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出海不怕重复征税的算法
一、一笔分红,为什么要交两次税
宁波做外贸和对外投资的企业越来越多,中东欧、东南亚、非洲都有宁波人的厂。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子公司在当地缴了所得税,利润汇回母公司,中国还要就全球所得征25%,同一笔利润会不会被剥两层皮?
法律给的答案是"抵免"而不是"免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直接抵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间接抵免,把境外已缴的所得税在境内应纳税额里扣掉,原则上是消除重复征税。但算法怎么摆,影响的是真金白银的现金流,摆错了还可能丧失抵免权利。
先看一个真实的政策问答场景(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居民企业如何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政策"12问答中的例题):某公司在A国、B国分别设甲、乙子公司,2018年甲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A国税率10%;乙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B国税率35%;2019年4月两公司把税后利润分配回母公司,A、B两国均无预提所得税。这笔境外已缴税款,怎么抵?
二、法律依据:四层规范叠在一起
境外所得抵免不是一句话,是一套多层规则:
- 《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直接抵免)、第24条(间接抵免)及《实施条例》第78—81条,是源头;
- 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把原则落成操作;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给计算口径;
- 财税〔2017〕84号《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放开了"不分国"的选择权。
三、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别混为一谈
直接抵免解决的是"你替自己交的税":比如境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者被来源国源泉扣缴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这些税本来就是你作为纳税人直接缴的,直接在境内抵。
间接抵免解决的是"子公司交的税里你那份"。母公司从境外子公司分得的股息,子公司已经就分配利润缴过税,这笔税里有按持股比例属于母公司的部分,允许母公司间接抵免。但有天花板——财税〔2009〕125号第5、6条把可抵免的间接持股限定在"五层外国企业"内:
- 第一层:你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 第二到第五层:上一层单一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且你通过它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也达20%以上。
持股比例没到20%,那一层股息对应的境外税款就进不了间接抵免的圈子。宁波企业做红筹或多层持股架构时,这一刀切在第三、四层最常见,搭架构时得把每层持股都算到20%以上。
四、抵免限额:分国还是不分国,差别很大
抵免限额的算法是固定公式:
某国(地区)抵免限额 = 境内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 来源于该国的应纳税所得额 ÷ 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这里有个坑:即使境内所得享受15%等优惠税率,计算抵免限额时,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仍按25%算。换句话说,优惠税率不帮你抬高抵免天花板。
回到A国、B国那道题。为方便看清算法,先假设母公司境内所得为0,全球所得就是境外300万元,按25%测算:
方案甲:分国(地区)不分项。A国所得100万,限额25万(300万×25%×100/300),已缴10万,据实全抵;B国所得200万,限额50万,已缴70万,只能抵50万,超出的20万结转到以后5个纳税年度。当期合计抵免60万,结转20万。
方案乙:不分国不分项。把A、B两国所得捆在一起算,总限额75万(300万×25%),已缴合计80万,当期抵75万,超出的5万结转以后5年。当期合计抵免75万,结转5万。
两种算法当期差了15万,但结转池子一个20万、一个5万。低税率国和高税率国同框时,"不分国"往往能让高税率国多缴的税去填低税率国的限额缺口。怎么选,看你的境外布局是"一高一低"还是"普遍偏高"。而根据财税〔2017〕84号,这个选择一经选定,5年内不得变更——选完就不能后悔,得结合未来几年的投资节奏定。
五、税收饶让:协定给的优惠,能不能算"已缴"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单方面给税收饶让,但和很多国家签的税收协定里有饶让条款。简单说,你在协定国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协定把这部分"视同已缴税额"允许在国内抵免。分两种:定率饶让(按协定定率算的应纳减实际缴的)和列举饶让(按对方法定税率算的应纳减实际缴的)。
但要提醒:如果你走的是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的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饶让抵免不适用。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已取消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事前核准,改为企业自行申报、留存备查,别再干等批文。还有,如果某笔所得按来源国税法根本不算应税所得、按中国税法才算,那不在饶让范围内,得全额在中国缴。
六、境外亏损:别想拿别国的亏抵本国的利
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亏损不能拿去抵减境内或他国的所得。只能在同一国家内部用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所得弥补。规则还分"实际亏损"和"非实际亏损":当境内外加总为正数,境外分支机构因结转限制没补上的部分叫非实际亏损,可以无限期往后结转;当加总为负数,超过企业盈利额的才算实际亏损,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5年期限补。
这点和境内亏损弥补逻辑不同,宁波企业做境外工程、设办事处时容易想当然,结果抵减境内利润被调增,还外加利息。
七、凭证这条线,断了就白抵
抵免的核心是"你真的在境外缴了税"的证明。一般要境外完税凭证。但有个现实难题:境外承包工程总分包时,分包方拿不到总包方的完税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给了出路——总包方可以开《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分包方凭分割单办理抵免,双方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总局12问答里那个"总包A公司把境外基建工程分包给B公司、B公司无法取得完税凭证"的案例,就是按这个规定走的。
还有个容易被忽视的点:如果一笔境外所得按税收协定应仅在我国征税,你在来源国误缴的税不能在国内抵免,而是应该向来源国申请退税。把"抵免"和"退税"搞混,会白白损失一笔。
八、给宁波出海企业的操作提醒
- 设境外子公司前先画股权树,确保关键层级持股达20%以上,别让间接抵免的层数掉出五层;
- 每年汇算时,把境外所得按"直接/间接""分国"归集,留存完税凭证或分割单;
- 测算分国与不分国两种限额,结合未来5年投资计划选定,记住5年不变;
- 有税收协定饶让的,主张饶让抵免,但别误用简易办法;
- 境外分支机构亏损,严格在一国内部弥补,别动境内利润的念头;
- 走出去遇到来源国误征、协定冲突,先想退税再想抵免,必要时走相互协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