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未经配偶同意转让股权有效吗

发布:2024-02-19 分类:公司法

夫妻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离婚时,股东一方擅自将名下股权转让给第三人,配偶能否主张转让无效?

一句话结论: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该方有权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并对外转让股权,原则上无需配偶同意;但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无偿或明显低价转让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可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核心要点

  1. 股权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具有身份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登记股东可独立行使表决权、处分权。
  2. 股权转让无需配偶同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只需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程序要求。
  3. 股权转让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转让股权取得的对价,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4. 恶意串通转让可被认定无效。如离婚诉讼期间将股权无偿或低价转让给亲友,损害配偶财产权益的,配偶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恢复股权登记。
  5. 正常商业转让受法律保护。基于真实交易、支付合理对价、完成工商变更的股权转让,配偶难以主张无效。

边界条件

可操作步骤

  1. 调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付款凭证。
  2. 判断股权转让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是否符合公司法程序。
  3. 若怀疑恶意串通,收集受让人与转让方的关系、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证据。
  4. 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股权转让资金流水。
  5. 根据情况选择主张股权转让无效,或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主张多分。

常见误区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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