点是:如果抚恤金是发给伤残者本人的,其死亡前已经取得的这部分,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

3.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绑定,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个人财产,可以继承。这里有个“房地一体”的原则:房屋和土地分不开,宅基地本身不能单独继承,而继承房屋的人在房屋存续期间可以继续使用相应的宅基地。需要留意的是,若将宅基地房屋遗赠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该遗赠无效。

4. 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承包方是“农户”而不是个人,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简单作为个人遗产继承。在土地被征收的情形下,继承人主张分割补偿款中的承包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青苗补偿费属于承包经营收益,是可以继承的。宁波下辖的象山、余姚、宁海等地农村较多,征地补偿款的分割纠纷中,这一区分尤其关键。

5. 生前承租、借用的他人财产

被继承人生前租来的房子、借来的物品,所有权本就不属于他,当然不能作为遗产。比如老人租住公房、借用邻居的渔船设备,这些财产只能返还给权利人,不进入遗产分配。承租权能否由家属继续,要看租赁合同和相关规定,与“继承遗产”是两回事。

6. 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

取水权、探矿权、采矿权等自然资源利用权,法律对权利主体有资格限制,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类似的还有以特定身份为前提的各种资格、许可。

此外还有一类容易误判的情形:老人以子女名义存了一笔钱,但存折和密码一直由老人自己保管、自己支配,这属于“代持”,并非对子女的赠与,这笔存款仍然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半是半不是:先析产,再定遗产

现实中更常见的,是财产“半是遗产、半不是遗产”。这时要用到《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先“析产”再“继承”。举例来说:宁波一对夫妻婚后共同买了一套房,登记在丈夫名下。丈夫去世后,这套房不能整体作为遗产分。先分出属于妻子的那一半,剩下的一半才由妻子和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如果不做这一步,把整套房都当遗产来分,等于侵占了配偶的财产份额。

同样的道理适用于股权、家庭共同经营的厂房、家庭共有存款等。凡是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但实际是家庭共同积累的财产,分割前都要先把属于他人的部分剥出去。这一步没做对,后面的分割比例就全错了。

还要说明的是,析产不等于分割。析产只是把“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从财产中剥离出来,确定遗产的大致范围;真正的分割,是在遗产范围内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确定各人的份额。这两步的先后顺序不能颠倒——先算清哪些是遗产,再谈怎么分。

五、三个最容易算错账的场景

1. 保险金到底算不算遗产?

答案取决于“有没有指定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给受益人,不算遗产;没指定受益人的,算遗产。保单上的一句话,结果可能完全不同。所以翻看被继承人遗物时,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一定要看清楚。

2. 死亡赔偿金能不能用来还死者的债?

不能。死亡赔偿金是对近亲属的抚慰和补偿,不是死者的遗产,自然也不能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这里还要提一下《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是说,还债用的是“遗产”,而且以继承人实际取得的那部分为限,超出部分不强求偿还。把死亡赔偿金拿去还债,或者要求继承人用自己的钱补足,都缺乏依据。

3. 农村宅基地房屋为什么“房能继、地不能继”?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房屋可以继承。由于房屋建在宅基地上、二者不可分割,继承房屋的人在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期间,可以维持对相应宅基地的使用,但这不等于“继承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宁波下辖农村地区遇到拆迁时,房屋部分的补偿与宅基地部分的补偿往往分开计算,家属要分清楚哪部分是遗产、哪部分是按成员身份分配的。

六、几个常见误区的纠正

  1. 误区一:人走了,名下所有财产都是遗产。纠正:先看是不是“个人的、合法的、死亡时遗留的”,还要先做夫妻或家庭析产,别人的份额不能算进来。
  2. 误区二:单位发的大额补偿金也能按遗产分。纠正:死亡赔偿金、抚恤金性质上归近亲属,分配规则与继承不同,不能简单按继承顺序分。
  3. 误区三:有保险就一定算遗产。纠正: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属于受益人个人,不进遗产盘子;只有未指定受益人的才可能作为遗产。
  4. 误区四:老人用子女名字存的钱都算给子女的。纠正:如果存折、密码由老人自管自用,通常仍认定为老人的遗产。

此外还有两个审判实务中反复出现的点:一是公房“工龄优惠”折算所体现的政策性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二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房屋被翻建、扩建的,不影响原有遗产份额的划分,不能因为房子变了样就改变继承比例。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遗产里既可能有财产,也可能连着债务。继承人如果明确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只要接受了继承,就要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债务。所以是否接受继承、接受多少,最好等把财产和债务都清点清楚再决定,而不是先急着表态。

类案参考:赵某诉左某、齐某共有物分割案中,当事人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发生争议。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系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并非死者遗产,由近亲属共同共有;分配前应扣减丧葬费并优先照顾被扶养人,其余按亲疏远近与生活紧密程度分割。
审理法院: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鲁1626民初4498号;来源:《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七、常见问题

问:在宁波,人身保险金是和子女一起按遗产分吗?

答:要看是否指定受益人。如果保单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归受益人本人,不参与继承分配,也不列入遗产。若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才作为遗产。宁波当事人可以带着保险合同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员会先核对受益人栏再决定是否纳入遗产范围。

问:死亡赔偿金可以用来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吗?

答:不能。死亡赔偿金是发给近亲属的补偿,不是遗产。还债用的是遗产,《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所以近亲属没有义务用死亡赔偿金或个人财产去填这个窟窿。

问:父母在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子,子女能一起继承吗?

答:要分开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房子可以继承。继承房子后,在房屋存续期间可以继续使用对应的宅基地,但不能把宅基地使用权本身当成遗产来分割。若子女已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况会更复杂,建议事先咨询。

问:老人用我的名字存的钱,算是赠与给我了吗?

答:不一定。如果能证明存折、密码一直由老人自己保管和支配,只是“借”你的名义存放,这笔钱通常仍认定为老人的遗产。反之,若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并能证明,才可能归属你个人。判断的关键是“钱到底由谁控制”。

八、律师实战心得

家属常把人走了以后留下的一切都当成遗产来分,结果到公证处或法院才发现其中不少根本不能按遗产处理。遗产的边界其实就三个限定词:个人,只能是死者自己的,配偶的、家庭共有的要先分出去;合法,来源和持有要合法;死亡时遗留,以死亡时点为界,死后才产生的款项另算。先把是不是死者个人的、死亡的、合法的这三问过一遍,能少走很多弯路,也避免把不该分的钱强行分掉。

操作上,要逐项清点、逐项定性。房产、存款、理财、股权、债权、收藏品、知识产权财产收益,通常都算;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有价值的网络账号,只要能支配、有价值、可转让,也进遗产。反过来,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归受益人本人、不算遗产;死亡赔偿金、抚恤金是对生者的抚慰、不是死者生前财产,要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里属于他人的部分,先析出再谈。实务中把经营资产和家庭财产混着算,是本地最常见的争议来源,早分开早省心。

避坑与时机上,建议在老人刚走、材料还在手时,就趁早列一份遗产清单,把算的和不算的分开标注,别等争议爆发才到处找凭证。涉及数字遗产的,微信、支付宝、游戏账号的登录与财产线索要提前记下,但纯身份绑定、不可转让的权限另作判断。对拿不准的项目,比如某笔保险金有无指定受益人、某房是否婚内取得,先核合同和登记再下结论。清单列清,后面无论是协商、公证还是诉讼,你都能说清楚到底有什么、什么不能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