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司为股东担保:被担保的那个股东,能不能投票

发布:2026-10-19 分类:公司合规与治理

公司要给自己的股东做担保,比如为股东向银行借款提供保证。这种“自己人给自己人担保”的事,在宁波的民营企业里很常见。

但很多老板不知道:这时候,被担保的那个股东,是不能参与表决的。让他投了票,决议可能出问题,担保的效力也可能打折扣。

一、什么情况要回避: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

新公司法第15条把公司担保分成两类。

一类是“非关联担保”,就是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担保。这类由公司章程规定,走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都行。

另一类是“关联担保”,就是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这类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而且有一个硬性要求: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为什么?道理很简单。让被担保的股东给自己的担保投票,等于让债务人决定公司要不要替他还债,利益冲突太明显。

二、表决怎么算:其他股东过半数

回避之后,表决怎么通过?

第15条明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注意两个细节。第一,表决基数是“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不是全体股东,也不包括被回避的股东。第二,是“过半数”,不是三分之二。

举例:公司有三个股东,甲持股60%、乙30%、丙10%。公司要为甲担保,甲必须回避,那么由乙、丙按他们出席会议所持的表决权过半数决定。甲的60%不参与。

三、不是关联担保的,章程说了算

如果公司担保的对象不是股东、也不是实际控制人,比如为合作伙伴、为子公司的客户担保,那就不属于关联担保,不需要回避。

这类担保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议,也可以要求股东会决议。章程对担保总额、单项担保数额设了限额的,还不能超限。

所以,公司到底该走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先看章程怎么定,再看担保对象是不是“自己人”。

四、债权人要注意:审查股东会决议

站在债权人的角度,接受公司为股东担保时,必须审查股东会决议。

根据《九民纪要》第18条,关联担保的债权人,要证明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而且该决议是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之后,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的,签字人员也符合章程规定。

这里的要求是“形式审查”,不是实质审查。债权人只要看了决议、核对了表决比例和签字,就构成善意。至于担保额占公司净资产多少、会不会影响偿债能力,属于实质判断,不能反过来要求债权人去算。

审查到位,债权人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有效;没审查或者明知决议有问题,债权人非善意,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只能找签字的人担责。

五、常见误区与实务建议

  1. 误区一:公司为股东担保,全体股东一起投票就行。
  2. 被担保的股东必须回避,否则决议程序违法,可能被撤销。

  3. 误区二:大股东持股高,被担保也能自己拍板。
  4. 恰恰相反,持股越高、越是被担保,越要回避。他的表决权不计入基数。

  5. 误区三:债权人拿到公司盖章的担保合同就万无一失。
  6. 关联担保还要看股东会决议。没决议或决议有瑕疵,担保可能对公司不生效。

    实务建议:公司做关联担保,先确认被担保股东回避,规范制作股东会决议并记录表决情况;债权人接受担保前,索要并审查股东会决议,留存审查痕迹;章程里把担保的决议权限、限额写清楚。

    公司担保不是盖个章那么简单,尤其是给“自己人”担保。把回避规则守住,宁波公司的担保才既帮了股东,又不至于把公司和债权人拖进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